资产担保债券的资产担保债券的法律与监管

2024-05-14

1. 资产担保债券的资产担保债券的法律与监管

视权限而定,担保债券可由法律进行管理(即“法律体制”(legislative framework)),或由契约进行管理(即“结构性体制”(structured framework))。通常,法律体制存在于担保债券历史较长的国家,而在担保债券历史较短的国家(如加拿大和日本)则实行结构性体制。在实行法律体制的国家中,常常有专职的监管者管理担保债券的发行和支付。而且,法律体制有助于使担保债券标准化,使市场同质性(homogenertiy)增强,运行简化。在欧洲,资产担保债券的监管制度如下:1. UCITS。资产担保债券的特征由1988年《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计划指令》(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s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作出规定。该指令22(4)条款规定了最低要求,该要求为资产担保债券在几个不同欧洲金融市场监管领域的特别处理(privileged treatment)提供了基础。简言之,22(4)条款要求如下:债券的发行人必须是信贷机构;债券的发行必须由专门法律所监管;发行机构必须处于审慎的公共监管之下;合格担保资产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担保资产池必须提供足够的抵押,以便为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全部期限内的债权提供担保;万一发行人违约,债券持有人对担保资产池具有优先的要求权。2.CRD。在欧盟层面,资产担保债券监管的另一个基石是新《资本要求指令》(Capital Requirement Directive, CRD)。该指令建立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修订国际化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规定的建议的基础之上。新《资本要求指令》将适用于欧盟所有的信贷机构和投资服务提供者。欧洲理事会于2006年6月7日正式采用了CRD。根据CRD,如果资产担保债券满足以下要求,则资产担保债券从特殊信用风险差异(privileged credit risk weightings)中受益:遵守《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计划指令》22(4)条款的标准;支持担保债券的资产池必须由特定类型和信贷质量的资产所构成。

资产担保债券的资产担保债券的法律与监管

2. 资产担保债券的介绍

资产担保债券是银行等储贷机构用本机构资产负债表中部分资产项做担保对外发行的一种债券,其中担保资产的种类主要包括抵押贷款(mortgage loans)、公共部门贷款(public sector loans)、以及船舶贷款(ship loans)。是欧洲资本市场非公开发行债券(privately issued bonds)中最为重要的组成。

3. 资产担保债券的资产担保债券的特征

资产担保债券属优先支付的有担保债务(Senior Secured Debt)。与金融机构发行的其他优先支付无担保债务(Senior Unsecured Debt)相比,由于有优质资产担保,资产担保债券的信用等级更高,筹资成本更低;与资产支持证券(ABS)相比,资产担保债券的担保资产池是动态的,如果某项资产到期或不再符合担保,发行人必须作相应替换,保持充足的担保率,此外,担保资产仍保留在发行人的资产负债表中;ABS 的资产池是固定的,不会动态更换,并且ABS资产池通常从发起人(originator)资产负债表剥离;资产担保债券通常为定期固定利率,到期还本付息;ABS 利率通常是浮动的,且一旦发生违约或提前支付,通常立即与持有人进行清算。资产担保债券与资产支持证券(ABS)特征比较  特征  资产担保债券  资产支持债券(ABS)  发行动机  筹资  风险转移、回避监管、筹资  发行人  通常为贷款机构  特殊目的机构(SPV等)  对发起(行)人有否追索权  有  一般没有  结构  保留在发行人资产负债表并标明是担保资产  资产转移至特殊机构,不在发起人表内  对发行人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无  提高  对发行人或担保资产的法律要求  有  一般没有  资产池管理  动态调整  静态无调整  资产池透明度  低,但定期接受受托人和评级机构检查  低  提前偿付  无  如有,立即给投资者  债券分档  无  常见  孽息  定息  浮息  对发行人来说,资产担保债券评级高(甚至可以高于发行机构本身评级,B级机构可以发行A级资产担保债券),可以用较低成本筹集较长期限的资金,为发行人开辟了新的筹资渠道。此外,发行人执行资产担保债券管理法规,也能够改善内部风险控制,降低出险概率。对投资者来说,资产担保债券提供的双重追索权降低了债券的风险,资产池动态管理维持了债券的高品质(通常都是AAA 级),债券收益率比国债、公共部门债券更高,因此是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品种,其二级市场的流动性虽然比政府和公共债券略低,但高于ABS市场,适合各类投资者参与。对监管机构来说,银行如发行资产担保债券需要符合其制定的规范,担保资产保留在发行人资产负债表中便于日常监管。中央银行向金融体系注入流动性时,通常需要金融机构提供高质量的担保资产,资产担保债券是欧洲央行列明可用于抵押的金融资产,所以它也有利于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操作。由于资产担保债券有完善的监管框架,当金融系统资金紧张时,它可以作为金融机构筹集中长期资金的有效工具。这就是美国遭遇严重金融危机时,包括监管机构在内的市场参与各方纷纷求助于资产担保债券的基本动因。

资产担保债券的资产担保债券的特征

4. 资产担保债券的作用与定义

住宅、商业和农业不动产、公共投资(例如基础设施项目等),以及船舶的购买和建造都是信用风险相对较低的长期投资。这些领域的长期融资占信贷机构贷款的大部分,这与信贷机构资金来源的短期性发生了冲突。资产担保债券向贷款者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长期融资工具,使他们可以进行长期借款活动。该债券允许发行机构利用抵押品的特性(如高信誉、长到期日等),可以降低资产和负债的错配程度。在欧洲,由抵押贷款支持的担保债券在所有有担保债券体系的国家都存在。由公共部门贷款支持的担保债券在为数不多的欧洲国家起着重要作用。由船舶贷款支持的担保债券并不常见,仅存在于丹麦和德国。欧洲资产担保债券理事会(European Covered Bond Council, ECBC)认为,资产担保债券应具有在专门法体制(special-law based frameworks)和一般法体制(general-law based frameworks)下所形成的一些共同基本特性:(1)资产担保债券由处于公共监管之下的信贷机构发行,或债券持有人对这类信贷机构具有充分追索权;(2)相对于未获担保的债权人,资产担保债券持有人对金融资产担保池具有优先要求权;(3)信贷机构有义务在担保池中维持足够的资产,以随时满足资产担保债券持有人的债权要求;(4)信贷机构关于担保池的义务由公共或其他独立机构监管。美国财政部在其发布的《最佳实践准则》中将资产担保债券定义为:资产担保债券是一种债务工具,该债务工具由特定抵押品池(即“担保池”,Cover Pool)中的完全担保物权(perfected security interest)作担保。资产担保债券向保有住房抵押资产担保池的存款机构(发行者)提供融资,相关的信用风险仍在该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上。资产担保债券的利息由发行者从其总现金流中支付给投资者,而担保池只作为担保抵押物(secured collateral)。资产担保债券由满足特定的承销标准(underwriting criteria)的优良住房抵押贷款组合构成,这些贷款并由发行者主动管理,以满足某些特性。如果在担保池中的资产成为不良资产了,则必须置换为优质资产。发行者自始至终必须维持超过资产担保债券名义价值的资产池(超额担保,overcollateralization)。存款机构的多次发行可以利用同一担保池。

5. 资产担保债券的简介

资产担保债券是银行等储贷机构用本机构资产负债表中部分资产项做担保对外发行的债券。债券持有人具有双重优先追索权,即债券发行人承担还本付息的第一责任,当发行人破产无力清偿时,债券持有人拥有担保资产的优先处置权。由于金融文化和筹资传统的差异,美国金融机构偏爱用ABS等资产支持债券作为筹资工具,而欧洲金融机构则更多选择资产担保债券在市场上融通资金。截止2006年末,欧元区资产担保债券的市场规模达1.36万亿欧元,占储贷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比重的三分之一以上。所以,资产担保债券的主要市场在欧洲。

资产担保债券的简介

6. 资产担保债券的资产担保债券的历史

资产担保债券市场在欧洲的历史很长,可以上溯到230多年以前,在1770年普鲁士就首先发行了资产担保债券。资产担保债券最初为农业融资,后来主要用于住宅和商业不动产市场。尽管担保债券在整个19世纪仍很流行,但在20世纪,由于银行间融资市场具有的优势而有所衰落。然而,1995年第一个德国大宗(jumbo)资产担保债券发行,满足了投资者对于日益增加的流动性产品的需求。从那时起,担保债券市场在欧洲开始加速发展。欧元的使用刺激了投资者和银行对新的金融工具的需求。因此,西欧国家的银行复兴了他们的资产担保债券体系,以创造一个有竞争力的资本市场工具。20世纪末,中欧和东欧再次引入不动产融资技术。由于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资产担保债券在为不断增长的抵押贷款融资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结果是,资产担保债券体系几乎遍布欧洲国家。美国财政部认为,1995年以后担保债券市场在欧洲的快速发展部分由于这一事实:即欧洲没有诸如房利美和房贷美,或者联邦住房贷款银行(the Federal Home Loan Banks)这些政府支持的企业。而且,欧洲担保债券背后的抵押包括住房和商业抵押,以及公共部门债务。

7. 资产抵押债券的风险分析和关注重点

与一般固定收益证券相比,在资产抵押债券的信用风险分析和管理有以下一些值得关注之处:1、资产抵押债券的信用风险从根本上取决于基础资产的应收现金流的质量及违约概率。由于该因素在资产抵押债券发起人构建基础资产池以及向SPV转移基础资产定价时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考虑,所以一般来说,投资级的资产抵押债券出现原始债务人违约的现象在现实中很少。2、SPV虽然是资产抵押债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一切资金流动的安排者,但并不直接参与资产抵押债券偿付资金的实际流动。所以,一旦资产抵押债券出现违约,发行人本身根本没有能力对投资者进行补偿,或哪怕只是在短期内进行垫付。3、资产抵押债券交易发起人的财务实力是判定基础资产转移的真实销售性质的重要依据,而且内部信用增级手段的采用也使得发起人分担了一定比例的信用风险。4、外部信用增级手段的广泛应用使得担保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了资产抵押债券信用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对于一支已获得全额保险的AAA级资产抵押债券来说,担保机构可以担保资产抵押债券投资者按时获得利息和最终的本金偿还,即承担了全部信用风险。5、由于资产抵押债券服务商在原始债务人违约时要承担垫款义务,即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部分信用风险,所以服务商财务实力的大小是决定资产抵押债券投资者能否及时足额收回应得本息的重要因素。但是,服务商所垫付的款项有最高金额和最长垫付期限的限制,且其垫付资金只能来源于事后对违约资产的追偿和处理,而不能来源于其他未违约资产。因此,服务商并不能也没有义务对违约资产抵押债券承担最终偿付责任。因此,对于资产抵押债券投资者来说,应根据资产抵押债券信用增级的具体结构将发起人或担保机构(或两者同时)作为资产抵押债券信用风险监控的主要目标。同时,为了确保短期资金流动的安全顺畅,也需要对服务商的财务实力给予一定的关注。

资产抵押债券的风险分析和关注重点

8. 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的介绍

《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是二○○七年十月十二日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