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中“其他所得”税目都有哪些?

2024-05-14

1. 个人所得税中“其他所得”税目都有哪些?

一、个人取得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第50号)规定了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下三种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
3.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个人无偿受赠房屋,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下三种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将房屋产权无偿赠送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房地产公司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对于除该条款规定之外的原因,个人取得的违约金,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取得担保收入,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代扣代缴。
五、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规定,证券公司为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对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者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按照“其他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
六、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取得人寿保险收入,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客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八、个人取得“蔡冠深中科院院士荣誉奖金”,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号)规定,对于中科院院士从“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取得的院士荣誉奖金,应按照“其他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其他种类的荣誉奖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个人取得银行部门支付的揽储奖金,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和保值贴补率计算的利息额支付给储户的部分,不管是以利息、奖金还是以其他名义支付,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利息所得,个人取得的该项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中“其他所得”税目都有哪些?

2. 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所得包括哪些?

 答:
   一、根据 《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并不是所有不属于前十项的所得都要按“其他所得”征税,要按照国家出台的政策执行,只有文件规定即明确规定征税的项目才按“其他所得”征税,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的,没有列举的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二、“其他所得”法规明确规定的10个项目
   1、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财税字〔1995〕64号 )
   2、香港实业家蔡冠深先生捐资500万元人民币建立“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并用基金的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80岁至89岁的院士每人每年6000元,90岁以上的院士每人每年12000元)。这对发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贤的优良传统,促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有积极作用。但由于这种奖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定免税奖金的范围,加之国家对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已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规定,所以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 国税函〔1995〕351号 )
   3、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分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1998〕546号) 
   4、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偿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58号 )
   5、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通常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1999〕627号 )
   6、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财税〔2005〕94号 )
    7、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6〕865号 )
   8、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9〕78号 )
    9、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1〕50号   ) 

3. 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有哪些

(一)个人取得“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颁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二)个人取得由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
(三)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偿款优待收入。
(四)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五)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七)辞职风险金。
(八)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个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难以定界是哪一项应税所得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定。
一、个税免征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9)267号文件进一步规定,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80号文件也进一步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5)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律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津贴;
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7)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8)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9)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0)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领取的退职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1)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2)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其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工会经费过节费个人所得税应该缴纳吗
过节费,不管放在哪个科目核算,都应当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从单位取得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所得,均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范畴。

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有哪些

4. 其他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是年底汇算清缴,通算一年的所得的。
 
2011年9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很多人都将注意力集中在工薪族如何缴纳个税上,其实,个体工商户的个税缴纳标准和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起征点、税率的改变
在新个税法中最直接的改变,应当数起征点和税率的改变了。在新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由24000元/年(2000元/月),调整到42000元/年(3500元/月),税率调整如下表:

 
计算个税方法
个体工商户个税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起征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包括: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包括: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具体如下:
1、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2、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3、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账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4、财务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5、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注:上述各项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营业外支出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2011年度特殊个税算法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注:应纳税所得额后四个月应按照原个税法3500元/月的起征点扣除。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如果是按照销售收入的1.5%申报其他个人所得税,以后不做汇算清缴,则:
缴纳时:
借:所得税费用---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个人所得税

5. "其他所得"除了缴纳个人所得税还需要缴纳其他的税吗?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其他所得"除了缴纳个人所得税还需要缴纳其他的税吗?

6. 个人取得哪些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求解


7. 个人取得哪些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哪些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了个人取得的应缴纳个税的所得: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取得哪些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8. 个人取得哪些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2在个人所得税的

个人取得哪些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了个人取得的应缴纳个税的所得: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