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2024-05-15

1.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2013年1月17日,财政部、商务部以财建〔2013〕4号,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专项资金分配、专项资金使用、预算执行与专项资金支付、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附则6章22条,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9年印发的《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7号)予以废止。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2.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专项资金分配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第三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就业人数、区域发展差异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分配。具体分配办法:  某省专项资金分配额 = 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20%×该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各省地区差别系数)  +20%×该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各省地区差别系数)  +20%×该省第三产业增加值×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第三产业增加值×各省地区差别系数)  +20%×该省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率×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率×各省地区差别系数)  +20%×该省第三产业就业人数×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第三产业就业人数×各省地区差别系数)]  地区差别系数分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1、1.3、1.5。其他分配因素以国家统计局上一年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其中,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省统计局上一年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专项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省份,视情扣减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额。对预算执行严重滞后及专项资金管理出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加大专项资金扣减力度直至收回已安排专项资金。扣减或收回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其他绩效评价合格的省。

3.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范围是什么,如何账务处理

  一、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范围是: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第七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范围是什么,如何账务处理

4.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范围是什么,如何账务处理

  一、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范围是: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第七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