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需要外表进行披露的内容有哪些

2024-05-16

1. 上市公司需要外表进行披露的内容有哪些

上市公司需要公开哪些信息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综合起来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无非就是以下几大块内容:(1)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即招股说明书;(2)上市公告书;(3)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4)临时报告,主要是重大事件公告、上市公司的收购或合并公告;(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6)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7)其他信息。要求披露的都是公开信息,而下列的信息可以免予披露:一是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二是证券监管机关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三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但是,我国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的追究缺乏系统规定,《证券法》相关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方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对于具体该如何承担各自的责任,就不见有细致的规定了。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需要外表进行披露的内容有哪些

2. 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内容有哪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有:
1、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3、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一、刑法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既遂的处罚规定
刑法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公司收购的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如何认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1、罪与非罪的界定: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则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都不构成本罪。
2、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后者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前者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前者的主体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后者的目的是非法直接占有公私财物;前者的目的是吸引投资间接获取利益。
3、贷款诈骗罪与本罪:前者表现为违反金融法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前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后者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同。前者是犯罪人本身;后者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与本罪:前者表现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前者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同,前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3. 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内容有哪些

以下相关拓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等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个特定组成部分,它公开发行股票,达到相当规模,经依法核准其股票进入证券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根据我国《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5)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上述条件是为了使上市公司具有较高的素质、较大的规模、股权合理分布,能形成一定的交易量,在投资者中形成较好的声誉。【摘要】
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内容有哪些【提问】
您好亲亲,很荣幸为您解答哦~[开心]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内容有哪些:亲亲 上市公司法定披露的事项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此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有重大影响或者是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决议被宣告无效等,违反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会被给予行政处罚。【回答】
以下相关拓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等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个特定组成部分,它公开发行股票,达到相当规模,经依法核准其股票进入证券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根据我国《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5)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上述条件是为了使上市公司具有较高的素质、较大的规模、股权合理分布,能形成一定的交易量,在投资者中形成较好的声誉。【回答】
还有问题吗?亲亲,可以具体讲讲吗?或者有什么想聊的吗?[微笑][微笑]【回答】

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内容有哪些

4. 上市公司需要表外进行披露的内容有哪些

需要披露七种信息:(1)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即招股说明书;(2)上市公告书;(3)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4)临时报告,主要是重大事件公告、上市公司的收购或合并公告;(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6)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7)其他信息。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1.真实原则,信息披露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2.准确原则,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3.完整原则,完整是指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4.及时原则,及时是指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重大信息。5.公平原则,公平是指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5.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律网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二、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有哪些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编制,并应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其原则是公司应充分披露与股票发行有关的信息,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认购决策。2.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资料。3.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续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两种形式。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中期结束后60日(2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4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4.临时报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某些重要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但广大投资者却尚未得知,这时公司应立即将该重大事件报告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并在得到核准后,再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说明事件的实质。【摘要】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提问】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律网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二、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有哪些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编制,并应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其原则是公司应充分披露与股票发行有关的信息,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认购决策。2.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资料。3.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续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两种形式。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中期结束后60日(2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4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4.临时报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某些重要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但广大投资者却尚未得知,这时公司应立即将该重大事件报告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并在得到核准后,再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说明事件的实质。【回答】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

6.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什么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一、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因分析
(一)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规定,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而建立起来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经济业务行为人新的经济工具的出现,使现行的法律一时很难跟上。例如:《会计法》以及《证券法》中都没有对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做假账等行为的处罚作出明确的规定。这种含糊的、原则的规定,就导致了在现实生活中难以执行,而那些上市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也就开始铤而走险以获得自己最大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
我国的上市公司,有很多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因此就出现机构设置繁琐、股权结构不合理以及监事会的监督不力等问题。具体分析如下:第一,机构设置过于繁琐,导致公司内部控制薄弱,并没有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仅仅是公司“一把手”说了算,从而导致会计信息披露的不真实。第二,股权结构不合理,导致股东大会流于形式。如有些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出于对国有资产保护的动机,经常会出现国有控股或国有股占绝对优势的态势。造成国有股“一股独大”,以及由内部人控制的局面。这样的形式,自然削弱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和决策有用性,从而导致会计信息披露的不真实。第三,监事会的监督不到位。在我国《公司法》中虽然对监事会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如何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权和作用,《公司法》中缺乏行之有效的操作细则,而且法律也没有赋予监事会具备直接调整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行为的能力与手段。因此,监事会的监督工作,在大多数公司充其量不过是起到一种咨询和建议作用。这样的状态,就特别容易造成监事会形同虚设,难以对董事会所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会计信息质量不合格与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
目前,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常常会出现披露随意、不真实、不充分的不合格现象。例如:报喜不报忧;部分公司信息披露缺乏规范性,随意调整利润分配;中期报告过于简单,无法进行财务分析与评价;部分公司的财务报告中不提供上年同期相关的重要数据,与公司有关的市场竞争、通货膨胀、利率汇率变化、营销策略、宏观产业政策揭示得不完全或者根本不披露。这些信息质量的不合格直接导致了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规范,从而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四)第三方会计监管不规范
所谓第三方会计监管就是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的审计监管。在证券市场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在信息披露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投资者所掌握的信息很大层面都是来自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审计的本质就在于它的独立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常常出现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共同做假账的现象,这样就会造成虚假信息的披露,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阻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股票上市发行条件的规定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即股份有限公司要成为上市公司的先决条件是公司股票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属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不能直接成为上市公司。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这里的股本总额包括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投票和发起人认购及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票的总和,不单指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及最近3年连续盈利。投资者在投资之彰,要对所欲购股票的公司进行分析,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情况。同时,证券管理部门也要对公司情况进行考察。这就他公司进行很长一段时间的分析,如果公司刚刚成立,这些情况也无从谈起。开业时间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司成立之日,盈利的标准没有规定,但须连续不间断的计算。出于对国有资产的特殊保护,对由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或者实施后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作了特别规定,只要原国有企业和作为发起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有3年盈利,都可以申请成为上市公司,不受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的限制。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如15%以上。
上市公司是开放性经济组织,其目的在吸收众多方面的社会资本,股东根据所持股票在公司总股本中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为了防止少数大股东操纵公司,实现上市公司股份的分散性,避免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权益,有必要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份构成。所以规定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少于1000人。这里是股票面值达1000元,而不以股东购买股票时支付的价款为准。同时,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票向社会公开发行,也有一部分由发起人认购和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发起人和特定的投资者往往具有比一般投资者更优越的地位,因此为了维护一般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必要规定两者之间的股份比例。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上市公司应是具有极高信誉的企业,其生产经营依法进行,违法行为将导致公司危机,所以上市公司应无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超过经营范围、采取欺诈手段经营等行为。这些行为应承担重大法律责任,如警告、吊销营业执照等。当然以前有违法行为,现已改正的公司也可成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状况,如虚假记载即属重大违法行为也是对投资者的欺骗,投资者无法了解公司真实状况,自然也就不能成为上市公司。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是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有权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对整个经济的综合考虑,制定行政法规,规定上市公司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提交文件。

7.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什么意思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一、主体的履行能力怎样审查
主体的履行能力审查方式:
1、现场了解,看主体办公条件,客户往来等;
2、与包括员工在内的对话,涉及到对方的发展规划、发展战略、业绩、收入来源、员工的收入、福利等;
3、到工商局调取其工商档案,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其房地产或房地产状况,到车管所调查其车辆状况;
4、要求其财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了解其盈利能力。必要时,要求其提供独立审计人员出具的审计报告;
5、通过行业打听行业内的口碑,了解之前合同的履行情况;
6、通过互联网了解其情况,上市公司的信息相对公开,因为其担保和诉讼相关情况应该公布,大部分公告应该在网上公布。
二、上市公司退市条件有哪些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证券法》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什么意思

8.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
(一)收购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向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思表示,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人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要约收购不需要事先征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者目标公司的股东反复磋商,达成协议,并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协议收购必须事先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者目标公司的股东达成书面转让股权的协议。
(二)持股披露规则
我国《证券法》中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也借鉴了各国立法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持股披露制度。具体有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关于书面报告和公告的具体内容有:①持股人的名称、住所;②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③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第二,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按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三)强制要约规则
我国《证券法》借鉴国外的经验也规定了强制要约规则。当进行收购的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二、私募基金强制托管是什么意思?
(一)私募基金是否必须托管?
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二)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需要有什么资质或要求吗?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证券基金托管银行,也就是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该没有专门的牌照,一般做的比较大的银行也都能满足上面这些条件。
(三)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时间:
《管理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基金的投资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同时,《管理办法》对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新规,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此外,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等信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六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