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2024-05-13

1. 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实行市、区县分级收缴、逐步统一管理的保险制度。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鼓励单位为工作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工作人员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第五条 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主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其所属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支付、存储和管理等工作。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六条 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单位负担部分,按本单位上月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3%缴纳;个人负担部分,按工作人员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由单位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离退休人员不缴费。第七条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可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的变化,由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第八条 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财政列入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部分列入预算,部分在税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自收自支(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在税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第九条 养老保险费采取单位直接缴纳或特约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办理申报缴费手续。市属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向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区县属机关事业单位向区县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对逾期未缴的单位,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滞纳金由单位负担。第十条 新建、改建的机关事业单位,从批准之月起参加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工作人员,从起薪之月按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从接收安置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十一条 按照先存后用的原则,单位应预缴一个月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周转金。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核发《养老保险手册》,建立个人账户及养老保险档案。《养老保险手册》作为查询、审核、转移和计发退休养老待遇的依据,由单位填写、保管,每年底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核对签章。第十三条 记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月工资总额3%的比例划转记入部分。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利率计息。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金额与退休后的养老待遇逐步挂钩。工作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并与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的年限合并计发退休养老待遇。本办法实施后,单位和个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不作为计发退休养老待遇的年限。第三章 养老金的支付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单位按月发放。第十六条 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从批准离退休的次月起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直至去世。第十七条 离退休养老金的支付项目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增发的生活补贴、按职务计发的生活费;按国家、省、市规定标准执行的各种物价福利补贴;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的丧葬补助费。
  未列入统筹的支付项目,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并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留足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后,结余部分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存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的养老保险基金,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在市属或本区县属机关事业单位范围内调动工作,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费;跨市、区县调动或调入(调出)机关事业单位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转至调入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

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2. 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9月26日从山东省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已公布,其中,成年居民一类标准为220元,二类标准为150元;学生和儿童为100元。2014年10月至12月为缴费期,逾期补缴时要将财政补助部分一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5年度个人筹资标准调整如下:规定缴费期内个人缴费标准,成年居民一类标准由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220元,二类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150元;学生和儿童由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100元。缴费日期为201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超过缴费期补缴的,应将财政补助部分一同缴纳。记者了解到,具体财政补贴数额将于2015年制定,但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原则上将不低于每人每年360元。也就是说,如果居民错过这三个月的缴费期,在下一年度补缴时将多缴纳约360元的财政补助部分。信息来源:淄博市社保处宣传彩页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 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9月26日从山东省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已公布,其中,成年居民一类标准为220元,二类标准为150元;学生和儿童为100元。2014年10月至12月为缴费期,逾期补缴时要将财政补助部分一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5年度个人筹资标准调整如下:规定缴费期内个人缴费标准,成年居民一类标准由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220元,二类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150元;学生和儿童由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100元。缴费日期为201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超过缴费期补缴的,应将财政补助部分一同缴纳。记者了解到,具体财政补贴数额将于2015年制定,但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原则上将不低于每人每年360元。也就是说,如果居民错过这三个月的缴费期,在下一年度补缴时将多缴纳约360元的财政补助部分。信息来源:淄博市社保处宣传彩页

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4. 淄博市医疗保险制度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城镇职工及个体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需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设置1年过渡期。自2009年1月1日起,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全市统一为10年。

5. 淄博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办公室(0533)负责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业务处(科)室名称电话传真名称电话传真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02号办公室28638802865790业务一科28643302865790淄博市医疗保险事业处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60号办公室31731683173168居民医疗保险科31731583173168淄川区医疗保险处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266号综合科51687655168765基金征缴科科51817275168765张店区医疗保险管理处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88号办公室28391652839165基金征缴科28500552839165居民管理科21702582839165博山区医疗保险事业处淄博市博山区双山街3号办公室42969644296964信息科42969654296964临淄区医疗保险处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728号办公室72281167221036基金征缴科/居民科7213631/72281167221036/7221036周村区医疗保险管理处淄博市周村区青年路377号办公室61865076186507城镇职工征缴科/居民科61865096186507桓台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淄博市桓台县桓台大道2198号办公室82157918226611综合科82104338226611高青县医疗保险处淄博市高青县文化路36号办公室69671936967186财务科69671866967186沂源县医疗保险事业处淄博市沂源县胜利路15号综合科32257913225791个人账户管理科32290603225791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银行六楼综合管理科35980093598009综合管理科35851783585178机关下班都是5点

淄博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6. 淄博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办公室(0533)负责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业务处(科)室名称电话传真名称电话传真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02号办公室28638802865790业务一科28643302865790淄博市医疗保险事业处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60号办公室31731683173168居民医疗保险科31731583173168淄川区医疗保险处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266号综合科51687655168765基金征缴科科51817275168765张店区医疗保险管理处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88号办公室28391652839165基金征缴科28500552839165居民管理科21702582839165博山区医疗保险事业处淄博市博山区双山街3号办公室42969644296964信息科42969654296964临淄区医疗保险处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728号办公室72281167221036基金征缴科/居民科7213631/72281167221036/7221036周村区医疗保险管理处淄博市周村区青年路377号办公室61865076186507城镇职工征缴科/居民科61865096186507桓台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淄博市桓台县桓台大道2198号办公室82157918226611综合科82104338226611高青县医疗保险处淄博市高青县文化路36号办公室69671936967186财务科69671866967186沂源县医疗保险事业处淄博市沂源县胜利路15号综合科32257913225791个人账户管理科32290603225791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银行六楼综合管理科35980093598009综合管理科35851783585178机关下班都是5点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淄博市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2023年1月1日起,淄博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政策迎来调整,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优化医保基金使用结构,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益,更好解决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日常医药费用负担。近期,市政府下发了《淄博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对职工普通门诊待遇进行了如下调整:      自2023年1月起,职工普通门诊医疗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50元、500元、700元,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分别按照60%、60%、50%比例支付。2024年1月起,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4000元,退休人员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门诊就医,执行我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政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其他统筹区门诊治疗,发生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10%后,执行我市同级别医疗机构待遇。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不子支付范围:      (一)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住院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六)其他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费用。

淄博市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