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能为委托人提供什么服务

2024-05-14

1. 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能为委托人提供什么服务

1、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能为委托人提供以下服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一、购买信托产品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应选择信誉好的信托公司。投资者在购买信托理财产品时,一定要选择资金实力强、诚信度高、资产状况良好、人员素质高和历史业绩好的信托公司。
2、应考察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目前市场上推出的信托产品大多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即事先确定信托资金的具体投向。因此,投资者在购买信托理财产品时要关注信托项目的好坏,如信托项目所处的行业、运作过程中现金流是否稳定可靠、项目投产后是否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等。这些都隐含着信托项目的成功率,关系着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是否能够到期按时获取。
3、应考察信托项目的担保情况。一般而言,有银行担保或银行承诺后续贷款的信托项目,其安全系数会高于一般信托项目,当然其收益会相对低一些。对于有担保的信托项目,投资者不能只看担保方的资产规模,而要看担保方的资产负债比例、利润率、现金流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等因素。
4、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风险的信托理财产品。一般而言,投资于房地产、股票市场的信托项目风险略高,但其收益也相对较高;而投资于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的信托项目比较稳定,现金流量明确,安全性好但收益相对较低。因此,有养老需求或者是为子女筹备教育金的投资者,最好购买低风险、收益适中的信托产品。

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能为委托人提供什么服务

2. 家族信托受托人的义务包括

伴随财富的累积,家族信托的应用也逐渐增加。在家族信托中,信托资产配置的事务决策存在个性化安排,有时委托人及其指定的投资顾问参与投资决策,信托公司的受托责任则并不像传统信托业务这样非黑即白。当信托财产投资出现损失时,如何厘清委托人、受托人、投资顾问的责任是一大挑战。因此,探讨信托公司在家族信托资产配置中的受托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一、      家族信托受托人的主要义务(一)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一般义务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公司受托责任作出基本规定。一是忠实义务。《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忠于信托目的和受益人,是受托人的基本受托责任。二是谨慎义务。《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是否履行了谨慎义务,是确定受托人是否需要对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的关键。三是亲自管理义务。《信托法》第三十条规定:“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二)家族信托受托管理责任的特殊性      《信托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信托是      “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传统资产管理信托都是自益型信托,也即,信托产品的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因此,委托人的意愿与受益人的利益是相统一的。因此在被动管理(通道)信托业务中,委托人自行承担交易对手的尽职调查责任,同时委托人作为受益人承担信托资产的投资风险,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指令运用信托财产,可以免除相应的受托责任是毫无疑问的。      在家族信托中,受托人仅仅根据投资指令执行信托事务并不能够完全免除相应受托责任。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并不是唯一受益人。由于委托人与受益人身份的不统一,以及委托人专业能力不足等原因,就可能存在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投资指令、受益人利益三者不一致的情形。在委托人指定投资顾问负责信托财产投资管理的情况下,委托人、投资顾问、受益人三者之间也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此时,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受托管理机构,被动地根据委托人或投资顾问的指令执行信托事务,并不能够完全免除相应受托责任。      二、      全权委托家族信托中的受托责任      全权委托家族信托中,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财产投资管理自主决策,无需获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根据客户资产规模不同,信托公司或者提供标准化的资产配置方案供客户选择      ;或者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期望、风险偏好等意愿提供个性化资产配置方案。      全权委托家族信托中,信托公司亲自、自主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承担主动管理责任。为做好受托管理工作,信托公司一是要充分了解委托人的资产配置意愿,就投资范围、方向、方式等事项与委托人充分沟通,使实际资产配置符合委托人风险偏好。二是对投资标的进行充分尽职调查,采够外部产品应当经过相应的产品采购决策程序。三是积极开展投后管理,做好投资风险防范。为控制投资风险,降低信托公司在全权委托型家族信托中的受托责任,可以在信托合同中对信托财产投资范围作出较为具体规定,如仅投资受托人及其受托人的关联企业发行的资管产品,仅投资于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产品等。      三、部分委托型家族信托中的受托责任      部分委托家族信托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协商信托财产投资范围,并在信托文件中加以约定。受托人就信托财产具体投资标的向委托人提供投资建议,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投资建议进行书面确认后,由受托人方可执行投资。      部分委托家族信托中,受托人承担部分受托责任。与全权委托相比,部分委托中资产配置方案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协商确定,信托公司减少了进行主动资产配置方面的受托责任。但由于具体投资标的由受托人推荐,事实上部分委托中的投资标的一般为受托人自主开发的信托产品,受托人仍应当承担所推荐投资标的      /产品尽职调查、主动管理方面的受托责任。      四、      指令型家族信托中的受托责任      投资指令型家族信托是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信任的投资顾问自主确定投资范围及资产配置方案,并向受托人发送投资指令,信托公司通过执行投资指令实现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一)委托人指令型家族信托中的受托责任      委托人指令型家族信托满足了高净值客户希望自主投资决策的需求。具体投资范围方面,委托人可能要求信托财产投资于由其他金融机构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产品      ;或者要求信托财产投资于某一资产,如以股权投资方式为子女提供创业支持等。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投资指令进行投资的,应由委托人承担相应投资决策责任。但同时,信托公司也应当对委托人指令是否符合信托文件约定进行确认,并向委托人做好充分风险揭示,必要条件下通过交易架构安排做好风险隔离。(二)投资顾问指令型家族信托的受托责任      在由投资顾问发送投资指令的家族信托中,可视为受托人委托投资顾问代为处理资产配置决策等信托事务。      我国《信托法》规定,      “受托人对委托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并未具体明确应当承担哪些责任。从国际经验来看,相应受托责任可以在受托人和代理人之间进行分担。美国《统一信托法典》(2000)第807条规定,受托人以合理的注意义务决定是否委托第三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在一个具有同样技能的审慎受托人在同样情形下将委托职责和权利的”,受托人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在此情形下,受托人的责任包括“选择代理人,确定与信托目的和条款一致的委托范围和条款,以及定期监督代理人的表现及对委托条款的遵守情况”。受托人遵守上述责任的,“对代理人的行为不对受益人或信托承担责任”。而代理人履行委托职责,对信托负有“给予合理注意以遵守委托条款的责任”。日本对受托人委托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责任也有类似规定。      从以上分析来看,家族信托中委托人指定投资顾问并不免除受托人对投资顾问的选择责任。受托人应当对家族信托的投资顾问进行资质审核,以保证其拥有相应的专业投资管理能力来代理执行信托资产投资决策事务。一般来说,私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可视为具有相应专业投资管理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家族办公室、三方财富管理机构等非金融机构担任家族信托投资顾问的,受托人应当对投资管理团队、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等情况进行充分调查。      投资顾问符合代理标准的,受托人主要承担对投资顾问的监督责任。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协议,明确由投资顾问作出投资决策的范围和条款,通过执行投资顾问的指令管理信托财产。受托人定期审核投资顾问的行为,对投资顾问的表现及委托条款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在此情形下,信托财产出现投资损失风险的,受托人仅承担对投资顾问的监督责任,投资顾问则应当承担遵守委托条款、审慎决策方面的责任。      投资顾问不符合代理标准,而委托人仍坚持聘用的,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文件中向委托人充分提示上述风险。为最大程度降低受托人责任,可要求委托人在世时,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应取得委托人书面确认      ;委托人身故后,投资顾问仍不符合代理标准的,继续聘用投资顾问应当取得受益人一致同意。

3. 为什么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

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 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
中文名
家族信托
外文名
Family trust
管理方式
信托公司
起源时间
公元前 510 年-公元前 476 年
起源国家
古罗马帝国
快速
导航
管理方法自身优势财富传承功能信托产业相关法规相关新闻
历史起源
家族财富传承一直是个世界性的难题,也是富豪们永远关心的话题。在中国,改革开放30年造就了一大批家族富豪,然而其辛苦创业而来的商业帝国以及点滴积累下的家族财富,很多都没能逃过“富不过三代”的魔咒。反观欧美国家,众多耳熟能详的家族如洛克菲勒家族、肯尼迪家族,都已借道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的财富传承机制,成就了家族财富的基业常青。
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1]的雏形可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公元前 510 年-公元前 476 年)。当时《罗马法》将外来人、解放自由人排斥于遗产继承权之外。为避开这样的规定,罗马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移交给其信任的第三人,要求为其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行对遗产的管理和处分,从而在实际上实现遗产继承权。
在美国,家族信托由来已久,最初出现于 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即镀金年代(Gilded Age)来临之初由一些富裕家庭创造的。早期的家族信托受相同的法律法规监管,设立家族信托方式较为单一。

为什么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

4. 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企业吗

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企业家族信托委托人与营业信托的委托人相比,家族信托委托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家族信托委托人不受“合格投资者”的限制家族信托为民事信托,当委托人为自然人时不受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营业信托的“合格投资者”的限制,其主体资格只要符合《信托法》的规定,即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可。2.家族信托委托人委托人不是家族信托的唯一受益人营业信托特别是集合资金信托一般是自益信托,即委托人是受益人,而家族信托一般情况下是他益信托,虽然有时候委托人也会成为受益人中的一员,但更多时候,受益人是委托人之外的家族其他成员甚至包括将来出生的家庭成员,在慈善信托的情况下还包括家族之外的成员。3.家族信托委托人拥有相应的约定“保留权利”营业信托的格式合同中,委托人拥有的只是《信托法》规定的法定权利,在家族信托中,只要不违反《信托法》设立信托的基本生效要件,委托人就可以和受托人进行协商,量身订做出相应的约定“保留权利”。

5. 谁可以成为信托的委托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信托的委托人。
这里要注意两点:第一,委托人的财产来源合法。第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可以包括公会,不过这个公会要在全国总工会注册。

谁可以成为信托的委托人?

6. 家族信托受托人可以在哪几个机构担任

在国外,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既可以是金融机构或者其下属部门,也可以是自然人、律所、其他组织等。
在我国,按照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但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担任信托的受托人,但如果是要采用信托机构的名义成为受托人,则需要由国务院相关机构批准。
而从实际情况来看,营业性质的信托,其受托人只能是持有信托牌照的信托公司,而对于不收取报酬的民事信托,自然人也是可以成为受托人的,这一点在国内也有过案例。但是律所、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不能成为受托人的,因为需要国务院相关机构批准。而律师,由于其展业只能依托于律师事务所,所以也不能以律师的名义成为受托人。

7. 家族信托委托人有几个

目前没有具体规定。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家族信托委托人有几个

8. 家族信托委托人有几个

法律分析:目前没有具体规定。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 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