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人才公寓必须是本地户口

2024-05-16

1. 青岛人才公寓必须是本地户口

 青岛人才公寓必须是本地户口
                      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户口的载体为户籍(户口簿),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青岛人才公寓是否必须是本地户的相关介绍,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青岛人才公寓必须是本地户口 
    青岛申请人才公寓并没有户籍限制,但是需要持有青岛市居住证或已办理居住登记。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和高新区)常住户口或者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
    (二)在市区工作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三)具有本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四)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市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五)符合人才类别规定的.条件(附件)。
     拓展:评分标准 
    人才公寓配售对象的评价计分体系由基础分和附加分两部分组成,基础分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满分为27分。
    (一)基础分
    1、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100分)。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特支计划人选;科技部重大计划项目主要负责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
    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前3位完成人;入选国家创
    新人才推进计划的高层次人才;享誉国内外的经济学家、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和知名人士; 国际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其他相应层次人员。(98分)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泰山学者”、省“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一级演职人员;培养出在奥运会或世锦
    赛上夺得金牌的运动员的国家级教练员;获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青岛市
    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青岛拔尖人才;青岛市特聘专家突出贡献奖获得者;青岛市名师名校长、青岛市高层次卫生人才、青岛市文化领军人才和青岛高层次金融人才;
    公共事业急需高层次人才。(95分)
    4、正高职称人员(90-94分)
    (1)正高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人员(94分)
    (2)正高职称且具有硕士学位人员(92分)
    (3)正高职称人员(90分)
    5、副高职称、博士、高级技师等相应层次人员(75-89分)
    (1)一次性投资额在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税额在3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30人以上人员(89分)
    (2)山东省首席技师(85分)
    (3)副高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人员(83分)
    (4)青岛市首席技师、青岛(技能型)拔尖人才(81分)
    (5)副高职称且具有硕士学位(79分)
    (6)副高职称人员或高级技师(77分)
    (7)博士和博士后(75分)
    6、硕士、技师(70-73分)
    (1)具有中级职称的硕士(73分)
    (2)硕士(71分)
    (3)技师(70分)
    7、本科、高级工等相应层次人员(64-69)
    (1)投资创业一次性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10人以上人员(69分)
    (2)具有中级职称的本科毕业生(66分)
    (3)高级工(65分)
    (4)本科毕业生(64分)
    8、大专学历、初级职称、中级职称和中级工(51-60)
    (1)具有中级职称人员(60)
    (2)大专学历且具有初级职称人员(57)
    (3)大专学历(55)
    (4)具有初级职称人员(53)
    (5)中级工(51)
    以上各项评分条件中,高层次人才在同一项中符合多种条件的,按最高分项计分,不累计计算。
    (二)附加分
    1、来青工作年限,最高20分
    来青工作年限(以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每满1月加0.2分。
    2、与引进人才配偶相关的事项,最高7分
    (1)配偶工作及户籍在青且同时具有正高职称和博士学位(7分);
    (2)配偶工作及户籍在青且具有正高职称(6分);
    (3)配偶工作及户籍在青且具有博士学位(5分);
    (4)配偶工作及户籍在青且同时具有副高职称和硕士学位(4分);
    (5)配偶工作及户籍在青且具有副高职称(3分);
    (6)配偶工作及户籍在青且具有硕士学位(2分);
    (7)配偶工作及户籍在青且具有中级职称或学士学位(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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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人才公寓必须是本地户口

2. 青岛人才公寓可以落户吗

 青岛人才公寓可以落户吗
                      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户口的载体为户籍(户口簿),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接下来由我为大家整理出青岛人才公寓可以落户吗,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青岛人才公寓可以落户吗 
    不可办理落户,青岛居住落户中的商品住宅是指土地状况栏内土地用途含住宅的用地且房屋状况栏内规划用途为居住的房屋。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
     拓展: 
    一、新生儿落户办理条件
    1、婴儿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家庭户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双方一方为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的.,应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在父或母所属家庭户之中。
    3、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且确无亲友可以投靠又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随父或随母原则暂时办理出生登记。
    4、高等学校集体户的学生所生子女户口登记,按照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办理。
    5、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婴儿在家庭户一方登记户口;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
    二、毕业生落户办理条件
    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接收手续的,在3年派遣期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本市生源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未就业毕业生回本市落户。
    三、居住落户办理条件
    ①在城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落户;
    ②在新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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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青岛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青岛人才公寓申请条件:1、具有市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和高新区)常住户口或者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2、在市区工作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3、具有本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4、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5、符合人才类别规定的条件,拥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自由职业者,具备人才标准条件且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的,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中心)出具无业证明,也可以申请配售。人才本人及家庭,只能选择一个项目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且只能购买一套人才公寓住房。已购买或租住保障性住房的,不得申请购买人才公寓。一、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申请条件1、属于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留学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2、具有青岛市户籍;3、已与在青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二、全职工作人才申请条件1、在青岛市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在职在岗工作,并按规定在青岛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中央、省驻青单位引进的人才应至少在青岛市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租赁型人才住房可放宽至在青岛市引进的重点产业和各类总部单位(含分支机构)全职工作并缴纳个税的人才;2、国内普通高校专科、本科学历人才需具备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研究生层次人才需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专技类人才需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类人才需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管理人才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年度平均纳税总额应达到4万元以上;创业类人才应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所创办企业一次性投资额(本人)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10人以上;3、具有青岛市户籍或持有青岛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才需具有本市有效工作居留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青岛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4. 青岛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一)具有市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和高新区)常住户口或者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 
(二)在市区工作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三)具有本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四)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市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五)符合人才类别规定的条件(附件)。 拥有本市的常住户口的自由职业者,具备人才标准条件且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市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中心)出具无业证明,也可以申请配售。
法律依据:《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五条 人才公寓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按照“市级组织、区(市)负责、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列入市重点工程项目,推进房源的建设和筹集。
第六条 市人才公寓建设办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我市引进人才规划和科技孵化器建设情况,结合各类人才的住房需求和引进人才的区域分布,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区(市)、功能区人才公寓建设总量和布局。市人才公寓建设办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科技部门根据人才公寓建设规划,每年10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建设工作,确保每年6月底前开工。
第七条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人才的需求情况,结合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人才公寓空间布局规划。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应当与科技孵化器分布和人才结构相匹配。人才公寓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与科技孵化器和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一体化规划、一体化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管理。人才公寓布局要综合考虑居住人员的实际需求,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商业、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居住人员的交通出行、子女入学等问题。

5. 青岛市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具有市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和高新区)常住户口或者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1、青岛居住登记办理指南2、在市区工作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3、具有本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青岛社保证明打印网址和青岛参保社保证明打印操作指南4、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5、符合人才类别规定的条件,拥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自由职业者,具备人才标准条件且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的,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中心)出具无业证明,也可以申请配售。
法律依据:《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第六条 我市建设人才公寓,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集中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可按照20%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网点等经营性用房用于出租出售,营业收入用于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配建商业等经营性用房的用地实现的土地出让收益,可根据项目资金平衡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二)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未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市、区(市)、功能区可结合收费基金缴纳情况给予资金补助支持。(三)列入我市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等予以税收优惠。(四)对列入我市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贷款,政府可予以2%的贴息补助。

青岛市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6. 青岛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青岛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1、具有市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和高新区)常住户口或者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
2、在市区工作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3、具有本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
5、符合人才类别规定的条件,拥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自由职业者,具备人才标准条件且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的,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中心)出具无业证明,也可以申请配售。人才本人及家庭,只能选择一个项目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且只能购买一套人才公寓住房。已购买或租住保障性住房的,不得申请购买人才公寓。
一、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申请条件
1、属于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留学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
2、具有青岛市户籍;
3、已与在青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二、全职工作人才申请条件
1、在青岛市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在职在岗工作,并按规定在青岛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中央、省驻青单位引进的人才应至少在青岛市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租赁型人才住房可放宽至在青岛市引进的重点产业和各类总部单位(含分支机构)全职工作并缴纳个税的人才;
2、国内普通高校专科、本科学历人才需具备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研究生层次人才需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专技类人才需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类人才需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管理人才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年度平均纳税总额应达到4万元以上;创业类人才应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所创办企业一次性投资额(本人)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10人以上;
3、具有青岛市户籍或持有青岛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才需具有本市有效工作居留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7. 青岛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在很多时候,房地产市场一直来都是我国最火爆的市场,大家几乎都把自己大半辈子的钱放到了房地产市场。那么买房子需要哪些手续呢?青岛人才公寓申请条件是什么?下面,何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人才公寓人才公寓是指专项用于人才就业的生活配套租赁公寓,解决人才在某地创业的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用房。人才公寓按照"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管理","市场价、明补贴、有期限"和"轮候补租、契约管理、只租不售"的原则进行租赁和管理,附之以社会闲置房作为补充。通常是限定租期,高级人才入住附带政府补贴。二、人才公寓的人才标准符合人才类别规定的条件,拥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自由职业者,具备人才标准条件且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市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中心)出具无业证明,也可以申请配售。三、公寓和住宅的区别规定的使用年限不同公寓的使用年限要比普通住宅短很多,根据相关规定表示,普通住宅的使用年限可以达到七十年,但是公寓的使用年限只能达到四十或者五十年,因此如果购房者买了公寓,而没有买普通住宅,那就会少了二十多年的居住时间,并且要考虑产权到期后的问题。综上所述,符合人才类别规定的条件,拥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自由职业者,具备人才标准条件且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市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中心)出具无业证明,也可以申请配售。

青岛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8. 青岛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青岛人才公寓申请条件:1、具有市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和高新区)常住户口或者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2、在市区工作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3、具有本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4、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5、符合人才类别规定的条件,拥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自由职业者,具备人才标准条件且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的,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中心)出具无业证明,也可以申请配售。人才本人及家庭,只能选择一个项目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且只能购买一套人才公寓住房。已购买或租住保障性住房的,不得申请购买人才公寓。一、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申请条件1、属于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留学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2、具有青岛市户籍;3、已与在青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二、全职工作人才申请条件1、在青岛市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在职在岗工作,并按规定在青岛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中央、省驻青单位引进的人才应至少在青岛市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租赁型人才住房可放宽至在青岛市引进的重点产业和各类总部单位(含分支机构)全职工作并缴纳个税的人才;2、国内普通高校专科、本科学历人才需具备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研究生层次人才需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专技类人才需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类人才需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管理人才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年度平均纳税总额应达到4万元以上;创业类人才应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所创办企业一次性投资额(本人)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10人以上;3、具有青岛市户籍或持有青岛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才需具有本市有效工作居留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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