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监管方有哪些新政

2024-05-15

1. p2p网贷监管方有哪些新政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是银监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
根据意见稿的内容,网贷机构的门槛没有预想的高,采取备案制,要求平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不设置条件。
同时也规定了p2p平台的一系列禁止性事件,包括自融、承诺保本、从事股权众筹等。
另外对资金存管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资金存管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p2p平台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其中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一、网贷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什么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本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新设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包括下列程序: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相关内容;
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项工商登记住的地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登记申请;
3、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文件资料齐备、形式合规的情况下,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备案登记证明文件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自行设计、印制,其中应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章等要素。
二、中介给客户操作贷款犯法吗
做贷款中介,一般是合法的。但是,中介机构要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只要其行为违反了中介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的话,那么贷款中介者还是会被按违法论处。

p2p网贷监管方有哪些新政

2. p2p网贷平台的监管政策

由于P2P网贷在我国尚属新兴产业,因此国家尚没有对其有针对性进行监管。毋庸置疑的是,P2P网贷业务对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问题是有帮助的,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尽管贷款成本较高,但资金到账时间快、贷款门槛相对银行更低都是企业选择的原因,特别对解决短期临时性资金周转有很大意义。  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必然会在不久的将来对其进行监管。在P2P平台性质的判定和监管确定上的诸多讨论和挣扎,也是未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焦点。比如,比如“信贷影子银行”的形式,如何进行流量监测和监管?核心的原则是既要保持民间金融在阳光化下的活力,又要有充分的监测手段和监管能力。对P2P信贷行业的性质判定和监管是一个技术化工作的开始,也是适应未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积极尝试。

3. 监管政策对p2p网贷行业有什么作用

总体上应该是利好的消息。
利
1.政策监管之后,对于平台的运营会有一定的约束,行业负面信息减少,有助于整个市场规模的扩大。
2.对于投资人来说,投资风险会降低,权益也更有保障。
3.监管之后,投资人对网贷的认可度会上升,获客成本下降。
4.行业准入门槛提高,平台质量更高。
弊
1.会有一些不合规的平台,因政策问题关停。
2.由于目前具体的监管措施不明,有可能监管过度影响行业发展。
3.平台业务发展模式受限,影响平台盈利。

监管政策对p2p网贷行业有什么作用

4. 最新的网贷监管政策对p2p行业有什么影响

1.监管主体,应该是银监会
从这几年来的情况看,银监会已经掌握了许多网贷行业的资料,对网贷行业的状况有清晰的认识,故而交给银监会是最为可能、最为合理的选择。
2.网贷平台倒闭跑路的有两个原因
一个原因是坏账率,因为公司实力有限,最后资不抵债,第二原因是,公司经营不善,P2P网贷是互联网金融,揉合了计算机和金融两个领域的知识,这两个领域专业性都很强,在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上都必须得到长期的学习和积累。
未来,平台要成立,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方能上线,对退出机制也要加以规范,如果平台出现经营困境,通过自己的能力又无法脱困,可以通过破产、收购的方式过度,尽量减少各方的损失,减少行业的负面印象对社会造成的冲冲击。
3.需要P2P网贷平台定期上报相关信息
包括财务状况、借款成交量、偿还情况,遇到可能的风险,可以发布预警消息。
4.加强对通过网贷平台洗钱行为的监督
网贷平台的小额分散的投资标准,利于犯罪分子实施在不被察觉的情况下进行洗钱,而许多平台的投资项目并非单纯点对点投资,而是走打包的理财产品路线,这样极容易被有洗钱需要的犯罪分子所利用,一旦东窗事发,会对整个行业的声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5.目前,P2P平台的逾期违约是个大问题
而许多平台为了保持投资客户的粘性而制定了自备风险保障金制度,一旦逾期就垫付本息,这对于平台是个很大的负担。

5. 监管部门会怎么规范p2p网贷行业

1 ,p2p平台定位于信息中介平台,p2p平台不碰资金,由第三方支付或者银行进行资金清结算操作,由第三方支付或者银行给p2p平台划拨手续费。
2,打击具有明显非法集资情况的大型p2p平台,送几个p2p大佬进去。严重的,借几颗人头立威。
3,参考对付比特币的办法,禁止第三方支付的网络充值。让线上p2p行业整体消亡。
4,线上、线下p2p全部取缔,停止业务,从业高管全部进去。然后民间借贷从阳光下躲进灰色地带。

监管部门会怎么规范p2p网贷行业

6. p2p网贷监管细则哪些地方需特别关注

"我家贷"P2P理财解答: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网贷中介机构的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了禁止发放贷款、禁止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
(1)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8)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9)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0)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1)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12)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7. 最近p2p网贷有什么新政策?

最新出了新政,简要帮您解答: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最近p2p网贷有什么新政策?

8. P2P最新的监管细则有哪些?

一是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二是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
        三是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四是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五是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
         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其中负面清单、第三方存管、限制借款集中度是主要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