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是什么

2024-04-29

1. 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是什么

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
 
 1、银行或金融机构发放委托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吸收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贷:委托贷款—利息调整(借方或贷方)
 
 2、银行或金融机构确认应收的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贷:委托贷款—利息调整(借方或贷方)
 
 3、银行或金融机构收回委托贷款时:
 
 借:吸收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贷:委托贷款—本金
 
 贷: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委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按委托人指定要求所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的资金来源是特约信托存款,贷款的对象、数量和用途均由委托人决定,信托机构只负责办理贷款的审查发放、监督使用、到期收回和计收利息等事项,不负盈亏责任。信托机构只按契约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是什么

2. 委托贷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税务处理方面: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委托贷款收入做为一项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呢

在之前,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委托贷款”一级科目,下设“本金”、“利息”、“减值准备”三个明细科目对委托贷款进行核算,但是在2007年实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委托贷款”会计科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并未单独说明公司委托贷款的账务处理,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1303 贷款”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这说明,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设置科目单独进行核算,而非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委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计入投资收益,一般情况下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这是因为委托贷款在新会计准则下不再被定义为一项“投资”,因此其利息收入也不能列报为“投资收益”,从另一方面讲,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对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因此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范范围,鉴于委托贷款对于多数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并非主营业务,因此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上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相应地,按税法规定计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在利润表上列报于“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委托银行发放贷款500万元,在发放委托贷款的时候支付银行手续费18万元。银行将这笔500万的资金贷给B企业并按季进行结息,委托贷款的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
那么A公司的帐务处理如下:
1.汇出存款并支付相关的手续费
借:委托贷款 5,000,000
财务费用------手续费180,000
贷:银行存款5,180,000
2.每月月末企业计提利息
借:应收利息2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5,000
3.银行每季度末向B企业收回贷款利息(5,000,000×6%÷4=75,000),并按照《营业税》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75,000×5%=3,750)。银行同时还要向A公司支付利息,该利息是扣除营业税后的数额(75,000-3,750=71,250)。收回利息后,A公司根据银行转来的相关的代扣税款通知单及相关原始凭证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75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750
借:银行存款71,25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750
贷:应收利息75,000
5.收回贷款本金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 委托贷款 5,000,000

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呢

4. 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

在之前,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委托贷款”一级科目,下设“本金”、“利息”、“减值准备”三个明细科目对委托贷款进行核算,但是在2007年实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委托贷款”会计科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并未单独说明公司委托贷款的账务处理,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1303 贷款”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这说明,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设置科目单独进行核算,而非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委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计入投资收益,一般情况下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这是因为委托贷款在新会计准则下不再被定义为一项“投资”,因此其利息收入也不能列报为“投资收益”,从另一方面讲,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对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因此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范范围,鉴于委托贷款对于多数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并非主营业务,因此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上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相应地,按税法规定计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在利润表上列报于“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举个最简单的例子: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委托银行发放贷款500万元,在发放委托贷款的时候支付银行手续费18万元。银行将这笔500万的资金贷给B企业并按季进行结息,委托贷款的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那么A公司的帐务处理如下:1.汇出存款并支付相关的手续费借:委托贷款 5,000,000财务费用------手续费180,000贷:银行存款5,180,0002.每月月末企业计提利息借:应收利息25,000贷:其他业务收入25,0003.银行每季度末向B企业收回贷款利息(5,000,000×6%÷4=75,000),并按照《营业税》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75,000×5%=3,750)。银行同时还要向A公司支付利息,该利息是扣除营业税后的数额(75,000-3,750=71,250)。收回利息后,A公司根据银行转来的相关的代扣税款通知单及相关原始凭证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750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750借:银行存款71,250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750贷:应收利息75,0005.收回贷款本金时借:银行存款 5,000,000贷: 委托贷款 5,000,000

5. 原会计制度下委托贷款如何会计处理?

答: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原会计制度下委托贷款如何会计处理?

6. 企业委托贷款业务的会计如何核算

随着国家近两年收缩信贷和货币投放量调控政策的实施,导致企业贷款规模持续吃紧,银根的强力紧缩,使得一些企业面临有授信无贷款额度的窘境,于是催生了企业对委托贷款业务的热衷,尤其是大型企业利用其融资优势,从金融机构或其他融资渠道获取资金后向其他企业进行委托贷款,即通过金融机构向其他企业发放贷款。但是,由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未明确规定该业务的会计处理,导致企业对该业务的会计核算及报表列报不规范,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为了解决该问题,本文拟对企业发放的委托贷款业务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和报表列报进行深入探讨,同时为其他新发生该业务的企业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委托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委托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银行只从中收取手续费。本文的研究范围仅限于企业通过金融机构或者集团公司成立的内部财务公司向其他企业发放的贷款,通过其他金融机构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的管理,监督和防范企业的不法行为。1.会计科目设置。企业应单独设置“委托贷款”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置“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二级明细科目,在“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本金”、“利息”、“减值准备”等三级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根据委托贷款期限来划分核算类别,对于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委托贷款,列入“委托贷款——短期贷款”科目下核算,对于超过一年的委托贷款,列入“委托贷款——中长期贷款”科目下核算。有的企业将委托贷款列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进行核算,本文认为不妥,原因在于,贷款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而持有至到期投资可能有活跃市场,持有至到期投资是以投资为目的,而委托贷款如集团母公司对其下属子公司的委托贷款是为了解决子公司的资金问题,不完全是以投资为目的。还有的企业将一年以内的短期委托贷款也放在非流动资产项目下的委托贷款项目,这将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流动资产及非流动资产信息。2.发放贷款、利息收入及交纳税金的会计处理。
(1)如果是对本企业集团外的其他单位进行的委托贷款,主要是企业资金较为充裕,其目的是作为投资性质的委托贷款,因此,划出款项时增加委托贷款的本金,即借记“委托贷款——短期贷款(或者中长期贷款)——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对短期委托贷款应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本金对应的合同利率分期计算出应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科目。支付银行的委托贷款手续费,借记“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手续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计算确定应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借记“投资收益——委托贷款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科目。对于到期收回的委托贷款,冲减“委托贷款——短期贷款(或者中长期贷款)——本金”科目。对于中长期委托贷款,应按照实际利率法计提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有的企业将收取的利息收入列入“其他业务收入”,该处理违背了委托贷款具有投资的性质,同时委托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也不符合其他业务收入的定义,即并非日常经营活动中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有的企业不按期计提利息,只是在收到利息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这些处理方式都是不规范的。

7. 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方法是怎样的

如果您说的企业只是一般的工业企业,不是金融企业,那么应该设置委托贷款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的讲解。对于委托贷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详述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设置“1303委托贷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有差额的,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
(二)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同时,应将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余额转入本科目(已减值),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相关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贷款的摊余成本。利息收入就应该在“利息收入”科目中核算,如果企业不单独设置利息收入科目的话,也可以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中。

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方法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