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捐赠 人死了公安说我资金来源不明怎么办

2024-05-16

1. 受人捐赠 人死了公安说我资金来源不明怎么办

流水呢

受人捐赠 人死了公安说我资金来源不明怎么办

2. 公安机关怀疑存款来源不明,冻结了存款,我该怎么办

公安机关只有刑事立案后才能申请冻结存款。你有案子在身吗,没有,就去告他,行政诉讼。告他行政违法,你都不需要证明存款来源合法,只需证明他非法就OK了。如果有案子在身,那就证明你的存款是合法的,在法院没有判决没收或罚款之前,公安是没有权利冻结的,否则再告他,理由同上。

3. 支付宝冻结了个人资金,说来源不明,请问可以报案吗

你报什么案呢?
是买卖所得
经得起核实,查证

就怕真的是来源不明
诈骗而来的钱财
网上警察会介入

支付宝冻结了个人资金,说来源不明,请问可以报案吗

4. 我想死后捐赠遗体,但又不想告诉别人,怎么办?

这个别人可以不知道但是需要你的亲属签字才可以。就是你的监护人要同意才可以做遗体捐赠,因为你去世了没办法自己处理,你可能得到家人的认可去做这件事情。

5. 1 如果普通公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公安机关会介入调查么 2 银行反洗钱是怎么进行的

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普通人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所以一般不会调查。但是如果账户变更频繁且数额巨大,反洗钱调查是可以立案的。银行反洗钱的具体规定可以参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封存。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同时废止。

1 如果普通公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公安机关会介入调查么 2 银行反洗钱是怎么进行的

6. 一个人欺骗了别人说自己是一个癌症病人, 以此博得了别人的同情,别人捐赠了资金给,这种行为属于违法吗

记得以前看过一个名称,说一个人会常常谎称自己生病,一般是大病,以博得别人的宽容(也有是的确生病了,因为生病别人对他好,所以就算痊愈之后他也继续撒谎),应该是心理障碍的一种?有人记得叫什么名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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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精神官能症 里面有一个叫【伪病】,百科上说的好像就是这回事,【伪病是有意识地虚构病情或夸饰病情的行为】

【孟乔森氏症候群,孟乔森氏症候群患者(从一个著名的德国伯爵事迹而来的命名),之所以装病,可能是因为缺乏照顾与关心,会产生孤独无助的感觉。当别人可怜患者,并提供无私帮助的同时,患者会因此产生心理上的救赎,因为有人关心是带来温暖的。
孟乔森综合症病人有一个强大的“病人面具”。他们喜欢当病人,以便得到别人的关心和照顾。这个面具可能是在某次生病的时候获得的。因为生病而得到别人的关心和照顾,病人面具受到强化而保留下来。当他需要别人的关心和照顾时,或者说,当别人不够关心和照顾他时,这个面具就被激发出来了。】

7. 个人银行账户出现不明资金时应该怎么办?

个人银行账户出现不明资金时应该怎么办?(1)先把自己的钱,转到自己其他账户;(2)打银行服务电话或到柜台查询。如果是小金额,直接打银行服务电话或到柜台查询。

个人银行账户出现不明资金时应该怎么办?

8. 怎么写资金来源说明

资金来源说明中有的来自父母,有的来自亲戚,有的自己提供.不同的资金来源会对签证者有不同的影响,那相应我们在设计他们的资金问题时就要有不同的策略.
  1、家里父母提供资金
  在中国大部分学生的资金都是由父母来提供.因为对于一个学生来说,他不可能轻易的拿出这么多钱来出国留学.而在签证官看来,学生的直系亲属也就是父母提供资金是没有问题的.对于申请者来说,本人要做的主要是要带齐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银行单据,房产证明,税单,公司的资产证明,营业执照等等.另外签证者的表现力也占有一定的成分,比方说家里真的有钱的要表现的自信一点,没钱的要表现的诚恳一些,但最主要的还是要对父母资金的来源做好解释.
  2、亲戚、朋友提供资金
  这部分签证者可能自己父母没有多少钱,而自己的亲属却有能力资助他.但是对于签证官来讲,签证者的资金除了来自自己的父母,其他人的钱都不可信.因为在他们看来除了自己的直系亲属,其他人没有这个义务来供你上学,而且这笔费用不在少数.所以对于这部分签证这来说,资金的问题是需要好好设计的.通常我们的做法是将这些亲属的钱直接转到签证者或者签证者父母的帐上,而且这个存期不能低于三个月.然后再去想办法解决父母是如何得到这笔资金的.比如父母如果有其他的投资,或者房产的话,这些都是可以用来做证明的,比方说家里在炒股,就可以说这是家里边的一项风险投资,很大一部分资金来源于这个方面.由于接触这个行业比较早,所以对行情的把握比较准确并且得到不少收益.这就很好的说明了这部分资金的来源.不过那就需要将相关的股票交易单据和交易卡准备好.如果家里边没有这种投资,那就需要父母在开收入证明的时候去单位把工资多开一点,因为很多职工他们除了工资之外还有各种类型的补贴,分红和奖金等等,将这些加起来重新汇总在一起开一份证明在钱的数目上是一定会比单一的工资要高的.这里我们并不是要签证者去弄虚作假,只是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按照不同签证者的情况做按照不同签证者的情况做特殊的处理.因为毕竟资金是能保证的,只不过是为了签证的方便做了相应的调整而已.
  3、自己提供资金
  一般这类签证者都是有工作的,而且收入不低,否则他自己是不可能支付的起在美学习的费用的.那么这类客户对资金问题的准备上就要与自己的工作挂钩,开出自己的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另外就是要解释清自己的工作内容,虽然这部分签证者已经有了工作,但是肯定不会年纪太大.经过几年的积累就能达到这么高的资金数目,那他肯定是某个领域里比较出色的人,那你是如何出色的,在公司占什么位置,为什么公司会给这么高的薪水,你能够为公司创造什么才能拿到这么多的薪水.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能提供相关项目或参加过的重大国际会议的材料的话将会更有说服力.比如我在某某公司做工程师,参与或主持了某某项目,这个项目最后为公司创收多少多少钱,作为奖励我也从中获得多少多少收益,然后再将相关项目的资料,简介等等出示给签证官.这样就很好的说明了你的资金来源是可信的.
  
下面给你一篇范文:
资金来源说明 

     尊敬的签证官阁下:您好!
      我是***,签证申请人***的父亲。我从**大学硕士毕业,进入**公司,从事了9年管理工作;其后在**有限公司担任厂长;现任**集团副总经理。她母亲**在**公司从事会计工作。
       我们送儿子留学的目的:我在外企服务多年,不断的接受与学习国外的各种理念。对于其中,北美洲所遵循的教育理念,我非常的赞同,它为孩子提供了一个独立自由的发展平台,让孩子真正成为自己想成为的人,而非被束缚成为的人。因此,我们全家商量之后决定送孩子去贵国读书。虽然为此要忍受长时间的分离之苦,但我相信,等**学成回国,将会成为一位独立、自信、勇敢的人,用自己的特长去回报社会。这是我,非常希望看到的未来。
        我和**的母亲**作为他出国留学经济上的资助担保人,提供了**元的银行存款保证金。资金来源是我的工作薪金,其中转存的美元是我们用这些年工作薪金的积蓄做的美元理财为**准备的留学资金。另外要说明的是,中国银行的两笔存款因为存在银行卡一卡通上,没有存单,因此银行出具了两份存款帐户历史交易明细一卡通复印件,并加盖了银行业务专用章,以此说明。
           另外:夫妻名下的*套房产和*套商铺(附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
          希望签证官能根据我们送儿子留学的目的和***到贵国学习的计划申请给予批准。

 谢谢! 
     **家长  
                                 父亲签名:                                    母亲签名: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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