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降低保证金交存比例

2024-05-14

1. 如何看待降低保证金交存比例

笔者想就此谈点意见,参与交流。 首先,需要将降低交存比例放到保证金制度及其改革中认识其目的和意义。《旅行社条例》新设立了降低旅行社交存质量保证金比例的政策,与减少旅行社及其分社交存保证金数量、设置保证金银行担保、改变保证金交存和管理方式、取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保证金管理费相结合,目的在于保证保证金质量保证作用基本不受影响的同时,尽可能减轻旅行社交存保证金的资金负担。可能有人要说,何必如此麻烦,干脆取消保证金制度不就一了百了。对此,必须从旅行社保证金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来展开讨论。 第一、旅行社提供的综合性、服务性产品具有未来产品、生产与消费时空统一、销售先于生产、不可退换等特性,易于产生欺诈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且一旦发生此类行为,往往只能采取经济赔偿方式解决。第二、旅行社的业务性质决定其所拥有、所使用的固定资产非常少,主要靠收取旅游者交付的旅游费和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来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因此,作为服务性企业,旅行社运用自有资产、资金来保证消费者权益的能力大多比较弱。所以,在很多转型国家和地区(由传统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由于市场机制尚未建立健全,都通过政府或者行业组织实行旅行社保证金、担保金、抵押金或保险等制度。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实行体制转轨变型,1993年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总体目标,1995年就开始全面建立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当前,我国仍处于建立成熟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市场机制包括旅行社业的市场机制仍处于建设完善之中,显然彻底取消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 另一方面,正由于旅行社固定资产少、经营所需要的主要是流动资金,而保证金的交存形式为现金或者相当于现金的银行存款,旅行社在存续期间都必须存放在专有帐户中,不能作为经营性资金使用。所以,其法定交存数额就会对旅行社业务经营发挥很大影响,当然对不同规模和实力的旅行社的影响会有不同。因此,国务院在修订新条例时,根据旅游、特别是旅行社行业的意见,在继续坚持保证金制度的同时,设置符合规定条件降低交存比例等多项新制度,目的都是尽可能减轻旅行社交存保证金的资金负担。简而言之,保证金制度是当前阶段我国旅游者权益保护和旅行社业持续健康发展所必需坚持的制度,但确实增加了旅行社的资金负担,降低交存比例等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尽可能减轻这种不利影响,也即减轻旅行社所承担的保证金制度成本。 全行业特别是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降低交存比例的重要意义,必须认识到这是法规赋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职责,必须认真负责地履行好。《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非常明确:“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这是法规为了保证该项政策和制度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所进行的专门规定,目的就在于防止一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积极、不主动甚至拖延、推脱。按照法规的这一规定,如果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及时认真负责地按照法规规定和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部署,来办理降低保证金交存比例手续,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就是失职、渎职,应该依照法律、纪律追究责任。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保证金管理的规定,从事保证金存款和资金管理的指定银行也必须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通知,及时认真办理降低保证金交存比例和向旅行社退款或者减少保证金担保数额等手续,否则也是违反国家旅游局的规定和自身在申请成为保证金存款指定银行时向国家旅游局所做出的承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国家旅游局督促该银行总行予以查究,直至由国家旅游局依法取消该银行系统承担保证金存款及管理的资格。当然,对于旅行社所担心、顾虑的有指定银行从利益考虑,不愿意、不积极主动办理降低交存比例手续,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工作忙、暂时没有时间、近期顾不过来推脱拖延,实际工作中还很难杜绝。建议有关旅行社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指定银行存在的不足,向上一级直至国家旅游局反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这类问题。 最后,客观评价降低交存比例可能发挥的作用。业内人士除了认为降低交存比例手续比较多,担心银行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积极主动兑现承诺或履行职责外,最主要的意见就是认为其实际作用不大,诸如大旅行社不在乎这点钱,小社弱社靠这笔钱也不可能强大起来,旅行社发展壮大主要还得靠其他手段和措施,规范市场秩序、保证游客权益、抵御经营风险也不能完全靠保证金及其交存比例降低等,结论是忙乎了半天收效却不大,还可能搞得主管的旅游局和存款的银行不高兴,那就得不偿失了。 笔者的意见是:第一、如文前所述,降低交存比例是法规规定,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是指定银行的依法郑重承诺,从总体上说,不存在愿意不愿意、积极不积极,旅行社也用不着为此顾虑、担心。第二、法规、规章和国家旅游局文件、规范已经明确办理方式,并在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布,各旅行社照此办理即可,如有仍不够明确的地方,可以咨询当地的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和指定银行,也可以咨询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第三、办理程序、文书规定,主要是保证旅行社保证金的资金安全及发挥功能作用,因此,与居民个人、法人直接到银行存取自有资金比,增加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知环节,相信其他专项资金也大致如此。第四、无论何种情形的旅行社,当然都不可能靠降低交存比例所取回的资金来解决经营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更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不能彻底否认这笔资金可以发挥的作用。对于小社、弱社来说,10万元应该构成其流动周转资金的相当比例。对于大社、强社来说,自身和分社的保证金在同一时间降低50%,而且新设立分社也都按照50%增存保证金,所释放出来的资金量是比较可观的,不仅对于其眼前减轻保证金资金负担、增加流动资金或者减少周转资金贷款,而且对于新增分社、扩展业务和网络非常有利。 此外,正如有业内专家所指出的,达到法定条件可以降低保证金交存比例本身,就是对守法诚信经营旅行社的一种肯定,看成奖励、表彰也是可以的,这从全行业来看无疑会发挥重要促进作用。 此外,还需要注意,此次国家旅游局文件还依照法规规定和精神,对保证金制度做了一些实施性、补充性规定。一是旅行社降低交存比例后增加出境旅游业务,必须将保证金补足到法规规定的数额,即旅行社自身的保证金要从10万元增存到140万元;其分社如果相应增加出境旅游业务,设立社要将每个分社的保证金要从2.5万元增存到30万元;如果分社同时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的,则设立社要将每个分社的保证金增存到35万元;增加边境旅游业务的,也要将自身和经营边境游分社的保证金增存到地方法规规定的满额。这一规定与旅行社降低交存比例后新设立分社也按照50%增存保证金的规定有明显不同。降低交存比例后新设立分社也只按50%增存保证金,目的是鼓励、支持旅行社通过设立分社扩展业务和网络,而降低交存比例后新增出境旅游业务要将自身和分社的保证金增存到法规规定的满额,目的是限制实力弱的小旅行社直接经营出境和边境旅游业务(间接则是指小旅行社可以通过委托代理来从事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招徕业务)。可见,这两项制度的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为大旅行社设立分社提供优惠政策以发展网络和限制小旅行社经营出境游业务,吸引其加入网络,来促进旅行社向网络化、集团化方向发展。二是保证金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赔偿旅游者或人民法院划拨,或者因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行社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补足到法规规定的满额,即旅行社不经营出境旅游的补足到20万元,其每个分社补足到5万元;经营出境游的则补足到140万元,经营出境游的分社每个补足到30万元或者35万元。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贯彻惩戒原则,督促、迫使旅行社守法诚信经营和规范优质服务,切实保证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积极主动地解决游客投诉和质量赔偿问题,尽可能少动用保证金赔偿。 笔者还想说明的是,制度效应往往是长期的和综合性的,无论建立新制度、改革调整已经建立的制度,还是停止执行一项制度,其作用、影响都只会逐步显现,一时就产生很大作用和影响的不是很多。

如何看待降低保证金交存比例

2. 如何看待降低保证金交存比例

笔者想就此谈点意见,参与交流。 首先,需要将降低交存比例放到保证金制度及其改革中认识其目的和意义。《旅行社条例》新设立了降低旅行社交存质量保证金比例的政策,与减少旅行社及其分社交存保证金数量、设置保证金银行担保、改变保证金交存和管理方式、取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保证金管理费相结合,目的在于保证保证金质量保证作用基本不受影响的同时,尽可能减轻旅行社交存保证金的资金负担。可能有人要说,何必如此麻烦,干脆取消保证金制度不就一了百了。对此,必须从旅行社保证金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来展开讨论。 第一、旅行社提供的综合性、服务性产品具有未来产品、生产与消费时空统一、销售先于生产、不可退换等特性,易于产生欺诈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且一旦发生此类行为,往往只能采取经济赔偿方式解决。第二、旅行社的业务性质决定其所拥有、所使用的固定资产非常少,主要靠收取旅游者交付的旅游费和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来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因此,作为服务性企业,旅行社运用自有资产、资金来保证消费者权益的能力大多比较弱。所以,在很多转型国家和地区(由传统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由于市场机制尚未建立健全,都通过政府或者行业组织实行旅行社保证金、担保金、抵押金或保险等制度。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实行体制转轨变型,1993年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总体目标,1995年就开始全面建立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当前,我国仍处于建立成熟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市场机制包括旅行社业的市场机制仍处于建设完善之中,显然彻底取消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 另一方面,正由于旅行社固定资产少、经营所需要的主要是流动资金,而保证金的交存形式为现金或者相当于现金的银行存款,旅行社在存续期间都必须存放在专有帐户中,不能作为经营性资金使用。所以,其法定交存数额就会对旅行社业务经营发挥很大影响,当然对不同规模和实力的旅行社的影响会有不同。因此,国务院在修订新条例时,根据旅游、特别是旅行社行业的意见,在继续坚持保证金制度的同时,设置符合规定条件降低交存比例等多项新制度,目的都是尽可能减轻旅行社交存保证金的资金负担。简而言之,保证金制度是当前阶段我国旅游者权益保护和旅行社业持续健康发展所必需坚持的制度,但确实增加了旅行社的资金负担,降低交存比例等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尽可能减轻这种不利影响,也即减轻旅行社所承担的保证金制度成本。 全行业特别是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降低交存比例的重要意义,必须认识到这是法规赋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职责,必须认真负责地履行好。《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非常明确:“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这是法规为了保证该项政策和制度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所进行的专门规定,目的就在于防止一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积极、不主动甚至拖延、推脱。按照法规的这一规定,如果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及时认真负责地按照法规规定和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部署,来办理降低保证金交存比例手续,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就是失职、渎职,应该依照法律、纪律追究责任。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保证金管理的规定,从事保证金存款和资金管理的指定银行也必须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通知,及时认真办理降低保证金交存比例和向旅行社退款或者减少保证金担保数额等手续,否则也是违反国家旅游局的规定和自身在申请成为保证金存款指定银行时向国家旅游局所做出的承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国家旅游局督促该银行总行予以查究,直至由国家旅游局依法取消该银行系统承担保证金存款及管理的资格。当然,对于旅行社所担心、顾虑的有指定银行从利益考虑,不愿意、不积极主动办理降低交存比例手续,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工作忙、暂时没有时间、近期顾不过来推脱拖延,实际工作中还很难杜绝。建议有关旅行社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指定银行存在的不足,向上一级直至国家旅游局反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这类问题。 最后,客观评价降低交存比例可能发挥的作用。业内人士除了认为降低交存比例手续比较多,担心银行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积极主动兑现承诺或履行职责外,最主要的意见就是认为其实际作用不大,诸如大旅行社不在乎这点钱,小社弱社靠这笔钱也不可能强大起来,旅行社发展壮大主要还得靠其他手段和措施,规范市场秩序、保证游客权益、抵御经营风险也不能完全靠保证金及其交存比例降低等,结论是忙乎了半天收效却不大,还可能搞得主管的旅游局和存款的银行不高兴,那就得不偿失了。 笔者的意见是:第一、如文前所述,降低交存比例是法规规定,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是指定银行的依法郑重承诺,从总体上说,不存在愿意不愿意、积极不积极,旅行社也用不着为此顾虑、担心。第二、法规、规章和国家旅游局文件、规范已经明确办理方式,并在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布,各旅行社照此办理即可,如有仍不够明确的地方,可以咨询当地的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和指定银行,也可以咨询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第三、办理程序、文书规定,主要是保证旅行社保证金的资金安全及发挥功能作用,因此,与居民个人、法人直接到银行存取自有资金比,增加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知环节,相信其他专项资金也大致如此。第四、无论何种情形的旅行社,当然都不可能靠降低交存比例所取回的资金来解决经营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更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不能彻底否认这笔资金可以发挥的作用。对于小社、弱社来说,10万元应该构成其流动周转资金的相当比例。对于大社、强社来说,自身和分社的保证金在同一时间降低50%,而且新设立分社也都按照50%增存保证金,所释放出来的资金量是比较可观的,不仅对于其眼前减轻保证金资金负担、增加流动资金或者减少周转资金贷款,而且对于新增分社、扩展业务和网络非常有利。 此外,正如有业内专家所指出的,达到法定条件可以降低保证金交存比例本身,就是对守法诚信经营旅行社的一种肯定,看成奖励、表彰也是可以的,这从全行业来看无疑会发挥重要促进作用。 此外,还需要注意,此次国家旅游局文件还依照法规规定和精神,对保证金制度做了一些实施性、补充性规定。一是旅行社降低交存比例后增加出境旅游业务,必须将保证金补足到法规规定的数额,即旅行社自身的保证金要从10万元增存到140万元;其分社如果相应增加出境旅游业务,设立社要将每个分社的保证金要从2.5万元增存到30万元;如果分社同时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的,则设立社要将每个分社的保证金增存到35万元;增加边境旅游业务的,也要将自身和经营边境游分社的保证金增存到地方法规规定的满额。这一规定与旅行社降低交存比例后新设立分社也按照50%增存保证金的规定有明显不同。降低交存比例后新设立分社也只按50%增存保证金,目的是鼓励、支持旅行社通过设立分社扩展业务和网络,而降低交存比例后新增出境旅游业务要将自身和分社的保证金增存到法规规定的满额,目的是限制实力弱的小旅行社直接经营出境和边境旅游业务(间接则是指小旅行社可以通过委托代理来从事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招徕业务)。可见,这两项制度的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为大旅行社设立分社提供优惠政策以发展网络和限制小旅行社经营出境游业务,吸引其加入网络,来促进旅行社向网络化、集团化方向发展。二是保证金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赔偿旅游者或人民法院划拨,或者因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行社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补足到法规规定的满额,即旅行社不经营出境旅游的补足到20万元,其每个分社补足到5万元;经营出境游的则补足到140万元,经营出境游的分社每个补足到30万元或者35万元。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贯彻惩戒原则,督促、迫使旅行社守法诚信经营和规范优质服务,切实保证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积极主动地解决游客投诉和质量赔偿问题,尽可能少动用保证金赔偿。 笔者还想说明的是,制度效应往往是长期的和综合性的,无论建立新制度、改革调整已经建立的制度,还是停止执行一项制度,其作用、影响都只会逐步显现,一时就产生很大作用和影响的不是很多。

3. 什么是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是指用于核算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

什么是保证金比例

4. 什么是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具体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用于控制投资者初始资金的放大倍数,投资者进行的每一笔融资、融券交易交付的保证金都要满足保证金比例要求。在投资者保证金金额一定的情况下,保证金比例越高,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规模就越小,财务杠杆效应越低。
一、股票转让流程怎么走
二级市场上最普遍和传统的证券交易方式主要有现货交易和信用交易。
1、现货交易,(1)现货交易的内涵及特点。现货交易是指证券交易的买卖双方,在达成一笔交易后的1~3个营业日内进行交割的证券交易方式。
2、信用交易,信用交易,又称“保证金交易”,是指客户按照法律规定在买卖证券是,只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由证券公司提供融资或者融券进行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二、产品属性不同
融资融券是一种标准化的产品,在交易规则和合约细节上,都有比较明确具体的安排或规定。例如,融资融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第三方存管银行分别有专门的账户登记相关的股票和资金并可方便地查询,股票和资金来龙去脉一目了然;融资融券可采用的杠杆比例有统一规定;融资的资金借出成本不得低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融资用来购买的股票或者融券可获得的股票都在一定范围之内,等等。股票质押融资则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在本质上更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具体的融资细节上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

5. 保证金比例是什么?

保证金的具体比例由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决定。保证金比例计算公式为:
1、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X100%;
2、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X100%。
一、拍卖保证金是怎么规定的
拍卖保证金的规定为:拍卖保证金是由拍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的,由于拍卖属于隐名交易,拍卖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招商、发布公告、进行展示、实施拍卖的,并且以自己的名义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因此,拍卖保证金是竞买人或买受人向拍卖人所做的一种担保形式。拍卖保证金通常由两部分构成,即竞买保证金和成交保证金。在数额上,保证金应当按拍卖标的底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一般是拍卖底价的10%-30%;在收取方式上,一般由委托人或拍卖人一次性足额收取,而不是分别收取竞买保证金和成交保证金。
在拍卖中,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因此,拍卖保证金是竞买人或买受人向拍卖人所做的一种担保形式。由于拍卖活动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彼此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拍卖活动中是否收取保证金,可由拍卖人和竞买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二、质量保证金怎么进行处理?
质量保证金的处理方式如下: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合同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总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金额或比例时为止。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如未完成缺陷责任,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的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合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保证金比例是什么?

6. 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的比例

 保证金比例指的是用户在进行交易的时候需要缴纳的保证金与此笔交易总额的比例,通常而言,保证金的比例等于缴纳保证金除以交易总金额。这个比例一般分为融资保证金的比例和融券保证金的比例,保证金的比例是每一笔交易缴纳的保证金都需要满足的,否则交易不能进行。
  融资保证金的比例    
  融资保证金的比例是保证金的比例一种,通常情况而言,融资保证金的比例封顶为100%,也就是保证金即为实际交易金额,计算是依靠一倍的杠杆进行计算。但是100%只存在于理想之中情况,由于股票交易都是具有一个折扣性的,不可能出现理想情况,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融资保证金的比例在70%波动,在极少数特别情况下,可能会达到90%左右,融资保证金也是每笔交易所必须缴纳的。
  以上就是保证金比例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7. 保证金比例

银行承兑汇票哪有融资的作用,按照规定是严格禁止企业利用银行票据达到变相融资的目的的,人行和银监会对这种融资行为监管得很严,隔三岔五地查的。(银行承兑汇票起到的主要作用是延迟付款。)
对于一些条件比较好的企业办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可以采用差额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方式甚至信用方式都可以,你可以跟银行谈谈。

这其实是银行为了有效控制风险的一种做法。 

银行承兑汇票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一种信用工具,银行一旦签发、承兑,就在法律上产生对持票人到期无条件支付票面所载明的金钱的义务,承兑银行不能因为申请人是否在票据到期前将票面所载明的金额交存承兑的银行,而拒绝支付。 

这样一来,一旦承兑申请人恶意骗取银行信用或者无力清偿票款,承兑银行将形成损失。所以,银行要求存入一定的保证金,以避免为此造成损失。保证金的多少,一般是以承兑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来决定的,最少的要求时30%,并且要另行提供担保。但是,现在的信用环境极其恶劣,迫使银行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即使能够提供100%的保证金,也不是谁也可以得到承兑的,起码的要求是在承兑的银行有基本账户,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提供100%的保证金或者全额存款质押担保,并在其授信的额度之内,才能获得。

保证金比例

8. 保证金及保证金比例是什么意思

在期货市场上,交易者只需按期货合约价格的一定比率交纳少量资金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便可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这种资金就是期货保证金。
所谓比例保证金是指按照合约价值以固定比例动态计算的开仓保证金

第一个68%是你持仓占据了账户内保证金的68%。
USD美元
均价,一段时间内的成交价与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现价,现在的价格,期货合约一般以每吨,每蒲式耳为报价单位
24Jun15大致这是日期时间的意思
杠杆比例等于一手保证金除以一手合约总价值,不主动平到期会被自动平仓,这种东西谁也不知道它自己如何定制的规则
这种东西不要碰,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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