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又要我们职工签订上岗协议合法吗?

2024-05-15

1. 与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又要我们职工签订上岗协议合法吗?

根据你的情况作出如下回答:
1、首先,我可能会把你说的上岗协议理解成是公司出台的制度,而非类似于劳动合同类型的协议。
2、其次,这个合同中如果约定设备故障维修费用由职工平摊这样的条款是违法的,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借口扣发员工工资。
3、如果你还想在这边干下去,现在要做的事就是联合你的工友,一起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4、如果你不想干下去,那么你向用人单位提交离职申请,写明离职原因是因公司制度违反相关法律而要求解除,用电子邮箱发一份,邮件发一份给公司并留下回执。
5、离职申请发出后准备好劳动合同向工作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谢谢!

与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又要我们职工签订上岗协议合法吗?

2. 是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什么工资是从劳务派遣公司出的?这样合法吗?

是违法的。


 逆向派遣,又叫“逆向劳务派遣”,这是针对劳动法中对劳务派遣进行规避的一种形象说法,而非正式的法律术语。根据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所述:“逆向派遣,即与本单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因此,逆向派遣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3. 劳务用工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签的是劳务派遣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用工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签的是劳务派遣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4. 不和工作的公司签合同而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动合同可信吗?

  不一定是骗子,属于劳务派遣性质,也就是说劳动者是属于劳务公司的,不属于公司,现在这样性质的有很多,因为现在人员变动频繁,公司为了便于管理就不和个人直接联系,通过劳务公司来代为管理。和正式员工的区别就是劳动者所产生的纠纷是和劳务公司发生,社保什么的也是由劳务公司交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5. 劳动合同不和所在工作的公司签,但是也不属于劳务派遣

你说的情况估计是一些黑中介,如果能给你安排一个好的单位,签订合同那你可以去,如果不确定安排的公司好坏就要慎重考虑了,至于公司好坏他们不会替你考虑,可能签了合同就要你交一些相关费用,还有一种情况要小心是诈骗,一边让人冒充其他公司给你签合同,一边和你收费用,最后可能没安排工作还让你花一笔费用。

劳动合同不和所在工作的公司签,但是也不属于劳务派遣

6. 是否有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要直接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我在上市工公工作但是签定的是劳务派遣的合同公司违规吗

  按实际情况,仅仅按你说的信息无法确定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所以请自行根据法律规定规定确认用人单位是否违法。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7. 跟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跟用工单位签任何协议,出了事情找谁?

首先,外包性质的合作,一般而言您就是在您的用人单位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外包的合同金额由委托单位根据项目外包协议直接支付给承揽单位。而劳务派遣则是在用工单位工作,听从用工单位的安排,用工单位将您的工资报酬直接支付给您,或者通过派遣公司支付给您。据此,在费用支付的金额上是完全不同的。此外,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人力资源公司从其业务上而言,是不可能从事外包业务的。据此,律师认为,您与人力资源公司和用工单位之间,就是劳务派遣关系。如对该种劳动派遣关系存在争议的,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其次,如您的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您可以向您的用人单位即人力资源公司主张权利。如果用工单位侵犯您的权利的,还可以向用工单位主张权利。再次,劳动合同法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据此,津贴也是工资的组成部分之一。据此,您有权要求人力资源公司将相关差额部分支付给您。如单位拒绝,您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

跟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跟用工单位签任何协议,出了事情找谁?

8. 劳动合同公司名与公司名不符是否合法?

不合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