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机构设置

2024-05-14

1. 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机构设置

浙江省文联机关内设4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一)办公室协助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负责机关文秘、机要及图书资料管理等工作;编辑出版《浙江文艺报》、《浙江文艺年鉴》及《浙江文联信息》内刊通讯;负责机关行政和后勤保障工作。(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编制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任免、调配、交流、培训工作,做好干部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文联系统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承办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文学艺术界组织的社会团体的资格审查和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三)组织联络处负责同国际间及台港澳之间的民间文艺团体的交流和相关接待、申报事宜,负责与中国文联、兄弟省(市、区)文联、省内各市文联、企业文联的联络工作;负责联系和联络文联委员、文艺界知名人士;联络群众性文艺团体开展各项活动;接待由中国文联及其直属文艺家协会组织来访的外国艺术家和文艺组织,负责组织和协调省文联机关及直属文艺家协会的对外文化交流工作;组织省文联系统人员的出访活动,负责机关及直属文艺家协会出国(境)人员的审核及护照、签证的办理和艺术档案工作。(四)文化产业处负责省文联系统内的计划管理和产业管理,编制文化产业的中、短期规划和各年度的经费预决算;指导、监督、协调系统内各经营性事业单位的经营、投资、基本建设方面的计划财务工作;协助领导搞好相关调查研究工作并提供可行性意见;负责系统内的非公共财政拨款经费的管理、统计、审计工作,参与实施会计委派制度;负责财务、统计、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五)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机构设置

2. 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机构情况

浙江省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现共有34个团体会员,分别为浙江省作家协会(行政独立单位)、浙江省美术家协会、浙江省书法家协会、浙江省戏剧家协会、浙江省音乐家协会、浙江省电影家协会、浙江省电视艺术家协会、浙江省曲艺家协会、浙江省舞蹈家协会、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浙江省摄影家协会和浙江省杂技家协会12个省级文艺家协会,11个市文联和11个企业(行业)文联。目前,全省共有全国文艺家协会会员2692人,省级文艺家协会会员12867人。浙江省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省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浙江省文联委员会。浙江省文联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推举产生常务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代表大会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书记处主持浙江省文联日常工作,领导文联机关和直属机构。它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联合全省文艺界,团结全省文艺工作者,致力于繁荣和发展文艺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团体会员进行组织、联络、协调、指导、服务,向有关方面反映团体会员的情况和要求,承担团体会员需要统筹安排的事宜;负责对直属协会的领导管理。(二)沟通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同文艺界之间的民主协商渠道,与政府文化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密切合作,开展文艺活动,共同发展全省文化艺术事业。(三)抓创作、出作品、出人才,为文艺创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促进文艺事业的繁荣。制订创作规划、组织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发现、扶持和培养文艺人才,不断壮大文艺队伍。抓好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配合国家重大节庆日,推出有文联特色的文艺活动。(四)协同各团体会员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推动文艺工作者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开展理论学术交流,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五)拓展省文联直属文化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六)开展国际民间文化交流活动,扩大中华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七)维护文艺工作者和文艺团体的合法权益。在团体会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八)受上级党委委托,对文学艺术界组织的社会团体及文学艺术方面名人、名著的研究性社会团体进行资格审查和指导监督。浙江省文联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会员会费,政府拨款,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赞助和利息等,用于促进文艺创作、培养文艺人才、举办文艺活动和省文联及各直属预算单位的日常开支。浙江省文联本级领导机构为文联党组、书记处。下设5个机关职能处室,直属11个省级文艺家协会、1个纯公益性事业单位、6个准公益性事业单位、3个生产经营类单位和2个企业。2005年11月初,浙江省文联召开了第六次全省代表大会。省六次文代会工作报告总结概括了文联的“三个优势”和“三项职能”,即:发挥文联的政治优势,强化弘扬先进文化的职能;发挥文联的人才优势,强化繁荣文艺创作的职能;发挥文联的组织优势,强化参与社会协同的职能。提出了今后五年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升浙江文艺创作队伍的总体实力,进一步巩固浙江文艺在全国的领先地位,进一步增强人民团体参与社会协同的能力,使浙江省文联成为本省文艺作品的催生地、文艺人才的聚集地和文艺成果的展示地,成为本省文艺工作者和谐家园,成为建设文化大省的重要力量。根据总体要求,确定了五项目标,即:创作争优、人才聚优、品牌树优、服务创优、形象塑优。

3.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通过)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中国文联)。第二条 本会为全国各文学艺术协会和各省、市、自治区文联的联合组织。中国文联对各全国性协会、研究会或学会和各省、市、自治区文联负有协调、联络和指导的责任,并可代表各协会进行必要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第三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凡全国性的文学艺术协会、研究会、学会和省、市、自治区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全国委员会主席团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凡本会会员有义务向本会报告工作和提供情况。会员有退会的自由。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是团结全国文艺界,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实践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充分发挥文学艺术团结人民、教育人民的作用,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第五条 本会采取各种方式组织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加强艺术实践,交流创作经验,进行艺术观摩,不断地提高文学艺术的思想水平与艺术水平。第六条 本会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组织并推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开展各种创作和理论批评活动,开展自由竞赛和自由讨论。对各种优秀创作、表演、研究、教学或其他艺术成果,给予奖励和表扬。第七条 本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发现、培养新的人才,不断扩大文艺队伍。特别要重视在群众业余文艺活动中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加强对青年文艺工作者的辅导工作。第八条 本会尊重各兄弟民族文学艺术的传统和特点,重视培养兄弟民族的作家、艺术家,促进各兄弟民族文学艺术的发展,加强各民族间的文化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第九条 本会努力加强文艺界的团结,巩固党和非党作家、艺术家的亲密关系,加强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以及海外侨胞中爱国的文学艺术工作者和文学艺术团体的联系和团结,结成社会主义的、爱国的和维护祖国统一的作家、艺术家的广泛联盟。第十条 本会积极组织和推动各个协会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广泛团结各国文学艺术工作者,增进友好往来,交流经验,以丰富和提高我国的文学艺术,争取对世界文化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第十一条 本会维护宪法所赋予文艺工作者的一切民主权利,保障文学艺术工作者从事创作、研究、国际文化交流活动的自由。在文艺工作者正当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本会有责任采取保护措施,直至向司法部门提出申诉。第十二条 本会视需要和可能举办文艺工作者的福利措施,以帮助文艺工作者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有特殊困难的老弱病残的文艺工作者予以救济。第十三条 本会一切活动应有利于促进文学艺术的发展和繁荣,有利于发扬艺术民主,有利于加强文艺界的内部团结,加强文艺工作者同群众的联系和团结。第十四条 本会积极协同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正确执行党的各项文艺方针、政策,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而共同努力。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各会员团体选举代表及本会特邀代表组成。由代表大会选出全国委员若干人,组成全国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设立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团处理会务。根据精简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进行日常工作。常设机构应力求精干,切忌衙门化。对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和撤换。第十六条 本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之。全国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副主席召集之,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第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讨论批准。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4. 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介绍

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浙江省文联)是中共浙江省委领导下的,由省级文艺家协会、市文联、省级产业文联、省内大型企业文联和其他省级文艺类行业组织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文艺工作者联系社会、服务社会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桥梁。它成立于1954年,是浙江9个人民团体之一。

5. 宁波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文联章程

宁波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2004年12月16日宁波市第六次文代会通过)第一条宁波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宁波市文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市性文学艺术家协会、县(市、区)文联、全市性产业(行业)文联和市内大型企业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第二条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团结全市文艺工作者,致力于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为实现宁波现代化建设新跨越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为宁波文化大市建设而努力奋斗。第三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市性的文学艺术家协会和县(市、区)文联为本会基本团体会员。全市性产业(行业)文联和市内大型企业文联在提出申请并经本会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第四条团体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任务。团体会员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第五条本会对各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并通过理论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和评论探讨、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及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团体会员进行组织、指导。第六条本会协同各团体会员组织和推动文艺工作者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文艺工作者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第七条本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鼓励和组织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弘扬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促进文艺文艺创作,提高创作水平,向人民奉献更多的精品力作。开展丰富多彩的文艺活动,不断满足人民大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为激励多出作品、多出人才,设立奖励基金和创作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题材创作,并对文艺创作、表演、研究、教学及管理中的优秀人才和成果给予表彰与奖励。第八条本会协同各团体会员重视发现和培养文艺人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文艺工作者、特别是青年文艺工作者的扶持和培养,不断壮大全市文艺队伍。同时,有计划地引进外地优秀人才,借助国内文艺创作力量,在一些重点文艺项目上,创造条件与外地文艺家合作,以促进和繁荣宁波的文学艺术事业。第九条本会积极参与社会文化建设,注重发展企业文化、农村文化、社区文化和校园文化;加强产业(行业、企业)文联队伍建设,支持、指导产业(行业、企业)文联开展文艺活动。第十条本会充分发挥各团体会员的作用,加强全市文艺界的团结,加强同各兄弟城市文艺界及港、澳、台、侨文艺界人士的广泛联系和交流,加强与政府文化艺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的密切合作,共同促进和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并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第十一条本会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赋予各团体会员及文艺工作者的权益。第十二条本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鼓励兴办为繁荣文艺服务的文化产业,并支持各团体会员开拓创收渠道,以增强自身活力,促进文艺事业的发展。第十三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宁波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按本会分配的名额,通过民主程序推选及本会特邀产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本会委员;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十四条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的成员由各团体会员按规定办法经民主协商提名,并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团体会员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为当然候选人。个别因情况特殊也可直接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为候选人。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有个别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应在半年内由有关团体会员或有关单位另行推荐替补人选,经委员会协商通过,予以个别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席团讨论决定,并在下一次委员会上加以确认。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新入会的团体会员,应在当年度内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个别办理增补手续。委员会的职权是: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决定团体会员的接收;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调整或增补委员;筹备和召开代表大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五条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提名、经委员会协商通过产生秘书长一人,并由上述人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的任职年龄限制按干部退休有关规定办理。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召集,由主席或受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主席团的职责是:在代表大会和委员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工作;组织实施代表大会及委员会的决议;对本会工作进行总体规划;检查督促办事机构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筹备和召开委员会,并向委员会报告工作等。第十六条本会视需要设名誉主席、名誉委员若干人,其人选由主席团提名,委员会协商通过。第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一、政府拨款;二、社会资助;三、其他合法收入。第十八条本章程由宁波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主席团。

宁波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文联章程

6.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2012年)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LITERATURE AND ART 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文艺政策,资助精品文艺项目创作工程,培养优秀文艺人才;资助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合作活动,扶持多元文化发展;致力于增进中国文学艺术界的国际交流,推动中国文化艺术“走出去”;广泛争取海内外热爱和关心中华民族文化艺术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支持与捐赠,有效整合社会资源;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扶持老、少、边、穷地区文学艺术事业;开展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生活的文化活动,促进中国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97万元。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国家级重大文化艺术项目、文艺精品创作集展演、展映、展示、展播等;扶持资助各省、市、自治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文化公益项目。  (二)表彰、奖励对中国文化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艺术家和文艺项目;关爱老艺术家;组织文化艺术志愿者队伍。  (三)举办各种文化艺术公益活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发起紧急募捐与救助。  (四)资助对外文化艺术交流与研修项目;为境内外机构、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的文化艺术公益性项目、活动提供咨询、代管和服务。  (五)开展文化艺术培训;资助有益于文化艺术事业的书刊音像编辑出版,服务文化建设。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热心于中国文学艺术事业的知名人士;  (二)对中国文学艺术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三)本基金会主要捐赠人;  (四)文学艺术公益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热心人士。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参加理事会会议;对本会重大决策发表意见;行使理  事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基金会日常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不得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  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至5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 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商讨、策划、决策每年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常务副理事长具体指导基金会工作,秘书长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国家财政资金;  (二) 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投资、增值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公益活动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集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规定的文化项目、文化活动的公益性事业支出;  (二)公益资助项目的项目管理费用支出;  (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面向社会公众,实施规模较大的募捐活动;  (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  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  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继续履行已经签定的文化艺术资助项目的合同和其他符合基金会宗旨的业务范围的资助项目的合同。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2月2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7. 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章程

第一条 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上海市文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本市各文艺家协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本市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本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接受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第二条上海市文联全面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文化力量,动员广大文艺工作者努力创作,合法从业,依法维权,致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致力于营造促进文化建设的良好氛围,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第三条 上海市文联引导团体会员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积极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上海市文联的主要工作任务是:组织文艺家学习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艺术规律,为党和国家制定文艺政策、法规、规划建言献策;密切联系文艺家,凝聚文艺人才,倡导德艺双馨,开展自律管理,提高文艺工作者的综合素养;推动文艺创作,组织理论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活跃文艺评论,向政府和社会举荐优秀文艺作品和文艺人才;积极表达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正当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加强与社会各界和各地文联的联络,开展国内外文化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实现祖国统一、促进文化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第四条 上海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市性文艺家协会为上海市文联团体会员。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一定规模的文艺社团在提出申请并经上海市文联主席团批准后,可吸收为团体会员。第五条 团体会员应遵守上海市文联章程,执行上海市文联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上海市文联交付的工作。团体会员有参加上海市文联活动及对上海市文联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第六条 上海市文联最高权力机构是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上海市文联主席团行使其权力。第七条 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并由上海市文联组织协商后产生。上海市文联委员会委员由主席团和各团体会员经民主协商程序,按名额及需要推举候选人,提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八条 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上海市文联委员会召集。上海市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上海市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第九条 上海市文联主席团由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上海市文联各团体会员一般应有代表参加主席团。各团体会员中担任文联主席团成员的代表,如因换届、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代表该团体会员后,其主席团成员职务,由该团体会员新产生的代表按相关程序替补。主席团可设秘书长和若干副秘书长协助工作。第十条 上海市文联经费来源:1、财政拨款;2、会费;3、捐赠和赞助;4、其他合法收入。上海市文联及直属单位的经费使用,按规定实行审计。第十一条 上海市文联的英语全称是“SHANGHAI FEDERATION OF LIT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SFLAC”。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施行。解释权归上海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

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章程

8.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宗旨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攠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科学发展观,组织和团结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充分发挥搣桥梁纽带攠、搣组织协调攠、搣咨询服务攠、搣宣传普及攠的职能,促进全省社会科学的繁荣与发展,为我省乃至全国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