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的组织章程

2024-05-13

1. 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章程  (2015年7月19日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医学装备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MEDICAL EQUIPMENT,缩写:CAME。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医学装备产、学、研、用工作者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医学装备工作者,围绕卫生事业发展和改革大局,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维护会员和广大医学装备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装备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学术交流,推广适宜装备技术,促进医学装备产、学、研、用技术的创新开发和合理应用;(二)开展医学装备行业的职业培训,提高医学装备工作者的业务技能和专业水平;(三)开展市场调研和咨询服务,提供医学装备行业发展趋势报告、市场研究报告及有关信息咨询服务;(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医学装备学术刊物、书籍及信息资料、音像制品,办好中国医学装备网站;(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医学装备专业展览;(六)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本行业和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七)加强与国(境)内外相关社会组织和学术组织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地区)交流与合作;(八)承办政府委托的相关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一)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各级各类部医疗卫生机构;经总政治部批准,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主管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与医学装备行业相关的科研、教学、管理等机构;获得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企业;获得登记管理行政部门核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代表应是其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变更代表应向协会书面报告。(二)从事医学装备应用、管理、研发、生产、经销、维修等工作,并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或不间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讨论通过;(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请假,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表决权(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次委托)。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本人不能到会,应事先请假,也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行表决权。(每个常务理事只能接受一次委托)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审查本团体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名单,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审查;(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7月19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的组织章程

2. 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以下简称市场协会),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Pharmaceuticals and Medical Devices Technology Exchange,缩写:CPDE,系全国医药及医疗器械的科研开发单位、生产企业、大专院校及信息咨询服务部门等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医药创新和技术市场活动的民间组织。第二条市场协会是推动全国医药技术市场繁荣和发展,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组织原则是自愿参加,民主协商,平等互利;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非营利全国性的联合组织。第三条市场协会严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积极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创新型国家的科技发展方针。提高医药行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发挥社会力量,繁荣医药科技市场,以科学技术带动医药事业蓬勃发展。第四条医药研发和创新技术市场关系密切,市场协会在“改革、创新、服务、自律”的发展技术市场方针的指引下,接受国家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及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市场协会业务范围(一)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医药创新和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医药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服务自主知识产权研发创新,推动技术贸易发展;(二)传递医药研究创新先进技术、产品和咨询信息,组织技术、产品、展示和交易活动;(三)组织医药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的联合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促进技术商品化、产业化进程;(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技术成果推广、展览展示等服务;(五)积极开拓国外技术市场,沟通国外技术信息渠道,促进合同研究外包组织(CRO)发展,推动对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和技术贸易;(六)加强会员单位诚信、自律,配合有关部门调解技术合同纠纷。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市场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一)凡经地方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的地方医药技术市场协会,可向市场协会提出申请,批准后作为团体会员,其会员也是市场协会的会员。(二)凡没有地方医药技术市场协会的,可直接向市场协会提出申请,批准后作为单位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市场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本团体章程;(二)自愿提出申请;(三)独立从事医药和医疗器械的科研院所、生产企业、大专院校、信息服务单位。第九条会员人会程序(一)会员入会要自愿提出入会申请;(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市场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即成为市场协会会员。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市场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利;.(三)参加市场协会举办各项活动,优先享受市场协会的各项服务;‘(四)有退出协会的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理事会决议,承担理事会的委托任务;(二)按规定交纳会费;(三)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市场协会信息网络,向市场协会提供有关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市场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市场协会工作,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凡不遵守市场协会章程,造成恶劣影响的,经理事会批准,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市场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讨论通过修改市场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上一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审计报告以及其它议案;(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市场协会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要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市场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负责筹备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状况报告;(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劝退、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制定市场协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一条市场协会所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医药或医疗器械领域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市场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市场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市场协会理事长为市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市场协会签订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和工作人员聘用;(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第二十八条市场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市场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市场协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市场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市场协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资的,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将有关情况向社会或会员单位公布。第三十三条市场协会更换法人代表人或换届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市场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市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对市场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七条章程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章程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3.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1.向社会各界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消除影响行业发展的障碍;2.开展有关医疗器械行业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3.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政策,规范企业行为,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逐步建立诚信体系,公平公正地服务于人民大众,促进行业健康发展;4.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质量规范的制定、修改、宣传和推广,开展行业资质管理工作;5.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接受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任务;6.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调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7.开展三类产品及进口产品注册咨询及代理,开展相关各类认证、认可及其咨询工作,代理申报医疗器械产品出口证明;8.组织医疗器械行业相关的法规、质量、技术及职业培训;9.组织行业内科技成果及产品的鉴定、推广工作,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协助会员企业依法申请专利,为会员单位争取相关科研支持及项目资金;10. 进行行业统计,创办刊物,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咨询;11. 参与国内外政府采购及医疗器械的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合法经营的会员企业提供商机12. 组织国内外展览会,研讨会,开展招商和产品推介等活动;13. 积极参与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4.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的建设宗旨

在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的基础上,代表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发展。

5.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英文名称: CHINA ASSOCIATION OF PHARMACEUTICAL COMMERCE ,缩写: CAPC 。第二条 本团体是与医药商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坚持市场化方向,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代表和维护医药商业行业整体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健全市场秩序,推动医药流通体制改革。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促进医药经济和医药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本团体遵守宪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崇文区永外三元西巷甲 12 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国家医药方针、政策,积极贯彻政府有关医药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承办医药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二)深入开展医药商业行业、地区医药经济发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参与医药商业行业法律法规、宏观调控、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准入、市场竞争规则等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并组织贯彻落实。(四)在行业调查研究基础上,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实际情况及会员诉求,努力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五)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诚信服务等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六)收集、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研究市场发展趋势,发布行业信息。指导企业科学决策,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七)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建立行业、会员、品种、价格等统计信息网,搜集、统计、整理并定期反馈行业统计、会员统计、药品品种、药品价格等基础信息资料,进行市场和行业发展趋势分析、预测;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刊物,创办网站,进行国内外和行业内外信息交流。(八)开展与医药商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品种市场、管理模式、物流技术等)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医药市场、行业政策、品种结构及价格变动等信息。(九)配合政府部门组织医药商业行业专业人员岗位资质及相关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十)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国外同行协会及有关组织建立合作交流关系,组织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本团体采用单位会员制,凡有一定经营规模、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的医药商业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可直接申请参加本团体。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搞好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和协作。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2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理事更替,但调整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会总数的 1/3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8 年 10 月 28 日 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6. 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英文名为Guang Dong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Equipment Industry,英文缩写为GDAMEI。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科研开发、产品检测、教育培训及产品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利,不断提高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协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主管部门是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接受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经贸委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是:广东省广州市惠福东路442号,邮编 510115。第二章 业务范围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一) 向社会各界反映行业及会员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消除影响行业发展的障碍;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公约,规范行业内企业自律行为,协调行业内部争议,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三) 组织与行业相关的人才、技术、职业培训,促进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四) 创办刊物,开展咨询,增强行业内外信息的沟通和服务;(五) 受委托参与组织行业内科技成果和产品的鉴定及推广应用工作,协助会员企业开展合法的营销活动。(六) 开展行业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行业有关的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七) 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咨询活动;(八) 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参与企业产品相关证号资质审查和质量认证的前期工作,以及接受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任务;(九) 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第三章 会 员本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从事医疗器械及相关产业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法人单位为单位会员,自然人为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述条件:(一) 承认并拥护《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二) 自愿提出入会申请;(三) 取得有效资格的本省医疗器械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科研开发、产品检测及教育培训单位或关心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的个人;(四) 愿意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和委托交办的工作。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提出入会申请,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其会员证书。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对协会内各职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及相关信息的优先权;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权;退出本协会的自由权。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原因,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的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者应主动交回会员证书,不交的协会可通过媒体进行通告。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订和修订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1/4以上理事提议,由理事会作出决定,并报请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本届名誉会长、顾问的产生;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该会名称为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Medicinal Biotechnology Association ,缩写为:CMBA。第二条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它由从事和热心于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教育、开发、生产与应用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业家所组成;是全国医药生物技术工作者的行业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医药生物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国发展医药生物技术及其产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会员(含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遵守我国的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团结全国从事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教育、开发、生产与应用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业家,为会员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会贯彻国家医药生物技术工作的各项政策,围绕国家医药生物技术工作的重点,致力于推进医药生物技术的繁荣与发展,加速科研成果向生产转化,促进医药生物技术进步,推动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卫生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科技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乙七号。邮编:100081。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根据授权进行医药生物技术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医药生物技术领域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二、办好协会期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三、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医药生物技术研讨会,不断提高学术会议水平和质量;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业务素质,增强会员的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四、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五、 推动会员单位之间的技术合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我国医药生物技术成果的转化、产业化和应用。六、 积极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扩大国际间的技术合作,引进资金,引进技术及产品。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和规范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七、 编译有关医药生物技术方面的著作。八、积极引进和推广最新的医药生物技术及相关产品;组织科研院所与企业协作攻关;参与医药生物技术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九、组织会员和会员单位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各种活动。十、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规范会员行为。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十一、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医药生物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十二、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承接行业和会员委托的相关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第八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符合本会会员条件,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一、 个人会员: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事医药生物技术事业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业家、热心本协会工作并积极支持本协会发展的领导及管理干部等。二、团体会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从事和热心于医药生物技术研究、开发、生产、教育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三、名誉会员:热心赞助本会的工作,并对我国医药生物技术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外籍(境外)著名的医药生物技术专家或企业家;非医药生物技术专家和知名人士,赞助本会工作,并对促进我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医药生物技术合作做出重要贡献者,由本会理事会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个人名誉会员称号。第九条 入会审批手续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核批准,并按本会入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统一编号发证。团体会员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后,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核批准,并按本会入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颁发团体会员证书。第十条 会员权利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三、优先取得本会主办的专业性刊物;四、优先获得本会发出的各种信息资料;五、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六、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培训、咨询等各种活动;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二、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和任务;三、按照要求,及时向本会提供所需的各类信息、资料和报表;四、按时缴纳会费;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六、维护会员和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和协作。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劝告拒不改正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听取、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五、审查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提前或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聘请名誉理事长和若干顾问;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聘任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八、领导职能机构进行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理事长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医药生物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工作需要设置办公室、会员部、财务部、期刊编辑部、事业发展部和对外联络部等部门。配备或聘请有关专职工作人员。第三十二条 团体会员单位的会员代表、委任理事或常务理事原则上由该单位法人代表担任,特殊情况可由单位法人代表委派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但应有书面授权。如在任期内团体会员单位发生上述人员的变化如调离、离退职等,应及时通知协会会员部,并补报新的会员代表、委任理事或常务理事人选,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原委任的会员代表、理事或常务理事自动卸任。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团体会员和会员会费;二、有关企事业部门、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资助、捐赠;三、国家专项调研项目或委托项目拨款;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服务的收益;五、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负责本会的经济核算。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清财务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审计组织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定。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和合并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方可生效。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注销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的组织章程

8. 医疗器械行业都有哪些协会

1.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http://www.camdi.org/
2.
中国医学装备协会
:http://www.yxzb.org.cn/
3.中国医疗器械质量协会:http://www.cmdqa.org/
4.
中国医药物资协会
:http://www.cmpma.cn/
5.
中国医学影像技术研究会
:www.radiology.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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