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二十日,庆阳丽晶百货跳楼女孩是那个县的,到底为什么事情

2024-05-13

1. 六月二十日,庆阳丽晶百货跳楼女孩是那个县的,到底为什么事情

存在多处的失职和学校老师的监管不力,原因来自几点:
1, 决不能宽恕的是班主任吴某厚。任谁都不会想到,一位五十一岁的高中教师竟然会做这种事情,真是禽兽不如。
2. 庆阳六中。随着猥亵事件败露,应该对涉事老师作出处罚的学校,面对这种情况,所想的不是惩治元凶,而是选择息事宁人,只是想通过金钱来换取李某奕父母放弃申诉的权利,而不是通过开除等手段帮助学生讨回公道。
3. 庆阳市教育局。更为可笑的是庆阳市教育局,只是对其班主任吴某厚做出了行政降级的处分,对庆阳六中的相关领导作出了纪律处理,如果任何猥亵只是单单批评两句,降个行政处分,而不是开除,。
转自【七点说】,可以关住下,有些分析还可以,能了解不少知识。

六月二十日,庆阳丽晶百货跳楼女孩是那个县的,到底为什么事情

2. 拘留庆阳女孩跳楼现场起哄者有法律可依吗?

甘肃庆阳19岁女孩李某奕跳楼自圌杀事圌件,还在持续发酵中。25日晚,庆阳警方在媒体通气会上表示,对当时在现场起哄、不听执勤人员劝阻、拒不离开、妨碍执行救援的人员,进行了现场带离,对其中2人作出行政拘圌留,对6名恶意谩骂的网友进行调圌查。

庆阳女孩跳楼身亡,引发很多人的唏嘘,人们更愤慨于那些现场起哄者的冷漠。对这些围观起哄的“看客”,除了道圌德义愤外,是否有法圌律可以规制?在继续对悲剧源头、涉嫌猥亵的教圌师进行调圌查的同时,起哄、谩骂者该担何责?同样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对“看客”作出行政处罚,的确是个比较大的突破。以往,对于跳楼自圌杀的围观起哄者,大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鲜有展开调圌查、行政拘圌留的事例。因为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上,“看客”不过是围观起哄,图个热闹,并没有“协助自圌杀”的具体行为,道圌德上谴责即可,没必要动真格。在法圌律上,也没有具体的条款规定,对起哄造成严重后果者应如何处罚。 
要强调的是,社圌会危害性,是罪与非罪的分界线,也是道圌德与法圌律的分水岭。在这起自圌杀事圌件中,一些围观者的起哄闹圌事,不仅阻碍了公圌安机圌关执行公圌务、消防部门紧圌急圌救圌援、扰乱圌了社圌会正常秩序,更在很大程度上助推了对一个无辜生命的戕圌害。如果这样的行为,仅仅停留在道圌德谴责的层面,无异于对罪恶的纵容,也无法阻止类似乱象的再次上演,只能结出更多危害社圌会的苦果。
在我圌国,虽然“起哄者”难以归罪,但行政处罚于法有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寻衅滋事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圌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圌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虽然“对自圌杀者起哄”并未具体列入法条,但这种与“结伙斗殴”等法定寻衅滋事相似的行为,理应得到同等的追究。

即便是为了避免法条“口袋化”,对起哄闹圌事行为不以“寻衅滋事”论处,诸如“不听执勤人员劝阻”“拒不离开,妨碍执行救援”行为,也属于“阻碍国圌家机圌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范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圌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而且“阻碍人圌民圌警圌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至于在网上恶意谩骂的网友,也不能因为不在现场“闹圌事”,就可以游离于法网之外。虚拟世界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圌谤他人”,亦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列,公圌安机圌关“受理报案、控圌告、举报、投案后”立即进行调圌查,这是法圌律赋予的职权。如果警方调圌查属实,这些在网上恶意谩骂的网友,也可能面圌临拘圌留或罚款处罚。
法圌律的归法圌律,道圌德的归道圌德。“如果人人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圌德,道圌德自然会逐渐回归”。庆阳女孩跳楼事圌件,最为紧迫的,不是空泛的道圌德谴责,而是让起哄、恶意谩骂者承担应有的法圌律责任。假以时日,才能有效遏制悲剧发生时本不该出现的乱象。

3. 庆阳跳楼女孩民事案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了,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甘肃庆阳“跳楼女孩”民事案一审判决:涉事教师赔偿6.7万:近日,甘肃庆阳“跳楼女孩”李依依(化名)事件相关民事案件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吴某厚赔偿67556.67元,庆阳第六中学赔偿16889.17元。李依依父亲表示将上诉。此前,相关刑事案件中,吴某厚被判有期徒刑两年,二审维持原判。在本次民事案件中,吴某厚辩称对刑事判决书不服,认为起诉前公安机关已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后因网络炒作重新作出决定,宣判前其表示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规定强制猥亵罪起点是5年以下,情节恶劣最高可判15年,但本案最终法院只判了2年,而且法律上的禁业期限是3-5年,法院支持的是最低的3年。我认为这个判决结果是偏轻的,此前也进行过分析。法院二审没有改判,其实从侧面也反映了一个问题:本案证据缺失。

但是,性侵犯罪,错并不在被侵害的女性,罪该万死的是性侵者。媒体在报道中提到,即便二审已经判决维持,在民事诉讼中,吴某厚仍然在说对刑事判决不服,还说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这令人愤怒的同时,又让我们感受到法律的无奈。因为法律有时候并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事实。本案或许是在法律范围内最实际的处理结婚了,但受害者的“以死明志”,太令人痛心。

我常说,法律的终极价值,不是惩罚,而是警示、指引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类似性侵案件的发生,并不少见。与其都去教女孩怎么保护自己,不如去教育和警示性侵者。与事后的补救相比,事前的防范,明显更实际。
现代人的崩溃是一种默不作声的崩溃。看起来很正常,会说笑、会打闹、会社交,表面平静,实际上心里的糟心事已经积累到一定程度了。不会摔门砸东西,不会流眼泪或歇斯底里,但可能某一秒突然就积累到极致了,也不说话,也不真的崩溃。

庆阳跳楼女孩民事案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了,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4. 甘肃庆阳跳楼女孩民事案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何?

1月23日,甘肃庆阳跳楼女孩李某奕遭猥亵跳楼案一审判决结果出炉,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厚赔偿受害方67556.67元,庆阳第六中学赔偿16889.17元。

收到结果,受害女孩父亲对判决十分不满,他们认为,两被告赔偿金额过低,将继续向法院提出上诉。在此之前,他们希望法院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共计约153万元,与他们目标差距太大。

2016年9月5日下午三点左右,庆阳市6中17岁的高三女学生李某奕因为肚子痛,被代课罗老师安排在教职工宿舍内休息,晚上九点钟左右,女孩的班主任吴某厚到教工宿舍询问李某奕病情,当晚学校停电,吴某厚趁机对这位女学生实施了猥亵,一直到罗老师回到宿舍,这位班主任才扬长而去。

受辱的女学生李某奕向学校心理辅导老师倾诉此事,后来因惊吓过度情绪出现异常,他的父亲带着她先后到北京,上海等大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创伤性应激障碍和抑郁症,因为情绪失控,不得已在高三下学期辍学回家,事情到这一步,这位花季少女等于整个人生被毁。

回到家里的李某奕无法放下惨痛往事,感觉人生无意义,在家里先后四次实施自杀,经抢救脱险,最后一次是在2018年1月15日。

猥亵事件发生后,受害女学生家人曾经向警方报警,2017年5月2日,公安局以猥亵行为对班主任吴某厚处于拘留十日处罚,2017年7月份,吴某厚通过学校向受害学生家属赔偿医疗费42281.50元。

但这件事并没有完,更大悲剧在后面。

2018年6月20日,已经19岁的李某奕从当地一百货大楼8层跳楼身亡,惨案惊动了甘肃庆阳市人民政府,在女孩自杀后第八天,当地政府就此事召开情况通报会。8月2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班主任吴某厚实施逮捕。
教师,负责教书育人,是人类“灵魂工程师”,这位吴姓老师的可耻行为不但葬送了一条鲜活生命,也给整个教师队伍造成很坏影响。这件事让闻者叹息,引发深思。

5. 对于“甘肃庆阳跳楼女孩民事案”的一审判决结果,你有何看法?

对于甘肃庆阳跳楼女孩民事案,目前已经有了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涉事教师赔偿6.7万,庆阳第六中学赔偿1.6万元。对于这个结果,我认为是判轻了。
2018年,一位甘肃庆阳的女孩从八楼一跃而下,结束了她年轻的一生。而后调查发现,在此之前这位女孩遭受班主任性侵后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和创伤后应激障碍,已经有过多次自杀未遂。对于此案目前已经有了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涉事教师赔偿6.7万,涉事教师所在的庆阳第六中学赔偿1.6万元。对于这个结果,我认为是判轻了。一个本有大好前程的女孩子,因为涉事教师的兽行,从此整个人生都被毁掉了,甚至一条生命也就这样烟消云散。那被毁掉的人生和活生生的人命,哪里是这金钱可以赔付的呢?生命是无价的,最终却只用金钱来做相抵消,不得不让人感觉到可悲。

在国内,不少性侵案也和甘肃庆阳女孩的事件一件,受害者一生受其影响,然而加害者却没有付出相匹配的代价。类似案子只能轻判的原因,往往都是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加害者的罪行。但是受害者一般在受到侵害时哪里会想到那么多?很难有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还有收集证据的想法,因此很多加害者难以被追责。这样一个闹出人命的案子,最终却只能轻判然后草草了结,令人愤怒与无奈。

加害者行为令人发指,而根据相应的法律却难以追责,我认为这也算是法律不太完善之处。法律是用来保护受害者的,而不应该被用来成为加害者的挡箭牌。为了让这样的悲剧能够尽可能的少发生,不管是社会、家庭、学校还是法律机构,或许都需要好好思考。

对于“甘肃庆阳跳楼女孩民事案”的一审判决结果,你有何看法?

6. 甘肃庆阳女孩跳楼身亡,对班主任不起诉的理由是否充分?

日前,甘肃庆阳一名19岁女孩从当地某大楼跳下身亡的事件引发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讨论。据媒体报道,该名女孩李某奕曾就读于庆阳市第六中学,求学期间曾受到班主任老师吴某厚的猥亵。李某奕患上抑郁症后,多次自杀并最终身亡的悲剧,让吴某厚重新回到公众视野。与此同时,当地检察机关对吴某厚不予起诉的决定也招来公众的质疑和不解。
据媒体报道,女孩李某奕家属在网络上公布了该女孩生前写给庆阳市人民法院的控诉状。在这份长达六页的自书控诉状里,李某奕详细描述了她在高三求学期间,先后两次被班主任老师吴某厚猥亵的经过。虽然文笔稚嫩,但字里行间可以明显感受到吴某厚的猥亵行为对李某奕造成的巨大心理创伤。李某奕的控诉状令人动容,但其单方面的控诉并不能直接转化为司法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
庆阳市西峰区检察院制作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当地公检机关对此案的处理存在着较大的立场反复。从事发后将近一年才进行处理看,期间很可能充满了各种拉锯。公安机关的第一选择并非是刑事立案,而是仅仅给予了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公安机关又转而进行刑事立案。检察机关原本进行了立案监督,但在审查后最终又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然而检察机关认定吴某厚“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理由真的无懈可击吗?不妨看看检察机关出具的《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核心理由有二:第一,根据在案证据仅能认定吴某厚对李某奕有亲吻额头、脸部和嘴唇的行为,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第二,无法认定李某奕患抑郁症与吴某厚的猥亵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认定某个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司法机关的确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根据《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两者的处理相差悬殊,如何选择适用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情节恶劣”、“有其他严重情节”如何与《刑诉法》中的“情节显著轻微”保持平衡和协调确实存在较大争议。不过,认定一个行为的情节轻重,不仅要看行为过程还要看行为结果。单纯的亲吻额头、脸部和嘴唇,或许情节不算严重,但如果这个行为的后果很严重那就该另当别论了。
其实,本案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核心关键正在于李某奕患抑郁症及后来的自杀行为与吴某厚的猥亵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没有罗列在案的证据,仅在《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载明“经公安机关询问相关医务人员,均对此无法界定”。但这样的“无法界定”在证据上并不充分。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而本案中并未进行任何的法医学鉴定。虽然抑郁症的发病机理较为复杂,可能存在很多触发因素,但这些触发因素仍可以结合生活经历等进行排除或者筛选。更重要的是,李某奕被诊断为抑郁症之后不久,又被医院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顾名思义,创伤后应激障碍必须以创伤为诱发机制。因此,本案中的因果关系认定似乎还有进一步侦查和论证的空间。
认定吴某厚是否构成犯罪当然取决于证据,但证据是否充分有时候又取决于侦查机关是否穷尽了调查手段。李某奕自杀身亡的悲剧,固然不应该成为对吴某厚滥施刑罚的理由,但同时司法机关在相关责任厘清上也应该更加谨慎和周全,避免可能的放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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