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关联交易吗

2024-04-27

1. 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关联交易吗

一、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关联交易吗
我们国家的《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都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  无论约束内容是什么,究竟什么是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问题都是最根本的。然而,每部法律或法规都从自己的角度对关联方、关联交易,而其间还存在不小的差异。  从逻辑上看,如果界定了两者是关联方,亦即两者之间的关系属关联关系,那么此二者之间的交易自然属关联交易。因此我们倒不用分别去深究关联方、关联交易以及关联关系的定义,最重要的在于什么是“关联”。  法规的主要差异  个人认为,最大的差异在于母子公司究竟算不算关联方。《公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上市规则》规定是一样的,即母子公司不算关联方。而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定义则将母子公司视为关联方。  显然,这是由于法规本身的定位不同造成的,《公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上市规则》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会计准则则是为了会计信息的相关、可靠,《企业所得税法》自然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偷逃税款。  企业在具体执行中,显然只能按照不同的活儿的性质,遵守不同的法规。在上市与信息披露这个环节,自然要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上市规则》,而财务报告则须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纳税及其调整就须依照《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对于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即治理与内部控制方面则应注意这种差异的影响。《上市规则》规定了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规则,30万以上的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300万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都要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即只要符合以上金额要求的至少要到董事会审议,是否要到股东大会则看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相关的权限了,法规没有限制。  这种程序看起来是很繁琐的,而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又几乎是一种常态,如果母子公司的交易又属于上市规则约束的范围,那会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搞疯掉的。所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上市规则》都未将子公司视为关联方,对于母子公司的交易企业是可以自主设定其审批权限与流程的。

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关联交易吗

2. 母子公司发生购销业务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应属于关联关系
  第十条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母子公司之间发生购销业务属于关联交易,对于这类关联交易,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对于同期资料的准备则应按下列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根据问题所述,企业如果可以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则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3. 母子公司发生购销业务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应属于关联关系
  第十条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母子公司之间发生购销业务属于关联交易,对于这类关联交易,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对于同期资料的准备则应按下列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母子公司发生购销业务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4. 母子公司发生购销业务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应属于关联关系
  第十条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母子公司之间发生购销业务属于关联交易,对于这类关联交易,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对于同期资料的准备则应按下列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5. 没有任何关联交易的母子公司,请问是哪些科目进行抵消,怎么抵消!

抵消分录是这样的:
借:实收资本   1800(公积、未分配不考虑)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
      少数股东权益    800
所以加入A公司资本10000,那么合并报表中显示的实收资本=(10000+1800)-1800=10000,但是多出一行少数股东权益800.
你说的就是正确的。

没有任何关联交易的母子公司,请问是哪些科目进行抵消,怎么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