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有什么区别

2024-04-27

1. 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有什么区别

1.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比较常见的会计政策变更有:坏账损失的核算在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之间的变更、外币折算在现行汇率法和时态法或其它方法之间的变更等。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未来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的重估和调整。
2.会计估计变更都牵涉到数字,例如将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由19年改为15年,而会计政策变更是对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为另一种会计政策的行为,例如将短期投资计价方法由成本法改为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3.根据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所选择的、为取得与资产负债表项目有关的金额或数值(如预计使用寿命、净残值等)所采用的处理方法,不是会计政策变更,而是会计估计变更。
4.以列报项目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基础。《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了财务报表项目应采用的列报原则。一般地,对列报项目的指定或选择是会计政策,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

扩展资料:
会计处理:
1.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3.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足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重要会计估计
1.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3.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4.生物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各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
5.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
6.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
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及其折现率的确定。
7.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
8.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
9.债务人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债权人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10.预计负债初始计量的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11.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12.承租人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出租人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13.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的折耗方法。与油气开采活动相关的辅助设备及设施的折旧方法。
14.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15.其他重要会计估计。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会计政策变更
百度百科-会计估计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有什么区别

2. cpa 会计政策和估计 哪一章

一、会计政策的概念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二、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念
  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关键点)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企业的会计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提示】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新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2)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2.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提示1】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变更会计政策。
  【提示2】该情况比较少,比如: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由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存货的发出计价方法由先进先出法改为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相关链接】企业如果不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变更则属于滥用会计政策,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处理。
  比如:存货改为后进先出法;
  比如:投资性房地产由公允价值变为成本模式计量;
  比如:金融资产分类中,由交易性金融资产改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下列情况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提示1】甲公司2010年租入A设备租期为12个月,与出租方签订的是经营租赁合同,按照经营租赁会计处理方法核算。但自2011年度起租入A设备与出租方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自2011年度起采用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核算。由于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有着本质差别,因而改变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提示2】由于持股比例发生变化,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或权益法改为成本法,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比如甲持有乙公司80%的股权比例,对乙公司控制,之后出售部分股权,剩余25%的持股比例变为重大影响,改为权益法核算,不属于政策变更。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提示1】A公司2013年初成立,第一次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另一企业建造三栋厂房,A公司对该项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由于A公司初次发生该项交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该项交易的收入,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提示2】甲公司对低值易耗品的处理方法,由领用低值易耗品时一次计入费用,改为分期摊销的方法计入费用。A公司改变低值易耗品处理方法后,对损益的影响并不大,属于不重要的事项,因而改变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三、会计估计的概念与变更
  (一)会计估计的概念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常见会计估计:
  1.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2.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3.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
  (二)会计估计具有以下特点:
  1.会计估计的存在是由于经济活动中内在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
  2.会计估计应当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或资料为基础;
  3.进行会计估计并不会消弱会计核算的可靠性。

3. 关于注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这章怎么学习好?

这一章是结合其他的出题,比如所得税会计,单独出大题的可能性小。
注意会计政策是哪些,估计是哪些。
一般说来,涉及到计量和方法还有确认,是政策。
其他都是估计,但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是属于估计。
一般说公允价值的,预计负债等关键词语,是属于估计。
然后如果变更,一定要注意追述重述法,要调整以前的所有者权益起初数额(已经分配的利润不要调整)
如果你还有不懂的,可以报个网校,或者加我百度HI。
最后祝你考试顺利,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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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注册会计师为什么就不需要测试管理层如何作出会计估计和会计估计所依据的数据呢?

依据模型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存在偏向?
单项重要数量较少的会计估计很难做到明显偏向。

5. 注会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有什么区别?

一、考核的方向不同
专业阶段考的更多的是从技术层面考察。拿会计举例,它可能考的是在合并过程中应该确认多少商誉,应该确认多少少数股东权益,它更多是一个技术层面的东西。注会专业阶段注重的是具体知识的深度掌握。
但是注会综合阶段除了财管有一些少部分的计算内容,其他对计算的考核较少,综合对各个科目均有涉及,注重的知识覆盖面广,更注重考核灵活运用的能力。
二、考核重点不同
按照注会考纲的要求所有科目涉及的章节也是有重点和非重点之分的,在历年注会试题中,这些知识点已经反复出现,频繁考察。针对这些成熟的知识点,以后的趋势会越来倾向于灵活,生搬硬套的背书形式是不能通过考试的,当然针对未考察的知识点也会根据出题经验的增加,渐渐登上历史舞台。
专业阶段的重点知识在于要求考生按照能力等级3的要求备考,即熟悉、掌握;在综合阶段的重点知识中,注重的是知识的融会贯通,通过知识模块,从点到面的方式,从单科的跨章到三科的跨科,从其原理和内涵去理解和熟练运用知识分析案例。

三、选择题不同
专业阶段还有选择题,还有多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的正确率是非常低的,而且确实也很难,要对概念要非常非常清晰,而且是怎么计算的,还不能踩到陷阱里。而综合阶段不会设置那么多的陷阱,也不会有客观的像一个数字一样的答案。
四、是和否的题不同
注会综合阶段,是和否的题,更多的表达自己的观点,观点是对的,也酌情给分。注会专业阶段的这种题,是和否答错了,一分都拿不到,所以说专业阶段更多的是考技术层面的东西。综合阶段更多是考概念的东西。说虚一点,注会专业阶段考的是“数”,注会综合阶段考的是“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cpa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会综合阶段

注会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有什么区别?

6. 会计(注册会计师方向)与会计有什么不同

会计(注册会计师方向)与会计的区别:1、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核算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注册会计师更偏向于指审计,审计的工作内容是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情况、责任履行情况、财务情况等做的监督检查。它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2、会计证是一种职称。会计职称分为会计初级职称、会计中级职称、会计高级职称。根据现行会计职称管理规定,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后可以评定会计师职称。会计师指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会计人员。3、会计师就是做账,商业和制造业是最普遍的。注册会计师就是做审计,有内审和外审。内审也是去企业,外审就是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报名系统网址对会计注册会计师的考试没有信心的,建议到箐鹏会计了解一下。在线职教赛道作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个缩影,一方面成为了新产业新业态的代表,一方面又为中国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职业技能人才培训。箐鹏教育也跟随着战略新兴产业和服务业的转型升级,在瞄准新职业方向、开发更全的课程品类、开拓更多渠道、实现灵活就业等方面积极探索和尝试。为更多学员提供更高效的自我上升的通道!

7. 会计和注册会计师有关系吗?区别是什么?

会计和注册会计师的区别

会计和注册会计师有关系吗?区别是什么?

8. 为什么与负债相关的会计估计的完整性是注册会计师重要考虑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一、重点掌握信息披露的原则;

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掌握各市场主体关于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信息披露的流程和时间要求;

挂牌公司

挂牌公司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挂牌公司应当自主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不得由其他机构代为编制,更不能以此作为免责事由。
第二,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髙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挂牌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挂牌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办理信息披露的具体业务。但信息披露不仅是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特别是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也需积极参与信息披露工作。在特定情形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是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督导的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第二,只有主办券商具备向信息披露平台上传文件的权限,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三,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四,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全国股转公司

全国股转公司作为市场的自律监管机构,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在信息披露之后对披露的文件进行审查。全国股转公司不对未披露的文件进行审查;在信息披露之前,原则上也不接受针对具体信息披露事项的咨询、沟通。

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文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熟悉信息披露系统的相关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四、了解豁免披露的相关规定;

挂牌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应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并提出豁免披露的充分依据。豁免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主办券商应协助挂牌公司在申报预约披露日期的同时通过报送端申请;豁免临时报告披露的,应及时在线下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

第二节 定期报告

一、重点掌握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挂牌公司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的具体格式参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二、掌握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要求;

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挂牌公司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年4月30日前挂牌的公司,须披露上年度的年度报告;当年8月31日以前挂牌的公司,须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报告。挂牌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预约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披露年报和半年报的挂牌公司,在限定披露时间最后期限的次一转让日,全国股转公司将对其进行强制停牌的处理;如自限定披露时间最后期限之日起2个月内仍未披露的,全国股转公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
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三、定期报告披露的流程;

挂牌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定期报告披露的预约通知后,主办券商通过报送端的电子化预约功能协助挂牌公司完成披露时间的预约。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预约时间的,主办券商应协助挂牌公司在原预约披露日5个转让日前通过报送端进行修改;在5个转让日内需要变更预约披露时间的,挂牌公司还应发布《关于变更xx年度(半年度)报告披露日期的提示性公告》。

四、定期报告应执行的审议程序;

定期报告需要经董事会审议后才能披露。在实践中,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均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年度报告还需在此基础上,由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了解定期报告披露前挂牌公司应向主办券商提交的文件;

编制完成后,应向主办券商送达如下文件:
(1)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2)审计报告(如适用);若挂牌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应当同时提交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作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四个文件;
(3)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5)按照全国股转系统要求制作的年报和财务数据(XBRL格式)的电子文件;
(6)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挂牌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意见(仅年报需要)。
主办券商事前审查通过后,由其通过BPM系统报送⑴、⑶、⑹项所述文件。

六、定期报告被出具非标意见应履行的程序和提交的文件;

挂牌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2)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3)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上述三个文件将与年报一并披露。
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前一个转让日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七、定期报告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

在定期报告中,年度报告必须经审计,其他定期报告均不作强制性要求。审计定期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审计报告需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及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需变更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第三节 临时报告

一、掌握临时报告披露的流程、临时报告的首次披露义务的发生时点;

1、挂牌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⑴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⑵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⑶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2、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上述情形的,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也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⑴该事件难以保密;
⑵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披露要求;

1、董事会
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2、监事会
挂牌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 公告的形式披露。
3、股东大会
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挂牌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信息。
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三、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除日常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挂牌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2)—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3)—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 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项的披露要求;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2、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3、异常交易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4、公共媒体消息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5、股权激励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6、解除限售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7、权益变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同时通知该挂牌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挂牌公司的股票:
(1)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2)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挂牌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 (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挂牌公司的股票。
8、承诺事项
挂牌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挂牌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挂牌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作出书面履行义务的承诺。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审议,挂牌公司股东应投票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挂牌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承诺到期,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9、收到股转系统风险警示或终止挂牌决定
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实行风险瞀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0、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11、变更股票转让方式
挂牌公司应当于变更转让方式的T-2日前披露变更转让方式的提示性公告。
12、其他应临时公告的事项
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3)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5)公司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6)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7)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8)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9)对外提供担保(挂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10)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1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2)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五、熟悉与信息披露相关用语的概念;

1、披露:披露是指挂牌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细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公告的信息。
2、重大事件:重大事件是指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3、及时: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细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转让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4、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如有)、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6、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控制: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此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挂牌公司控制权:
(1)为挂牌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8、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挂牌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 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9、承诺:承诺是指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10、违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是指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其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的担保事项。
11、净资产:净资产是指挂牌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挂牌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12、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挂牌公司接受的)等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是指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 用资金情形。
六、了解关于信息披露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的相关规定。
挂牌公司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人、律师、主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违反信息披露规则,全国股转公司一句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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