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承担的风险是

2024-05-14

1. 保险人承担的风险是

标准答案:法律责任中对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责任风险中的“责任”,少数属于合同责任,绝大部分是指法定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保险时务中,保险人所承保的责任风险仅限于法律责任中对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它是由于人们的过失或侵权行为导致他人的财产毁灭或人身伤亡。在合同,道义,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又可细分为对人的赔偿风险和对物的赔偿风险。如对由于产品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所致消费者的财产或人身伤害,产品的设计者,制造者,销售者依法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担的风险是

2. 承保人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简单的说,如果是自己不喜欢的行当,又是自己不愿意涉及的领域,你就果断拒绝。
根据你的描述,该亲属想用你的名义,来给别人办保险,与此有关的有这么几点——
1、即便你这样做了,你也不过就是个保险代理人(假定是人寿保险行列),你与保险公司之间仅是代理与被代理关系,所以通常无须承担什么“承保人”的风险;
2、该亲属的行为应该是增员,她这样做,也有一定道理,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她仅仅是假借你的名头,完成自己的增员任务,这就不值当了;如果再假借你的名头,在你不参与的情况下,去销售保险,这就是违法行为;
3、每个人发展,都有自己的规划,强扭的瓜不甜。
所以,建议你还是拒绝了吧。

3. 谁是风险损失的承担者?是保险人吗

保险是人们为了减少损失,规避风险而进行的消费,如果保险人是风险损失的承担着,那就没有保险的必要了,所以保险的风险损失承担着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生活中的风险无处不在,而且无法避免,如果出现风险,可能会对家庭或工作都产生重大的影响,保险不是用来改变生活的,而是防止生活被改变。一、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职工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助性和社会性的基本特征。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并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支付,医疗保险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带来的医疗风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聚集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二、商业医疗保险分为报销医疗保险和补偿医疗保险。报销型医疗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用户在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一般分为门诊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补偿性医疗保险是指用户被医院明确诊断患有合同所列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用户治疗和护理费用,一般指单一疾病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以上两种医疗保险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似之处是只有生病才能获得保险赔付,但不同之处主要是一般医疗保险属于所有类型,即各种疾病都可以获得保险赔付。特殊医疗保险属于特殊类别,即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的疾病或手术只能获得保险赔付。保险公司推出的医疗保险往往是结合了上述两类保险的一部分。综上所述,保险是可以帮助保险人规避风险的,在出现事故后,可以承担部分损失。

谁是风险损失的承担者?是保险人吗

4. 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中的责任限于什么责任

  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保险人的具体形式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营保险公司及专业自保公司。
  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和法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又称“承保人”。
  按照现行的法律,保险人需要依法注册成立,经营被限制在一 定的地域和业务范围之内。跨区域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都会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缩水。个别地方出现的“地下保单”和“空心保单”就是保险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从事业务的现象。保险的实力有大小,经营有好坏;所以不要抱保险人不会破产的念头。
  当然,大多数在市场联系业务的还不是保险人自己,而是打着保险公司旗号的各类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人的营销人员。在没有查清保险人身份实力和市场信誉的情况下,不要签定保险合同。

  权利与义务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权利主要有:
  1、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
  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3、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
  4、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5、代位赔偿请求权。
  保险人
  6、除合同有相反约定外,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义务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为:
  1.说明告知合同内容,免责条款等的义务
  2.赔偿和给予保险金的义务
  3.及时签单的义务。
  4.对于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险条款相关协定内容等的保密义务。
  其中承担保险赔偿(给付)的义务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

  说明义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有特定含义,指保险人在合同订立阶段保险人向投保人负担对合同条款进行明确陈述、解释的义务。保险交易日益消费化,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交易能力差距越来越大,他们对保险知识与产品知识的把握也越来越不平衡,保险合同成为最为典型的格式合同,如何维护交易公平是保险合同法必须面临的现代课题。在对保险交易管制逐渐放松的现实背景下,强化保险人说明义务、适当提高保险人在缔约信息收集与交流方面的注意义务水平是一种合理选择,各国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越来越严格。中国《保险法》规定了严格的说明义务,保险人不仅要说明合同内容,而且必须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进行欺诈的现象绝非个别,人们当然会对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有相当高的期望,司法实务也倾向于扩展保险人说明义务,要求保险人对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说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曾认为,“明确说明,是指在与投保人签保险合同之前或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之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立法规定与司法意见的期望无可非议,但保险市场运行实际表明,制度预期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反差。“保险就是骗钱”成为许多保险消费者的共同认识,中国保险业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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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了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有说明合同内容的义务;第18条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必须予以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属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规则范畴。对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订入控制,主要有合理提醒规则、了解机会规则、消费者同意规则。(注:由于消费合同中格式合同条款负面影响程度比商业合同的要严重得多,所以法律对一般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控制严格得多。(苏好朋.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J].载杨振山、桑德罗?斯奇巴尼.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70.))合理提醒规则要求经营者在订约时必须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事实。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愈不利,则经营者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义务也愈重。了解机会规则要求条款使用,为确保相对人有了解机会,条款使用人有提供条款的义务,有的国家还强制规定某些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强令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之前认真地进行权衡。消费者同意规则是指消费者对该条款的同意是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前提。(注:苏好朋:《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载杨振山、桑德罗?斯奇巴尼:《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70页。)法律规定的保险说明义务与一般规则的显著区别在于:保险人的义务是“说明”,而非“提醒”,对于免责条款还有“明确”的要求;没有使用了解机会规则,保险人必须使投保人了解条款内容,而不是仅仅给予机会;保险人必须主动说明,不需要投保人询问。这些不同,实质上是义务履行的实质判断与形式判断的区别。保险法对说明义务的界定强调实质判断,一般规则则强调形式判断。面对有关说明义务的争议,保险人应当承担已经履行的证明义务。
  实质判断,就是以某个人的实际理解为基准进行判断。依据判断基准人的不同,有保险人理解标准、投保人的理解标准、“理性外行”理解标准。有理论认为,由于是以一般保险外行人为标准进行判断而能够有效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理性外行”标准代表了立法发展趋势。(注:徐卫东:《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92-393页。)但是从有效解决有关争议的角度看,实质性标准对于判断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有具体指导作用,但没有决定性意义,还不是一个有效标准。一方面,难以存在一个统一的实质性判断标准;一方面,要求保险人对合同每一个条款进行主动说明与解释也未免过于苛刻。要求保险人要就所有条款进行口头解释会相当困难,而把全部条款用书面表达出来并且全部进行书面解释就更加困难,因为每一种保险产品的条款及其解释都多达百页。

5. 人为风险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您好!您指的是财产保险吗?一般情况下,人身保险是无法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人为风险大致可分为故意的人为风险与非故意的人为风险。总体来说,对于故意的人为风险,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对于非故意的人为风险,保险公司的赔偿也是有一定的要求。
 
因此,慧择网专家建议您详细的阅读您的保单免除条款,在免除条款当中,保险公司一般会对可能的人为风险的具体免赔内容做出了详细的列举。
 
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帮到您,若您还想了解更多信息,您可以查询我的百度空间,抑或通过百度hi与我进行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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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为什么要将被保险人按照风险程度划分

因为在客户投保时,保险公司会将客户的职业与职业风险系数进行比较,不同的职业按照不同的职业风险系数来决定。一般职业风险系数按从低到高分为:一类,二类直到六类职业,如果是投保意外险,风险等级越高的收费越高。这些职业是参考国家的职业分类来的。拓展资料:根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主要适用以下四种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按其风险的大小分担保险事故的损失与费用的原则有以下几点: 1、最大诚信原则: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可保利益原则: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3、补偿原则: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收益。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按以下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在这三个标准中,以最低的为限; 4、近因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给予赔偿。这是因为现实中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多种风险事故同时或者连续发生造成的,而这些风险事故往往同时有被保风险、非保风险或除外风险。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是否需要赔偿的标准。

7. 保险损失保险人应该

(1)维护保险制度宗旨,促进保险活动健康发展。保险制度的根本宗旨是实现危险的社会分摊与转移,用以对抗意外事故给人们生产与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危险事故发生的几率是计算保险费对价的根据。在保险合同的履行中,保险人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首先是意外原因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其次应该是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之内的事故损失的补偿。坚持损害补偿原则,才能使保险制度健康发展。(2)实现了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定与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核心是交保险费和给付保险金(在条件具备情况下)。损害填补强调保险金给付与保险费交付具有内在联系。只有足额交付保险费,才有可能于事故造成标的物全损时获得最多保险金额的赔偿。人寿保险而言,保险金的多少直接取决于所付保险费的多少。(3)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损害补偿原则对于防止发生道德危险,杜绝人为因素使意外事故发生具有积极意义。道德危险是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标的毁损以骗取保险金的严重违法行为,是保险业的大敌。严格遵守损害补偿原则,使获取不当得利的图谋难以实现,只承认意外事故后果的赔偿责任,而对于非法动机的行为不予保护,才能实现这一目标。(4)限制赔偿的限度。即使保险事故发生纯粹是偶然性的,没有人为因素,不能追究被保险人的责任,但仍然有如何科学合理地给付保险金的问题。保险人依照合同,于标的物全损时,按最高保险金额给付,无论标的物实际上有多大的价值和损失实际上有多少。人寿保险合同于被保险人死亡时,应该按约定最高保险金额给付。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只限于直接损失,而对于间接损失则不予赔偿(利润损失保险除外)。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损失保险人应该

8. 人为风险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您好!您指的是财产保险吗?一般情况下,人身保险是无法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人为风险大致可分为故意的人为风险与非故意的人为风险。总体来说,对于故意的人为风险,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对于非故意的人为风险,保险公司的赔偿也是有一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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