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介绍

2024-05-16

1.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介绍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规定,是为了加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管理,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废止的决定》(工商总局令第75号),该规定于2015年6月29日起废止。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介绍

2.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管理,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管理和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本规定合称为中外合营广告企业,以下同),以及外资广告企业。第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第四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五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可以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其具体经营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核定。第六条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由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第十三条规定的文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中方主要合营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第七条 设立外资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外国投资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外国投资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第八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持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到其分支机构设立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第九条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二)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

  (三)有广告经营业绩。

3.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广告公司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有两种形式:
1、外国投资者把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再在中国国内进行直接投资。则新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条件: 
  中外合营企业(一)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二)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三)有广告经营业绩。
    外商独资企业:(一)投资方应是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 
  (二)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在境内投资,则新公司属于内资企业,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但第五条(注册资本已缴清、开始盈利、无违法记录)和第六条(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的限制性规定不再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具体执行情况最好咨询一下当地商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广告公司条件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75号)

  现公布《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局长  张茅

2015年6月2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的要求,经商商务部同意,现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8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广告业为对外开放服务,保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质量,促进我国广告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第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第四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根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类型,按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广告业务的不同范围,分别予以核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中方合营(含合作,下同)者,向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其提出初审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
  中方合营者为国务院部、委、局直属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向其主管部门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核同意后,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中方合营者向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核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中方合营者为国务院部、委、局直属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向其主管部门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章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三)中方合营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手续。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区、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或国务院部、委、局审核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营各方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法人;
  (二)能够引进国际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
  (三)具有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和广告效果测定等能力; 
  (四)能够在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培训中国职员;
  (五)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第七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二)年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分支机构所在地须有3个以上相对固定的广告客户。第八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由中方合营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报告;
  (二)中方合营者所属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
  (四)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六)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七)采用的主要制作设备、技术及其来源证明;
  (八)广告管理制度;
  (九)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第九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外经贸部门或国务院部、委、局的报送文件;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三)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章程;
  (四)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六)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
  (八)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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