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最大诚信原则是什么?

2024-05-16

1. 保险理赔最大诚信原则是什么?

最大诚信原则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意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向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双方需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从内容上说主要包括投保人如实告知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一、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保险法律规范中许多内容都必须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投保人应当依法对其投保的标的,按保险人询问进行如实告知,并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也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而保险人则应当在承保时,将保险合同的条款、条件明确地告知投保人,不得欺骗也不得隐瞒,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应当及时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并及时赔付保险金,不得拖延或者逃避承担保险责任。必须指出,目前保险业的社会信誉状况确实不容乐观,造假现象普遍,误导甚至欺诈问题严重,所有这些都是与诚实信用原则格格不入的,也是法律秩序所不允许的。
二、隐瞒保险合同重要内容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三、责任险给付保险金公司未告知责任免责吗?
保险公司未告知免责条款,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理赔最大诚信原则是什么?

2. 保险中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包括:1.告知,指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的主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2.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即被保险人应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保证是以书面形式列入合同之内,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上。另一种保证称之为默示保证,是指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应保证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默示保证通常用于海上保险中,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相同的效力;
 
 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3. 保险中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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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最大诚信原则

4.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中怎么体现

一、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
1、最大诚信原则是现代社会各国保险法中都基本存在的一项重要原则,最早出现是为了防止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的欺瞒诈骗行为。之后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是在1995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得到明确。保险公司哪家强,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最新榜单!全国十大保险公司排名
2、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用于保险合同的修订、履行、理赔、解除、争议等各个环节,这项原则也成为了市场经济中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中的当事人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时务必遵循诚信原则。所以为了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如实告知合同条款的内容,当投保人有相关询问时,也不得隐瞒。
3、对于投保人的告知方式,现如今有两种立法:无限的告知,即投保人主动地将自身真实情况告诉保险人;询问回答,即保险人将对投保人进行问答式,投保人一一回答来进行事项告知。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
1、对于投保人来说:对于自己投保的财产状况、利益大小以及资金的危险程度只有投保人最清楚,所以如果在投保时对保险人员存在欺瞒的情况,对保险公司会造成利益上的损害。
2、对保险公司来说:诚信原则不仅运用在投保人身上,对保险公司也是有严格要求的,当遇到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内容存在难以理解或者误解的情况,保险公司解说时如若出现不诚信的行为,投保人也会受到影响。
最大诚信原则在整个保险的活动当中,对被保险人和保险活动、事故行为都具有了指导性的引领作用,对保险活动这类特定的民事规范诠释了其最完善和最具体的特点。

5.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哪些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在早期的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告知与保证主要是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约束,而现代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的告知与保证则是对投保人、保险人等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共同约束。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
1.告知
(1)告知的概念。告知包括狭义告知和广义告知两种。狭义告知仅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成立时,就保险标的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而广义告知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态等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以及合同订立后,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事故的发生及时通知保险人。事实上,在保险实务中所称的告知,一般是指狭义告知。关于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告知,一般称为通知。在此所述的告知仅指狭义告知。
(2)告知的内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投保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主要有:保险标的物的危险或损失可能超出正常情况的现象;与保险标的有联系的道德风险;涉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些事实。例如,将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品质、风险状况等如实告知保险人;将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职业、居住环境、嗜好等如实告知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告知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①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② 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或赔偿义务。
(3)告知的形式。国际上对于告知的立法形式有两种,即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             1)无限告知。即法律上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投保人必须主动地将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危险程度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2)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指投保人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无须告知。早期保险经营活动中的告知形式主要是无限告知。随着保险经营技术水平的提高,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的保险立法都是采用询问回答告知的形式。《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一般操作方法是保险人将需投保方告知的内容列在投保单上,要求投保方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保险人在履行其订约阶段的告知义务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也正在采用各种“合理的方式”来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将免责条款用黑体印刷,使用不同字号,放置在显着位置,用彩图来表现等。根据《保险法》第25条的规定,在理赔阶段,保险人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来履行其告知义务。
2.保证
(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在保险合同中,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做或不做某事,或者使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做出承诺。保证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时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其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不在家中放置危险物品,此承诺即保证。若无以上保证,则保险人将不接受承保,或将改变此保单所适用的费率。
(2)保证的形式。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1)默示保证。默示保证的内容虽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之上,但它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是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默示保证的内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是保险实践经验的总结。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运用比较多,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有三项:① 船舶的适航性,是指船舶在开航前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即船体、设备、供给品、船员配备和管理人员都要符合安全标准,并有适航的能力。② 不变更航程,船舶航行于经常和习惯的航道,意味着风险小、安全,除非因躲避暴风雨或求助他人,否则不得变更航程。③ 航程具有合法性,即被保险人保证其船舶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运载违禁物品等。2)明示保证。指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例如,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明示保证是保证的重要表现形式。明示保证又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① 确认保证。确认保证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做出如实的陈述,而不是对该事实以后的发展情况做出保证。例如,投保人身保险时,投保人保证被保险人在过去和投保当时健康状况良好,但不保证今后也一定如此。② 承诺保证。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做出保证。例如,在投保家庭财产盗窃险时,保证家中无人时,门窗一定要关好、上锁。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保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保证与告知都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诚信的要求,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许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
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比如,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已知被保险轮船改变航道而没提出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对不能改变航道这一要求的权利,因改变航道而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就要赔偿。值得注意的是,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有特殊的时间规定,规定保险方只能在合同订立之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以被保险方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解除合同,如果超过规定期限而没有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已经放弃这一权利,不得再以此由解除合同。

扩展资料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是建立与完善保险市场主体体系的需要。其次,是规范保险市场交易行为,降低保险商品交易成本的需要。第三,是建立一支高素质职业保险从业人员队伍的需要。保险从业资格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以及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的保险业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走上超速发展的"快车道",并成为国民经济生活中一个新的增长点。与快速发展的保险业相比,保险从业人员的建立与培养则显得明显滞后。这种滞后将会阻碍或限制保险业的发展。为了顺应和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与国际接轨,并规范保险交易行为,培养保险从业人员已是迫在眉睫。此时举行保险从业人员考试,其意义已远远超过考试本身。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哪些

6.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7. 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包含哪些内容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在早期的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告知与保证主要是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约束,而现代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的告知与保证则是对投保人、保险人等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共同约束。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
1.告知
(1)告知的概念。告知包括狭义告知和广义告知两种。狭义告知仅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成立时,就保险标的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而广义告知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态等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以及合同订立后,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事故的发生及时通知保险人。事实上,在保险实务中所称的告知,一般是指狭义告知。关于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告知,一般称为通知。在此所述的告知仅指狭义告知。
(2)告知的内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投保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主要有:保险标的物的危险或损失可能超出正常情况的现象;与保险标的有联系的道德风险;涉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些事实。例如,将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品质、风险状况等如实告知保险人;将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职业、居住环境、嗜好等如实告知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告知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①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② 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或赔偿义务。
(3)告知的形式。国际上对于告知的立法形式有两种,即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             1)无限告知。即法律上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投保人必须主动地将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危险程度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2)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指投保人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无须告知。早期保险经营活动中的告知形式主要是无限告知。随着保险经营技术水平的提高,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的保险立法都是采用询问回答告知的形式。《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一般操作方法是保险人将需投保方告知的内容列在投保单上,要求投保方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保险人在履行其订约阶段的告知义务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也正在采用各种“合理的方式”来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将免责条款用黑体印刷,使用不同字号,放置在显着位置,用彩图来表现等。根据《保险法》第25条的规定,在理赔阶段,保险人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来履行其告知义务。
2.保证
(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在保险合同中,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做或不做某事,或者使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做出承诺。保证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时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其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不在家中放置危险物品,此承诺即保证。若无以上保证,则保险人将不接受承保,或将改变此保单所适用的费率。
(2)保证的形式。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1)默示保证。默示保证的内容虽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之上,但它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是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默示保证的内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是保险实践经验的总结。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运用比较多,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有三项:① 船舶的适航性,是指船舶在开航前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即船体、设备、供给品、船员配备和管理人员都要符合安全标准,并有适航的能力。② 不变更航程,船舶航行于经常和习惯的航道,意味着风险小、安全,除非因躲避暴风雨或求助他人,否则不得变更航程。③ 航程具有合法性,即被保险人保证其船舶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运载违禁物品等。2)明示保证。指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例如,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明示保证是保证的重要表现形式。明示保证又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① 确认保证。确认保证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做出如实的陈述,而不是对该事实以后的发展情况做出保证。例如,投保人身保险时,投保人保证被保险人在过去和投保当时健康状况良好,但不保证今后也一定如此。② 承诺保证。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做出保证。例如,在投保家庭财产盗窃险时,保证家中无人时,门窗一定要关好、上锁。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保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保证与告知都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诚信的要求,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许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
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比如,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已知被保险轮船改变航道而没提出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对不能改变航道这一要求的权利,因改变航道而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就要赔偿。值得注意的是,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有特殊的时间规定,规定保险方只能在合同订立之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以被保险方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解除合同,如果超过规定期限而没有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已经放弃这一权利,不得再以此由解除合同。

扩展资料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是建立与完善保险市场主体体系的需要。其次,是规范保险市场交易行为,降低保险商品交易成本的需要。第三,是建立一支高素质职业保险从业人员队伍的需要。保险从业资格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以及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的保险业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走上超速发展的"快车道",并成为国民经济生活中一个新的增长点。与快速发展的保险业相比,保险从业人员的建立与培养则显得明显滞后。这种滞后将会阻碍或限制保险业的发展。为了顺应和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与国际接轨,并规范保险交易行为,培养保险从业人员已是迫在眉睫。此时举行保险从业人员考试,其意义已远远超过考试本身。

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包含哪些内容

8. 最大诚信原则的保险法体现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始终,指导着保险司法,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行为准则,适用于保险活动的订立、履行、解除、理赔、条款解释、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其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有:(1)关于保险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中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保险法律规范中许多内容都必须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一切民事活动和一切市场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和法律规范。(2)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说明告知义务的规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本条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当事人说明告知义务。为了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履行说明义务,这是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而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规定了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一、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三、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3)关于保险人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4)关于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基本规则的规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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