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国家标准对于快递行业有何意义?

2024-05-17

1. 新的国家标准对于快递行业有何意义?

根据旧的国标,投递形式应主要包括按名址面交、用户自取或与用户协商投递三种形式,新的标准则包含了上门投递、箱递、站递以及其他方式。新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之前的服务标准基本上不能满足当前的场景了,现在则更多地将主动权交给了消费者,且基于从消费者的角度考量,满足的场景更加多样化。也就是说,对于快递服务主体而言,需要对消费者真正起到告知义务,信息需要更加透明,也督促其和消费者的服务条款需要更加清晰。
  另外,将服务的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其实对于快递服务主体而言,服务履约将更加明确,减少了后续双方的纠缠成本。对于消费者而言,选择的主动权在自己手中,也减少了相关的费用“懵懂”支出。
  不得随意对快递信息“脱敏”
  电商平台不得随意对快递信息“脱敏”,将“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并承担相应风险和责任。

  新国标将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如实向快递服务主体提供寄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和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商品名称等必要信息,不应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这是新国标的另一个重大变化——将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
  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这个好理解,就是通过快递公司的官方电话、网站、App等途径下单。

新的国家标准对于快递行业有何意义?

2. 如何看待新《快递服务》国家标准?

一则关于征求《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在国家邮政局官网发布。新国标最大的变化之一,是对投递方式的分类和细化。投递方式应主要包括上门投递、投递至智能收投服务终端(箱递)、投递至快递服务站(站递)以及其他方式。新国标的另一个重大变化——将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
新国标在“投递次数”有明确指出:快递服务主体应对上门投递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投递宜在8:00-20:00时间段进行。2次免费投递之间应间隔8h以上,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
上门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与收件人约定采用延迟投递或者箱递、站递方式投递;收件人仍选择上门投递的,快递服务主体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无法联系收件人的,可根据寄件人要求对快件进行处理。
另外,将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如实向快递服务主体提供寄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和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商品名称等必要信息,不应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那么此次《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修订到底会利好谁?
投递方式的分类和细化 平衡消费者和快递服务主体间的利益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表示,意见稿并未规定“箱递”、“站递”以及“上门投递”等多种投放方式之间是否具有优先级,用户在下单时都可以进行选择。
对于“上门投递”的收费情形,意见稿第3部分服务环节5.4.2.3投递次数规定:快递服务主体应对上门投递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投递宜在8:00-20:00时间段进行。2次免费投递之间应间隔8h以上,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上门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与收件人约定采用延迟投递或者箱递、站递方式投递;收件人仍选择上门投递的,快递服务主体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无法联系收件人的,可根据寄件人要求对快件进行处理。
对此,李旻律师认为,意见稿的这一规定也是对地方成功经验的吸收。南京市人大常委2016年制定的《南京市邮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因收件人原因导致多次上门投递失败大大增加了快递服务主体的风险和成本,对于大件、贵重物品快递而言尤其如此。但此类物品仅占快递业务的一小部分,大多数快递上门投递失败物品经与消费者联系都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因此意见稿的对特殊情形下“上门投递”的收费规定是对消费者和快递服务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李旻补充道。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陈虎东表示,旧的国标,投递形式应主要包括按名址面交、用户自取或与用户协商投递三种形式,新的标准包含了包括上门投递、箱递、站递以及其他方式。新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之前的服务标准基本上不能满足当前的场景了,现在则更多地将主动权交给了消费者,且基于从消费者的角度考量,满足的场景更加多样化。 也就是说,对于快递服务主体而言,需要对消费者真正起到告知义务,信息需要更加透明,也督促其和消费者的服务条款需要更加清晰;另外,将服务的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其实对于快递服务主体而言,服务履约将更加明确,减少了后续双方的纠缠成本。对于消费者而言,选择的主动权在自己手中,也减少了相关的费用“懵懂”支出。
利于平衡电商经营者和快递公司在快递发展行业中的地位
在李旻律师看来,近年来由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愈发严格、需求愈发迫切,且快递物流个人信息泄露严重,部分电商采取了用户信息脱敏加密、不面向快递物流公开的做法,或者与快递公司建立合作、自消费者下单时就生成隐私面单的做法。但这一做法加强了电商平台的优势地位、增加了快递公司正当获取消费者信息的成本,不利于快递行业累积自身的行业数据并反哺行业发展。意见稿的新标准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有利于平衡电商经营者和快递公司在快递发展行业中的地位,维护了快递公司累积客户群、促进行业数据经济发展的正当权利。

3. 如何看待国家标准《快递服务》?

国家邮政局发布《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扬子晚报/紫牛新闻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之一是首次明确了“投递次数”,而且特定情况下的“送货上门”可额外收取费用。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6日。征求意见稿对投递方式的分类和细化。投递方式应主要包括上门投递、投递至智能收投服务终端(箱递)、投递至快递服务站(站递)以及其他方式。上门投递变更为箱递/站递的,应事先征得用户同意;没有约定且未经用户同意的,不应投递至智能收投服务终端/快递服务站。
值得关注的是,“投递次数”在征求意见稿中有了明确规定:快递服务主体应对上门投递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投递宜在8:00-20:00时间段进行。2次免费投递之间应间隔8小时以上,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
上门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与收件人约定采用延迟投递或者箱递、站递方式投递;收件人仍选择上门投递的,快递服务主体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无法联系收件人的,可根据寄件人要求对快件进行处理。
“快递延误”是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那逾期多久才算是延误?征求意见稿明确,“彻底延误”时限应符合同城快递服务3天;省内异地和省际快件7天,国际快递21天。
当快件发生丢失时,应免快递费(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还应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相关民事法律法规赔偿。
下单细分为电商平台和个人两种方式
另一个重大变化是将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
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如实向快递服务主体提供寄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和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商品名称等必要信息,不应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同时,增加数据安全要求,对快递个人信息采集、数据存储等内容进行原则性规定。
对此,业内人士分析称,在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愈发严格、需求愈发迫切的前提下,该规定有利于平衡电商经营者和快递公司在快递发展行业中的地位,有利于维护快递公司累积客户群、促进行业数据经济发展的正当权利。
快递费定价将向市场化再迈进一步,“价格战”或成为历史。征求意见稿提出成本分区,要求快递服务主体根据产品种类、服务距离等因素,科学测算成本,以快件收寄地所在县到寄达地所在县为基本单元,向用户公布服务时限和服务价格。征求意见稿同时强调,不应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格提供快递服务。
智能化、绿色包装被写进“新国标”
征求意见稿提及,在服务环节要增加智能化服务。对快递全程信息化运营与追溯、采用智能安检系统等进行规定,并增加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寄递无人车、无人机等智能收投服务终端收寄和投递要求。
增加绿色包装要求。征求意见稿从优先选用可循环包装、可回收复用包装、通过绿色产品认证包装,以及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物等方面,提出快递绿色包装要求。
据悉,十年来,我国快递业持续快速发展,快递业务量连续八年位居世界第一。现行《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于2011年底首次发布,距今已过十年。十年来,我国快递业发生了重大变化,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发展新需要。2021年底,国家标准委下达了《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修订计划,由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邮政局发展研究中心共同承担。
业内人士分析称,对于快递公司而言,需要让信息更加透明、服务条款更加清晰,对消费者真正起到告知义务,这有利于减少后续双方的“扯皮”成本;对于消费者而言,将选择服务方式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清楚了解费用支出的标准。

如何看待国家标准《快递服务》?

4. 快递新《国标》有什么重要意义?

投递形式应主要包括按名址面交、用户自取或与用户协商投递三种形式,新的标准则包含了上门投递、箱递、站递以及其他方式。新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之前的服务标准基本上不能满足当前的场景了,现在则更多地将主动权交给了消费者,且基于从消费者的角度考量,满足的场景更加多样化。也就是说,对于快递服务主体而言,需要对消费者真正起到告知义务,信息需要更加透明,也督促其和消费者的服务条款需要更加清晰。

另外,将服务的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其实对于快递服务主体而言,服务履约将更加明确,减少了后续双方的纠缠成本。对于消费者而言,选择的主动权在自己手中,也减少了相关的费用“懵懂”支出。

不得随意对快递信息“脱敏”

电商平台不得随意对快递信息“脱敏”,将“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并承担相应风险和责任。

新国标将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如实向快递服务主体提供寄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和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商品名称等必要信息,不应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这是新国标的另一个重大变化——将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

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这个好理解,就是通过快递公司的官方电话、网站、App等途径下单。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下单,场景相对更为复杂,新国标共划分为三类:

1.由电子商务经营者选择快递服务的,快递服务主体应与电子商务经营者提前约定服务产品、服务时限、投递方式、服务范围、服务价格等。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将快递服务产品、服务时限、投递方式、服务价格明确告知消费者,并承担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

2.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多样化、差异化快递服务,供消费者选择的,宜满足以下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宜在商品销售页面标明快递服务主体的品牌、快递服务产品、服务时限、投递方式、服务价格、包装类别等信息,供消费者选择;电子商务经营者宜分别展示商品价格和快递服务产品价格。

5. 什么是快递国家标准,快递国家标准是什么?

一则关于征求《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在国家邮政局官网发布。新国标最大的变化之一,是对投递方式的分类和细化。投递方式应主要包括上门投递、投递至智能收投服务终端(箱递)、投递至快递服务站(站递)以及其他方式。新国标的另一个重大变化——将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

新国标在“投递次数”有明确指出:快递服务主体应对上门投递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投递宜在8:00-20:00时间段进行。2次免费投递之间应间隔8h以上,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

上门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与收件人约定采用延迟投递或者箱递、站递方式投递;收件人仍选择上门投递的,快递服务主体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无法联系收件人的,可根据寄件人要求对快件进行处理。

另外,将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如实向快递服务主体提供寄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和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商品名称等必要信息,不应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那么此次《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修订到底会利好谁?

投递方式的分类和细化 平衡消费者和快递服务主体间的利益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表示,意见稿并未规定“箱递”、“站递”以及“上门投递”等多种投放方式之间是否具有优先级,用户在下单时都可以进行选择。

对于“上门投递”的收费情形,意见稿第3部分服务环节5.4.2.3投递次数规定:快递服务主体应对上门投递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投递宜在8:00-20:00时间段进行。2次免费投递之间应间隔8h以上,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上门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与收件人约定采用延迟投递或者箱递、站递方式投递;收件人仍选择上门投递的,快递服务主体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无法联系收件人的,可根据寄件人要求对快件进行处理。

对此,李旻律师认为,意见稿的这一规定也是对地方成功经验的吸收。南京市人大常委2016年制定的《南京市邮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因收件人原因导致多次上门投递失败大大增加了快递服务主体的风险和成本,对于大件、贵重物品快递而言尤其如此。但此类物品仅占快递业务的一小部分,大多数快递上门投递失败物品经与消费者联系都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因此意见稿的对特殊情形下“上门投递”的收费规定是对消费者和快递服务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李旻补充道。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陈虎东表示,旧的国标,投递形式应主要包括按名址面交、用户自取或与用户协商投递三种形式,新的标准包含了包括上门投递、箱递、站递以及其他方式。新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之前的服务标准基本上不能满足当前的场景了,现在则更多地将主动权交给了消费者,且基于从消费者的角度考量,满足的场景更加多样化。 也就是说,对于快递服务主体而言,需要对消费者真正起到告知义务,信息需要更加透明,也督促其和消费者的服务条款需要更加清晰;另外,将服务的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其实对于快递服务主体而言,服务履约将更加明确,减少了后续双方的纠缠成本。对于消费者而言,选择的主动权在自己手中,也减少了相关的费用“懵懂”支出。

利于平衡电商经营者和快递公司在快递发展行业中的地位

在李旻律师看来,近年来由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愈发严格、需求愈发迫切,且快递物流个人信息泄露严重,部分电商采取了用户信息脱敏加密、不面向快递物流公开的做法,或者与快递公司建立合作、自消费者下单时就生成隐私面单的做法。但这一做法加强了电商平台的优势地位、增加了快递公司正当获取消费者信息的成本,不利于快递行业累积自身的行业数据并反哺行业发展。意见稿的新标准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有利于平衡电商经营者和快递公司在快递发展行业中的地位,维护了快递公司累积客户群、促进行业数据经济发展的正当权利。

什么是快递国家标准,快递国家标准是什么?

6. 什么是快递国标?对快递公司有哪些影响?

一则关于征求《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在国家邮政局官网发布。新国标最大的变化之一,是对投递方式的分类和细化。投递方式应主要包括上门投递、投递至智能收投服务终端(箱递)、投递至快递服务站(站递)以及其他方式。新国标的另一个重大变化——将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

新国标在“投递次数”有明确指出:快递服务主体应对上门投递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投递宜在8:00-20:00时间段进行。2次免费投递之间应间隔8h以上,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

上门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与收件人约定采用延迟投递或者箱递、站递方式投递;收件人仍选择上门投递的,快递服务主体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无法联系收件人的,可根据寄件人要求对快件进行处理。

另外,将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如实向快递服务主体提供寄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和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商品名称等必要信息,不应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那么此次《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修订到底会利好谁?

投递方式的分类和细化 平衡消费者和快递服务主体间的利益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表示,意见稿并未规定“箱递”、“站递”以及“上门投递”等多种投放方式之间是否具有优先级,用户在下单时都可以进行选择。

对于“上门投递”的收费情形,意见稿第3部分服务环节5.4.2.3投递次数规定:快递服务主体应对上门投递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投递宜在8:00-20:00时间段进行。2次免费投递之间应间隔8h以上,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上门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与收件人约定采用延迟投递或者箱递、站递方式投递;收件人仍选择上门投递的,快递服务主体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无法联系收件人的,可根据寄件人要求对快件进行处理。

对此,李旻律师认为,意见稿的这一规定也是对地方成功经验的吸收。南京市人大常委2016年制定的《南京市邮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因收件人原因导致多次上门投递失败大大增加了快递服务主体的风险和成本,对于大件、贵重物品快递而言尤其如此。但此类物品仅占快递业务的一小部分,大多数快递上门投递失败物品经与消费者联系都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因此意见稿的对特殊情形下“上门投递”的收费规定是对消费者和快递服务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李旻补充道。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陈虎东表示,旧的国标,投递形式应主要包括按名址面交、用户自取或与用户协商投递三种形式,新的标准包含了包括上门投递、箱递、站递以及其他方式。新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之前的服务标准基本上不能满足当前的场景了,现在则更多地将主动权交给了消费者,且基于从消费者的角度考量,满足的场景更加多样化。 也就是说,对于快递服务主体而言,需要对消费者真正起到告知义务,信息需要更加透明,也督促其和消费者的服务条款需要更加清晰;另外,将服务的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其实对于快递服务主体而言,服务履约将更加明确,减少了后续双方的纠缠成本。对于消费者而言,选择的主动权在自己手中,也减少了相关的费用“懵懂”支出。

利于平衡电商经营者和快递公司在快递发展行业中的地位

在李旻律师看来,近年来由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愈发严格、需求愈发迫切,且快递物流个人信息泄露严重,部分电商采取了用户信息脱敏加密、不面向快递物流公开的做法,或者与快递公司建立合作、自消费者下单时就生成隐私面单的做法。但这一做法加强了电商平台的优势地位、增加了快递公司正当获取消费者信息的成本,不利于快递行业累积自身的行业数据并反哺行业发展。意见稿的新标准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有利于平衡电商经营者和快递公司在快递发展行业中的地位,维护了快递公司累积客户群、促进行业数据经济发展的正当权利。

7. 如何理解《快递服务》国家标准?

国家邮政局发布《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扬子晚报/紫牛新闻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之一是首次明确了“投递次数”,而且特定情况下的“送货上门”可额外收取费用。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6日。征求意见稿对投递方式的分类和细化。投递方式应主要包括上门投递、投递至智能收投服务终端(箱递)、投递至快递服务站(站递)以及其他方式。上门投递变更为箱递/站递的,应事先征得用户同意;没有约定且未经用户同意的,不应投递至智能收投服务终端/快递服务站。值得关注的是,“投递次数”在征求意见稿中有了明确规定:快递服务主体应对上门投递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投递宜在8:00-20:00时间段进行。2次免费投递之间应间隔8小时以上,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上门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与收件人约定采用延迟投递或者箱递、站递方式投递;收件人仍选择上门投递的,快递服务主体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无法联系收件人的,可根据寄件人要求对快件进行处理。“快递延误”是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那逾期多久才算是延误?征求意见稿明确,“彻底延误”时限应符合同城快递服务3天;省内异地和省际快件7天,国际快递21天。当快件发生丢失时,应免快递费(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还应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相关民事法律法规赔偿。下单细分为电商平台和个人两种方式另一个重大变化是将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如实向快递服务主体提供寄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和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商品名称等必要信息,不应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同时,增加数据安全要求,对快递个人信息采集、数据存储等内容进行原则性规定。对此,业内人士分析称,在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愈发严格、需求愈发迫切的前提下,该规定有利于平衡电商经营者和快递公司在快递发展行业中的地位,有利于维护快递公司累积客户群、促进行业数据经济发展的正当权利。快递费定价将向市场化再迈进一步,“价格战”或成为历史。征求意见稿提出成本分区,要求快递服务主体根据产品种类、服务距离等因素,科学测算成本,以快件收寄地所在县到寄达地所在县为基本单元,向用户公布服务时限和服务价格。征求意见稿同时强调,不应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格提供快递服务。智能化、绿色包装被写进“新国标”征求意见稿提及,在服务环节要增加智能化服务。对快递全程信息化运营与追溯、采用智能安检系统等进行规定,并增加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寄递无人车、无人机等智能收投服务终端收寄和投递要求。增加绿色包装要求。征求意见稿从优先选用可循环包装、可回收复用包装、通过绿色产品认证包装,以及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物等方面,提出快递绿色包装要求。据悉,十年来,我国快递业持续快速发展,快递业务量连续八年位居世界第一。现行《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于2011年底首次发布,距今已过十年。十年来,我国快递业发生了重大变化,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发展新需要。2021年底,国家标准委下达了《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修订计划,由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邮政局发展研究中心共同承担。业内人士分析称,对于快递公司而言,需要让信息更加透明、服务条款更加清晰,对消费者真正起到告知义务,这有利于减少后续双方的“扯皮”成本;对于消费者而言,将选择服务方式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清楚了解费用支出的标准。


如何理解《快递服务》国家标准?

8. 如何看待新的《快递服务》国家标准?

一则关于征求《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在国家邮政局官网发布。新国标最大的变化之一,是对投递方式的分类和细化。投递方式应主要包括上门投递、投递至智能收投服务终端(箱递)、投递至快递服务站(站递)以及其他方式。新国标的另一个重大变化——将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
新国标在“投递次数”有明确指出:快递服务主体应对上门投递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投递宜在8:00-20:00时间段进行。2次免费投递之间应间隔8h以上,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
上门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与收件人约定采用延迟投递或者箱递、站递方式投递;收件人仍选择上门投递的,快递服务主体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无法联系收件人的,可根据寄件人要求对快件进行处理。
另外,将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如实向快递服务主体提供寄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和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商品名称等必要信息,不应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那么此次《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修订到底会利好谁?
投递方式的分类和细化 平衡消费者和快递服务主体间的利益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表示,意见稿并未规定“箱递”、“站递”以及“上门投递”等多种投放方式之间是否具有优先级,用户在下单时都可以进行选择。
对于“上门投递”的收费情形,意见稿第3部分服务环节5.4.2.3投递次数规定:快递服务主体应对上门投递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投递宜在8:00-20:00时间段进行。2次免费投递之间应间隔8h以上,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上门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与收件人约定采用延迟投递或者箱递、站递方式投递;收件人仍选择上门投递的,快递服务主体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无法联系收件人的,可根据寄件人要求对快件进行处理。
对此,李旻律师认为,意见稿的这一规定也是对地方成功经验的吸收。南京市人大常委2016年制定的《南京市邮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因收件人原因导致多次上门投递失败大大增加了快递服务主体的风险和成本,对于大件、贵重物品快递而言尤其如此。但此类物品仅占快递业务的一小部分,大多数快递上门投递失败物品经与消费者联系都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因此意见稿的对特殊情形下“上门投递”的收费规定是对消费者和快递服务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李旻补充道。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陈虎东表示,旧的国标,投递形式应主要包括按名址面交、用户自取或与用户协商投递三种形式,新的标准包含了包括上门投递、箱递、站递以及其他方式。新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之前的服务标准基本上不能满足当前的场景了,现在则更多地将主动权交给了消费者,且基于从消费者的角度考量,满足的场景更加多样化。 也就是说,对于快递服务主体而言,需要对消费者真正起到告知义务,信息需要更加透明,也督促其和消费者的服务条款需要更加清晰;另外,将服务的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其实对于快递服务主体而言,服务履约将更加明确,减少了后续双方的纠缠成本。对于消费者而言,选择的主动权在自己手中,也减少了相关的费用“懵懂”支出。
利于平衡电商经营者和快递公司在快递发展行业中的地位
在李旻律师看来,近年来由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愈发严格、需求愈发迫切,且快递物流个人信息泄露严重,部分电商采取了用户信息脱敏加密、不面向快递物流公开的做法,或者与快递公司建立合作、自消费者下单时就生成隐私面单的做法。但这一做法加强了电商平台的优势地位、增加了快递公司正当获取消费者信息的成本,不利于快递行业累积自身的行业数据并反哺行业发展。意见稿的新标准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有利于平衡电商经营者和快递公司在快递发展行业中的地位,维护了快递公司累积客户群、促进行业数据经济发展的正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