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负什么责任

2024-05-14

1.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负什么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      1、物业擅自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负什么责任

2. 物业费收缴不足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挪用专项维修资金吗?

物业费收缴不足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也不可以挪用专项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用来维修公共设施的,不可以动用。物业费收缴不足可以催缴物业费。
催缴物业费。
按时缴纳物业费是每位业主的义务,也是物业公司维持日常运营的基本保障。

催缴的技巧如下:

收费人员必须要有自信,自信一定能把钱收回来,让自己的士气能占上风;

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当遇到问题时,一定要通过积极的心态主动引导其缴费;

平时和业主建立友好关系,对于业主平时遇到的问题,要在自己的职责内尽可能快速、高效的帮助解决;

加强收费培训工作,每天成员一起开会总结,把当日遇到的问题拿出来一起讨论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针对几种特殊情况的催费方式

炒楼群体(未装修未入住的空置房)

针对该类型单位业主的特点多为炒楼及财产保值增值为主,业主对于物业的关注度比较低。拟进行每月定期电话进行催缴,说服业主办理银行托收手续,若物业费用达到一定额度标准后统一进行律师信的派发,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催缴,费用以每户3千元为基准。

针对一般性欠费单元

一类型为入住单位,该类型业主已经装修完毕并且已经入住,对于该类型业主特点,拟进行加强性电话催缴及夜间上门催缴工作,在进行夜间上门催缴期间需要物业财务配合进行夜间上门收费。一类型为商铺、别墅,该类型业主由于管理费用比较多,拟进行重点跟进处理,安排人员长期进行上门工作,在经过一定时间累计后仍然不交付的拟进行法律手段进行催缴,初步计划从5千元为基准。

对于一些确有困难的“特殊户”

若真正知道此户有实际生活困难的,则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优惠或分期付款。

以上就是如何顺利的收取物业费!物业知识介绍!在生活中,有的业主不按时缴纳物业费,使物业人员工作无法开展,计划”借用大数据、高科技手段为物业公司赋能,致力于打造和谐社区,破除物业行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瓶颈,有效提升业主满意度,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3. 物业负责人将小区专项维修资金挪用触犯法律吗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两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负责人将小区专项维修资金挪用触犯法律吗

4.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5. 擅自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两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擅自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6.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现实问题
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私自将该小区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挪用进行投资,所得收益作为员工的“分红”,该小区业主得知后,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返还专项维修资金却遭到了拒绝。那么,该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根据法律的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挪用的行为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针对此行为,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7. 物业挪用维修基金,属于什么行为

1、物业维修基金是依据有关法规筹集的用于新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之用的专门款项。
2、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发展商应将物业维修基金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设立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发展商应将物业维修基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专项用于物业维修,不得挪作他用;维修基金被物业挪用该找当地房管局,物业公司挪用维修资金不仅要上交挪用款项,还将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资质。
3、或小区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返还物业维修基金。

物业挪用维修基金,属于什么行为

8. 业主挪用专项维修资金需要承担哪种责任?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504号修正)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公司挪用维修资金时,想要详细了解并给自己提供支持的人可以在线询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