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高管离职多久不能在其他机构任职

2024-05-13

1. 银行高管离职多久不能在其他机构任职

一般高管都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假如签订,按照协议规定执行,但协议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两年。
一、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二、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三、竞业限制起源于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目的是为防止董事、经理等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尤其是西方国家首先建立了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
四、竞业限制协议必须设有补偿金。
1、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3、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五、竞业禁止制度和竞业限制虽有着密切联系,但二者在实质上还是有较大区别。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4.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银行高管离职多久不能在其他机构任职

2. 从银行行长离岗后适合做什么?

看是哪一级别的行长,做哪个专业出身的行长,不能笼统的这么问。股份行业务背景或主管业务的、分行业务背景的行长副行长、支行行长及各个层级的业务老总,因为他们长期面向市场、企业,又懂银行产品,所以退下来以后转型是非常快的,对企业也非常有用。只是雇佣成本比较高,薪酬低了行长不干,薪酬高了企业雇不起(个别行业如地产...除外),“高不成低不就”,呵呵!
  
 一般离开银行这个平台,所谓的行长什么也做不了,因为官商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
  
 过去,p2p、网贷、私募、典当、理财、交易中心以及非法集资十分猖獗的时候,从银行出来的人,可以说个顶个,都挤在这些行当。可以说,金融乱象,银行离职的以及部分在职的,难辞其咎!
  
 现在,经过规范整顿和依法整治打击,这些毒瘤基本上没有了生存的空间。那么从银行出来的人,几乎没有多少用武之地了。因为这些人,知识面太窄,业务太窄。
  
 当然,事在人为。从银行离职后,不管什么层面的行长,只要放下身段、肯吃苦,还可以从头干起,干什么都行,前提是别违法!
  
 去检察院自首

3. 银行高管离职成自然现象,为啥

  学者认为属正常现象。
  工作压力越来越大,薪酬福利越来越少,净利润下滑,银行只能把工资降低补贴利润,以前很多福利现在都不见了!某些银行员工因为降薪而做起非法集资,借自己的职业便利帮外面的骗子公司进行销售理财产品,酿成今天的悲剧!
  不良贷款飙升,银行白领竟专职做起催收,高大上的工作,沦落成上门要账!不想做,就辞职,但没那么容易,个别银行已经采取辞职罚款、辞职需排队的措施!殊不知,这样的措施正在酝酿一场更大的离职潮!
  报道称,除了上市银行,地方银行亦有高管离职。很多银行董事长都提出辞职。
  “20多年来,中国金融业高管职位较为稳定,但近年来出现高管密集变动,确实少见。”在目前改革创新的情况下,金融业高管扎堆离职,属于正常现象。
  不算银行中层,仅以“董监高”级别来看,不到一年就有数十人离职,纵观中国20多年金融史,这种现象还是第一次出现。不过,目前,中国的银行业还是非常稳定。

银行高管离职成自然现象,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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