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标的,什么叫标的物

2024-04-28

1. 什么叫标的,什么叫标的物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一是有形财产,指导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
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什么叫标的,什么叫标的物

2. 标的物是什么意思?

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会有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举例说明,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
一是有形财产,指具有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
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扩展资料:风险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特殊规定
①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③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④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⑤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⑥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⑦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⑧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标的物

3. 标的物是什么意思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举例说明,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标的物

标的物是什么意思

4. 标的物是什么意思啊

一、标的物是什么意思啊1、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是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二、标的物所有权什么意思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永续性的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能。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

5. 标的物是什么意思啊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是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标的物是什么意思啊

6. 标的物是什么意思?


7. 标的物是什么意思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执行标的物变价,又称被执行财产换价,是指执行机关将被执行人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强制出卖,以实现物状财产转换为金钱财产,并以所得价金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执行措施。执行标的物变价是以执行标的物为特殊商品的交易过程。在执行标的物变价过程中,该标的物是特殊的商品,经过强制拍卖、变卖的方式出卖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一定的价金即完成了这一特殊的交易过程。执行标的物变价方式的选择适用具有顺序性。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执行理论,一般不允许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即执行标的物不经拍卖、变卖,直接作价抵偿债务,以避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标的物变价具有合法性。中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法律解释对变价的几种方式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对适用原则,适用的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解释,因而具有合法性。

标的物是什么意思

8. 标的物是什么意思?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会有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举例说明,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一、标的物特有原则
执行标的物变价制度是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中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因此执行标的物变价过程中除应遵循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原则外,同时应遵循自身的特有原则。其特有原则包括:
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
执行标的物变价的过程既然是一种特殊商品的交易过程,那么它必然要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接受市场价格调节。因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按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运动的,这个规律就是价值规律。如在执行标的物变价准备阶段标的物的评估价格问题和拍卖、变卖过程中交易底价的确定问题都应遵循当时交易市场的经济客观情况,脱离交易市场的客观情况进行标的物的评估和确定交易底价都是行不通的。
2、民事执行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表现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民事强制执行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负有履行已确定债务的义务和接受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义务,其所处的地位是被动的。但在执行标的物变价的几种方式中,中国法律都体现了尊重执行当事人双方意愿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意见》第301条所规定的自愿抵偿债务方式,尊重了执行当事人双方的意愿,第302条规定的强制抵偿债务方式突出了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执行规定》第46条对拍卖、变卖的规定中也阐明了尊重执行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如第4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有关部门变卖或自行变卖。”第48条规定:“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3、执行标的物变价应遵循快捷原则。
因为变价是一个特殊商品的交易过程。而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的价格是瞬息万变的,商品的价格高于或低于其价值,都是不能恒久的。当商品的价格高于价值时,那么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能获得较大的收益。由此可以看出执行标的物通过变价措施进入市场以后,当然只有以最高价格转化为金钱货币时,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执行人的权益。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出法律的公平与公正,这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