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再保险的中国巨灾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

2024-05-17

1. 巨灾再保险的中国巨灾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

目前,中国共有9家再保险公司, 其中,中资公司共有3家,分别是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公司、太平再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原中国国际再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另有6家外资再保险公司, 分别是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03年9月27注册成立)、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2003年9月5日注册成立)、科隆再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2004年7月30日注册成立)、劳合社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15日注册成立, 有北京、上海2家分公司)、法国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2008年2月3日注册成立)、汉诺威再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 2008年5月15日注册成立) 。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还很慢,面临较多问题。 保险、再保险监管的不充分容易带来巨灾保险的高价格及低数量的风险转移。中国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其监管主要是依据《保险法》对自留保费收入、每一危险单位自留额及国内优先分保等几条原则规定。总体来看,我国现有的关于再保险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对再保险业务的规定,没有对再保险组织等的管理规定。缺乏独立的再保险立法,对于再保险制度的规定不健全,与国际再保险立法存在很大差距。这也可能是由于再保险市场主体数量的不足、再保险理念缺乏及再保险业务数额偏低带来的。

巨灾再保险的中国巨灾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

2. 巨灾再保险的介绍

巨灾再保险是一种证券化的再保险产品,通过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巨灾期货等金融手段,实现风险在资本市场的分散,由保险人、再保险人、投资者共担风险。分出人须有相当份额的风险自留,分入人仅承担有限责任。

3. 巨灾保险的发展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受到灾害影响最大的国家之一,除了火山爆发之外,几乎面临所有的自然巨灾风险,灾害发生的频率相当高。我国当前的巨灾风险管理主要采用的是一种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紧密配合、以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为主的模式,并没有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体系。我国虽然尚未建立相应的巨灾保险制度,但我国一直在尝试。2006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表示,我国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2008年的汶川地震更是警示我们巨灾保险是我们面对巨灾损失的迫切需要。杨超表示,“5·12”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8400多亿元,其中财产损失超过1400亿元,而投保财产损失不到70亿元,赔付率只有5%左右,远低于国际36%的平均赔付率水平。目前,我国主要靠捐款和政府救济,随着巨灾损失越来越大,给政府财政造成很大的负担,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必要性更加凸显。随着“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逐渐转变,保险市场近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市场化改革、“偿二代”纷至沓来。为了与保险市场的快速转变相适应,自2009年的大范围修订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时隔6年再次迎来了“大修”。2015年10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本次保险法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这次的修改幅度还是比较大的。修改的内容主要着重在监管方面,与‘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相适应,一方面放松管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作用;另一方面也非一味放开,而是加强了后端管理。

巨灾保险的发展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