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管理条例

2024-05-13

1. 彩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彩票管理,规范彩票市场发展,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保护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彩票,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

  彩票不返还本金、不计付利息。第三条 国务院特许发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未经国务院特许,禁止发行其他彩票。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第四条 彩票的发行、销售和开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第二章 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工作。第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停止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具体品种(以下简称彩票品种)或者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彩票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按照合理规划彩票市场和彩票品种结构、严格控制彩票风险的原则,对彩票发行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第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彩票品种,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彩票品种的规则;

  (三)发行方式、发行范围;

  (四)市场分析报告及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开奖、兑奖操作规程;

  (六)风险控制方案。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评审、听证会等方式对开设彩票品种听取社会意见,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第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彩票品种的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审批事项的,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材料。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第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停止彩票品种的,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停止彩票品种有关的材料。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一条 经批准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在开设、变更、停止的10个自然日前,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 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紧急情况下,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决定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或者停止彩票品种。第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购符合标准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

  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第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和可疑资金报告制度,保障彩票发行、销售的安全。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负责彩票销售系统的数据管理、开奖兑奖管理以及彩票资金的归集管理,不得委托他人管理。第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个人代理销售彩票。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分别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

彩票管理条例

2. 体育彩票规则

体育彩票规则:
一等奖:投注号码与当期开奖号码全部相同(顺序不限,下同),即中奖。
二等奖:投注号码与当期开奖号码中的五个前区号码及任意一个后区号码相同,即中奖。
三等奖:投注号码与当期开奖号码中的五个前区号码相同,即中奖。
四等奖:投注号码与当期开奖号码中的任意四个前区号码及两个后区号码相同,即中奖。
五等奖:投注号码与当期开奖号码中的任意四个前区号码及任意一个后区号码相同,即中奖 。
六等奖:投注号码与当期开奖号码中的任意三个前区号码及两个后区号码相同,即中奖。

狭义的体育彩票
指的是以比赛为媒体发行的彩票,亦可称为竞猜型体育彩票。如足球彩票、棒球彩票、赛马彩票等;广义的体育彩票指的是发行彩票的目的与体育相关的各类彩票。体育彩票不计名,不挂失,不返回本金,不计付利息,不能流通使用。中国体育彩票的销售方式主要有两种,规模销售即开型体育彩票方式和电脑辅助销售传统型体育彩票方式。

3. 体育彩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体育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第三条 中心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四条 中心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参与本单位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实、分析和考核等工作。第五条 中心的全部财务活动在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六条 中心的公益金、奖金和发行成本费应分开管理,分别核算。第七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从体育彩票销售额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发展体育事业的资金。公益金在体育彩票资金总额中的比例不得低于30%。公益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公益金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心在体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公益金的收缴事宜,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缴付公益金,不得截留和挪用。第九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从体育彩票销售额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下级按规定比例上缴的公益金;
    (三)公益金利息收入;
    (四)即开型体育彩票的弃奖收入。第十条 体育彩票销售实现后,中心应按规定比例及时计提、结算公益金。公益金实行按比例分级留存使用的原则。为落实全民健身和奥运争光计划,国家体育总局按各地体育彩票实际销售数额收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其余公益金由地方分级留存,专项用于发展体育事业。第十一条 奖金是向取得中奖资格的体育彩票购买者支付的奖励金。
    奖金在体育彩票资金总额中的比例不得低于50%。即开型体育彩票销售现场须公布中奖办法,包括奖级划分、奖金数额等内容,明确体育彩票返奖金额不低于50%。电脑销售传统型体育彩票可在奖金范围内按规定比例提取风险金。
    风险金是指从电脑彩票每个奖期销售额中提取2%(在50%奖金范围内),用来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的资金,当风险金累计达到200万元时,超出部分存入调节基金。
    调节基金是指用来调节浮动奖奖金以及用于设立特别奖项的资金。调节基金来源于:
    1.浮动奖奖金取整后的余额;
    2.逾期未兑付的奖金;
    3.逾期未退票的票款;
    4.风险金累计达到200万元后超出的部分。
    风险金和调节基金提取后,要确保用于返奖,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 逾期未兑付的奖金不再予以兑付,视为自动弃奖,不得计入当期奖金支出。即开型体育彩票的弃奖收入经确认后纳入公益金管理;电脑销售传统型体育彩票的弃奖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调节基金管理,继续用于返奖。第十三条 发行成本费是指从体育彩票销售额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用于体育彩票印制、运输。发行销售、管理机构的公用开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购置、租赁、维护等项目的支出。发行成本费在体育彩票资金总额中的比例不得高于20%,其中国家体育总局提取一定比例的印制发行费,用于体育彩票的印制、运输和发行费用等,其余由地方分级提留使用。第十四条 中心的发行费收入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准按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不得直接计人事业收入。中心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可直接计入事业收入。第十五条 中心可从取得的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确定)提取修购基金,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各列支50%,用于中心固定资产(如电脑彩票设备)的购置、维修等支出。第十六条 库存彩票是指中心在发行过程中储备的彩票。中心应根据市场需要制定合理的库存彩票储备定额,有计划地订购彩票,防止库存积压。库存彩票必须建立健全出入库制度,彩票的调入与发出,应按数量进行备查登记。

体育彩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4. 体育彩票奖品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体育彩票奖品的管理,保证奖品质量,保障购票人的利益,维护体育彩票的信誉,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品,是指在销售体育彩票时,对中奖者以实物形式给予的奖励。第三条  国家体委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每一至二年组织一次体育彩票奖品资格认定会。
  申请参加体育彩票奖品资格评定的厂家主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推荐。厂家须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认证书等相关资料报国家体委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备案。
  体育彩票奖品资格评定委员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对申请参加评选的厂家及其产品进行评定,并向厂家发放奖品供货许可证。第四条  奖品组织实行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组织体育彩票销售时,对于用实物设奖的,均须选用有奖品供货许可证的厂家的产品。
  产品供需双方应就有关事项签订详细合同、协议,双方共同履行。
  奖品供货厂家应提供优惠服务条件,并须有良好的售后服务措施。奖品组织单位应依据合同、协议规定,按期与供货方结算。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彩票销售前,须将各销售单位的奖品设置方案(包括:奖级设置,奖品品牌、价格,奖金总额等)报国家体委彩票中心备案。第六条  各销售单位在组织奖品时,存在的批零差价或出厂差价,在扣除必要的进货运输、劳务费成本后,剩余资金须全部用于返还奖品,不得留用或私分。第七条  对于在产品订购中,除批零差价或出厂差价外,厂家给予合理的折让部分转人收益金,不得私分、私拿。第八条  各销售单位要加强对实物兑奖的管理。现场兑付大、中奖级奖品时,应进行登记,并要求中奖者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在中奖凭证上签字。第九条  销售、兑奖人员须严格遵守销售纪律,不得营私舞弊,不得私用、私拿奖品和冒领、购买中奖者的奖品。第十条  对弃奖的奖品,应按进价转入收益金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私自出售和私分。第十一条  各销售单位要做好奖品的售后服务工作,要向中奖者提供入有关奖品的完整票据和厂家服务网点等信息。奖品如出现非个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中奖者提出退换的,销售单位应先予以解决,再向厂家退货或索赔。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的地区,取消其体育彩票销售资格。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严格履行合同的厂家,取消其奖品供货许可证。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个人,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5. 彩票管理条例的介绍

《彩票管理条例》是2009年4月22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的一个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共分六章四十五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

彩票管理条例的介绍

6. 中国体育彩票的组织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立体育彩票发行机构,分别负责全国的体育彩票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的。

7. 体育彩票的组织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立体育彩票发行机构,分别负责全国的体育彩票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的。

体育彩票的组织管理

8. 彩票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彩票管理,规范彩票市场发展,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保护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彩票,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彩票不返还本金、不计付利息。第三条国务院特许发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未经国务院特许,禁止发行其他彩票。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第四条彩票的发行、销售和开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工作。第七条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停止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具体品种(以下简称彩票品种)或者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彩票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按照合理规划彩票市场和彩票品种结构、严格控制彩票风险的原则,对彩票发行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第八条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彩票品种,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彩票品种的规则;(三)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四)市场分析报告及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五)开奖、兑奖操作规程;(六)风险控制方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评审、听证会等方式对开设彩票品种听取社会意见,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第九条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彩票品种的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审批事项的,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材料。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第十条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停止彩票品种的,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停止彩票品种有关的材料。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一条经批准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在开设、变更、停止的10个自然日前,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紧急情况下,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决定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或者停止彩票品种。第十三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购符合标准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第十四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和可疑资金报告制度,保障彩票发行、销售的安全。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负责彩票销售系统的数据管理、开奖兑奖管理以及彩票资金的归集管理,不得委托他人管理。第十五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个人代理销售彩票。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分别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第十六条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为彩票代销者配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第十七条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彩票发行机构的指导下,统筹规划彩票销售场所的布局。彩票销售场所应当按照彩票发行机构的统一要求,设置彩票销售标识,张贴警示标语。第十八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二)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三)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四)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第十九条需要销毁彩票的,由彩票发行机构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下销毁。第二十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将彩票发行、销售情况向社会全面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彩票品种的规则和开奖操作规程开奖。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彩票开奖活动的监督,确保彩票开奖的公开、公正。第二十二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确保彩票销售数据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当期彩票销售数据封存后至开奖活动结束前,不得查阅、变更或者删除销售数据。第二十三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加强对开奖设备的管理,确保开奖设备正常运行,并配置备用开奖设备。第二十四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每期彩票销售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当期彩票的销售情况和开奖结果。第二十五条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持中奖彩票到指定的地点兑奖,彩票品种的规则规定需要出示身份证件的,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逾期不兑奖的视为弃奖。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彩票兑奖。第二十六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应当按照彩票品种的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兑奖。彩票中奖奖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付。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第二十七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条彩票资金包括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由国务院决定。彩票品种中彩票资金的具体构成比例,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的决定确定。随着彩票发行规模的扩大和彩票品种的增加,可以降低彩票发行费比例。第二十九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开设彩票资金账户,用于核算彩票资金。第三十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彩票发行、销售和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彩票销售和资金流动情况。第三十一条彩票奖金用于支付彩票中奖者。彩票单注奖金的最高限额,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彩票市场发展情况决定。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第三十二条彩票发行费专项用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支出。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支出应当符合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不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十四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彩票公益金和彩票发行费中的业务费,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核拨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第三十五条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六条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公益金的使用情况。第三十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九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未经批准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二)未按批准的彩票品种的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开奖兑奖操作规程发行、销售彩票或者开奖兑奖的;(三)将彩票销售系统的数据管理、开奖兑奖管理或者彩票资金的归集管理委托他人管理的;(四)违反规定查阅、变更、删除彩票销售数据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六)未经批准销毁彩票的;(七)截留、挪用彩票资金的。第四十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采购不符合标准的彩票设备或者技术服务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六)未将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的;(七)未按规定上缴彩票公益金、彩票发行费中的业务费的。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彩票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彩票兑奖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单位违反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没收已使用彩票公益金形成的资产,取消其彩票公益金使用资格。第四十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彩票管理职责的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彩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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