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介绍

2024-05-16

1.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介绍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缩写 TRIPs)简称《知识产权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七个部分,共73条。其中所说的“知识产权”包括:1.著作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线图设计权;7.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介绍

2.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有关介绍

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范围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发明、成果和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也就是人们对自己通过脑力活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一般来说,知识产权范围的划分有两种,即广义的知识产权和狭义的知识产权。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也就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中所划分的范围。该公约第二条第七款规定,知识产权应包括下列权利:关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在一切领域中因人的努力而产生的发明;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也称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大部分。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著作权包括作者权和传播权等。世界各国对工业产权的理解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但比较一致的意见是:传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与版权。二、知识产权的特点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不同,主要特点是:(一)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是相对于有形财产权而言的,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贸易只有使用权的转移,而没有所有权的转移。(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知识产权只能归权利人所有,其他非权利人若想使用,必须经权利人同意。(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的确认与保护是依照某个国家的法律进行,所以它只在特定的区域内受到保护。(四)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一个法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超过此期限,任何人都可以以任何方式使用而不会涉及侵权问题。(五)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必须通过一定的有形载体表现出来,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可以被复制。三、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是知识和技术交流日趋国际化的客观需要。1883年制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开端。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签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0年4月成立,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主管工业产权、著作权及商标注册的国际合作。现行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专利合作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简称《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等。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通过转让技术、专利和商标的使用权及版权许可,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但由于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不一致,法律法规不协调,假冒商品、盗版书籍和盗版电影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知识产权协定》)的产生背景(一)《知识产权协定》产生的原因1.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随着科技发展和经济的进一步全球化,各国之间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巨大差异给国际贸易的发展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造成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三点:首先,科研与技术在工业生产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发达国家出口产品中高科技和创造性投入比重越来越大。发达国家主张将知识产权纳入到关贸总协定的谈判中,使其出口产品时,专利权受到东道国的保护,以便能补偿研究和开发费用。其次,发达国家通过许可或合资方式在发展中国家生产专利产品机会增多,而这种意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机制。最后,伴随国际贸易产品的技术改进而出现的技术进步已经使得复制和仿制简单而经济。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的国家里,冒牌与盗版产品生产猖獗,这极大地损害了正当权利人的利益。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促进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知识产权协定》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2.《知识产权协定》产生之前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局限性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已经有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例如:《巴黎公约》、《专利合作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等。但这些国际公约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足,不能有效实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例如没有专门保护商业秘密的国际公约;《巴黎公约》没有规定专利的最低保护期限;已有公约对假冒商品的处理不够有力;对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缺乏国际保护;再有,缺乏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针对以往国际公约的不足,发达国家认为应当谈判一项新的国际公约以解决这些问题。《知识产权协定》就是在参考和吸收前述公约的基础上,进行了有效的补充和修改,成为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3.《知识产权协定》与美国“301条款”《知识产权协定》的产生与美国在谈判中的推动不可分开。20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连年出现贸易逆差,美国政府认为这是由于美国的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高技术的优势得不到发挥。于是,美国在贸易法中规定了“301条款”,全称为“实施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回应外国政府的某些贸易作法”。根据“301条款”,外国政府不遵守其与美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或采取其他不公平的贸易作法,损害美国的贸易利益,美国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性的报复措施。美国的“301条款”包括三个部分,即“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其中“特别301条款”就是针对知识产权而制定的。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基本上是仿照美国的“特别301条款”而制定的,可以说,它是美国“特别301条款”的国际化、扩大化和系统化。(二)有关《知识产权协议》的谈判《1947年关贸总协定》曾规定,有关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等条款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直接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和内容很有限。“东京回合”期间,美国曾就假冒商品贸易问题提出一个守则草案,但没有达成协议。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初,以美国、瑞士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将知识产权列入多边谈判的议题。美国甚至提出,如果不将知识产权作为新议题,将拒绝参加关贸总协定第八轮谈判。发达国家还主张,应制定保护所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并且必须纳入争端解决机制。以印度、巴西、埃及、阿根廷、南斯拉夫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任务,应把制止假冒商品贸易与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别开来。他们担心,引入跨领域的报复机制会构成对合法贸易的障碍;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会助长跨国公司的垄断,特别是形成对药品和食品价格的控制,会对公众福利产生不利影响。该轮谈判开始后,在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的主持下,10个发展中国家和10个发达国家组成的谈判组专门对此问题进行了谈判、协商。1991年,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提出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草案的框架,其中《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基本获得通过。由于该协定毫无疑问包括假冒商品贸易问题,因此该协定最后的标题中没有出现“假冒商品贸易”这一名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建立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基础上的。相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该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要求是相当苛刻的。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所做出的主要让步之一。发展中国家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原因是:第一,“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中,包括了发展中国家所希望得到的一些好处,如《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强化的争端解决机制等,因而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实际上是一种交换。第二,许多发展中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量引进外资,需要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第三,发达国家同意给发展中国家一些过渡期,以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四,发展中国家还担心,没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美国国会将不会批准一揽子协议。

3.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内容是什么

   
     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内容。 
     校解析答案: (1)总则和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主要为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目的是为知识产权提供前所未有的高标准保护。
    (2)知识产权的范围。协定第二部分是关于知识产权范围的规定,其保护范围包括知识产权领域的所有7大主要类别。
    (3)知识产权的实施。协定第三部分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法律实施程序,包括行政、民事、刑事以及边境措施和临时程序。
   
    (4)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协定第四部分规定知识产权的取得应以知识产权被许可或被注册为;住,即采取非自动保护原则。
    (5)关于争端的防止及解决。协定第五部分规定,各缔约方应本着“透明度”的原则,将各自的有关立法加以公布并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以便其他缔约方和知识产权持有人了解它们。
    (6)最后条款。协定最后规定,除非经缔约方全体一致同意,任何缔约方不得对协定条款提出任何保留。但协定有安全例外条款,即缔约方可以不披露损害国家安全的法规,并可采取行动维护国家安全。
      
    我是天津的考生,非常感谢校,《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了2次都没考过,这次考了70分,《线性代数(经管类)》也达到了80分,顺利结束了所有考试,谢谢网校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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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内容是什么

4.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贸易组织各种协定中的独特之处是什么? 多 选

你好!前面已解答。
  答案:B.约束成员应采取行动以保护知识产权 C.所有成员应该达到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标准
  解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世界贸易组织各种协定中有其独特之处。该协定规定,所有成员都应达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如专利保护期为20年;而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则没有要求各国政策完全统一,如不同成员对相同产品可以有不同的关税,对相同的服务领域可以有不同的开放水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各成员积极采取行动保护知识产权,这与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只对成员的政策进行约束也是不相同的。

5.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制定目的

全体成员,期望着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与阻力,考虑到有必要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贸易的障碍;认识到欲达此目的,有必要制定与下列内容有关的新规则与制裁措施!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制定目的

6.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哪些?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科学发现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个人建议:对于不同的法律法规来说,你一定要有相关的了解才行,对于专利权来说是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单位对发明创造者成果独占使用处分的权利,一般来说专利权只会发放给有突出贡献的人,对于专利权的主体来说,也是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专利权义务的人。商标权则是为了帮助人们区分不同的商品,而专门有人设计有意识地置于商品表面或其包装物上的一种标志,不同的商标享受的法律标准是相同的,因此为了更好的不影响你的生活,如果有相关需求的话,一定要及时的注册商标。主要条款有: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知识产权的执法,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护及相关程序,争端的防止和解决,过渡安排,机构安排、最后条款等。协定的主要内容是:提出和重申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确立了知识产权协定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关系。扩展资料:协议保护的范围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商标、地域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等七种知识产权,规定了最低保护要求;并涉及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有条件地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该协定宗旨是促进对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范围内更充分、有效的保护,以使权利人能够从其创造发明中获益,受到激励,继续在创造发明方面的努力;减少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确保知识产权协定的实施及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

7. 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范围的定义?谁帮忙论述一下?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第一部分第一条中划出了协议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它们是: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
    (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由于关贸总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协议是在美国的强烈要求下缔结的;又由于协议中明确规定对作者的精神权利可以不予保护,可以看出,这个协议偏向于“版权”(copyright )理论,而不是“作者权”(droit de auteur)理论。所以,协议中的“copyright”翻译为“版权”要恰当一些。至于“邻接权”,协议中所使用的是最早出自意大利与德国的用法,即 “有关权”。这二者没有本质的不同。
  协议中所涉及的、对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实际上主要指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中自然也包括对know-how的保护。多年以来,知识产权法理论界以及司法界,关于商业秘密究竟能不能作为一种财产权来对待,一直是争论不休的。但是关贸总协定的知识产权协议至少在国际贸易领域作了肯定的回答。
  与“贸易”有关,这里的“贸易”主要指有形货物的买卖。服务贸易也是一种贸易,但是从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分类来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并不涉及服务贸易。而另外有一个“服务贸易总协议”,去规范服务贸易问题。
  与“贸易”有关,这里的“贸易”,既包括活动本身可能是合法的贸易,也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即活动本身肯定是不合法的贸易。在前一种贸易活动中,有时存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在后一个贸易活动中,则始终存在打击假冒、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所以,在1994年最后文本形成之前,这个协议的标题一直是: “agreement on f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过去有的中文译本,把关贸总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分协议的标题翻译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这虽然从外文的文字顺序上对照,让人感到是逐字翻译出来的、是无懈可击的。但这种译法可能使一部分人看不懂是什么意思;使另一部分人误认为“知识产权”中包括“假冒商品贸易”,而这又决非原意。所以这种译法并不确切。确切的译法应当是:“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年之后,该协议所涉范围无争议地包括假冒商品贸易,这一点已被所有国家所理解、接受,故“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这一附语,没有再出现在最后文本的标题上——它已成为历史。
  “知识产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知识产权中的科学发现权、与民间文学有关的权利等等,一般与贸易关系不大,所以这份文件中并不涉及。狭义知识产权中的实用技术专有权的一部分,该协议中也未加规范(例如“实用新型”)。可见,这个协议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既非人们通常理解的狭义知识产权,也非“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定义的广义知识产权。这一协议中的知识产权自有它特定的范围。这一范围,是由国际贸易实践中的需要(更确切些说,是由某个或某些经济大国在对外贸易中保护本国利益的实际需要)而决定的。也正因为如此,诸如创作者的“精神权利”保护等问题,也被认为与贸易无关而排除在协议之外了。

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范围的定义?谁帮忙论述一下?

8.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C.如果一项发明的商业性实施会导致对环境的严重损害,各成员可以不授予专利权 
D.各成员可以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关于其相应的外国申请和授予专利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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