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几乎一致的弊端

2024-05-14

1. 我国公司法几乎一致的弊端

公司章程是公司运作中非常重要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目前,很多公司不注重公司章程,设立时参照范本搬抄,没有根据公司的股权结构、运作需要、治理需要设计条款。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很多事项是要求股东自行设计的,使用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等表述。
简单照抄一是股东不重视公司章程,二是股东在某种程度上否认公司的独立性,三是某些公司存在一股独大,大股东认为自己左右公司的全部事务而无视小股东利益。简单照抄导致在股东之间难以合作,小股东利益受侵害等情形时,难以有效的依据公司章程解决纷争,规范公司的运作。

我国公司法几乎一致的弊端

2. 现行公司法有什么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第二次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许多重要修订将进一步规范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对其中的有关问题,笔者建议如下: 其一,关于公司僵局与司法强制解散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当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又未达到破产界限,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份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个规定解决了我国公司法律中的空白。但是,笔者认为,这个规定应当要防止被滥用,应当首先确定“用尽救济与程序原则”,即“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必须具体化并作为前置条件,例如,两次以上股东会或者两次以上董事会分歧严重而无法形成决议,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而董事届满且无继任董事导致经营决策失序,无人出面重整公司或收购公司股份,异议股东要求分歧对方收购股份的请求被拒绝,举证证明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等。另外,提请司法强制解散的股东持股比例也应当适当提高,以防止无必要的诉讼。 其二,关于不实出资、不实验资与不实审计 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评估、验资与验证证明不实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证明自己无过错外,有关中介机构应当在证明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此,笔者认为不够,由于不实出资在先,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在后,故应当明确根据不实出资在出资总额的比例,不实出资者应当按此比例对公司的债务及其造成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出具评估、验资与验证证明或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在证明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审计中介机构也应当对证明审计不实后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在《注册会计 师法》中有所规定,但应当在《公司法》中作出明确规定,这也有助于净化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

3. 公司法的作用

  ( 一 ) 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而公司是我国现代企业形态之中的一种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企业形态。公司法正是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为确认和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 二 )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公司法是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统一。公司法对公司从产生到消灭的整个过程中的组织和行为关系均作出规定,包括公司组织和行为的一般原则,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公司的能力,公司章程,公司的资本和财产,组织机构,财务会计以及公司与股东、股东相互之间的关系,等等。
  ( 三 ) 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享有的各种权利,如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以享有其他的民事权利,等等,使公司的运作具有可靠的保证。
  公司法赋予股东分红权、投票权、公司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诉讼制度等保护股东包括中小股东的权利,确保股东包括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公司法通过规定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对有关问题应当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职工代表的产生方式,切实保护职工利益。
  公司法通过规定法定资本制、各种公示和通知制度等,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四 )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是最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和基本的市场经济微观基础,公司的结构是否健全、公司的行为是否规范,直接涉及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一些组织和公司设立和运作的不规范,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诸如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等等。公司法则通过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健全市场经济基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法的作用

4. 公司法的问题

这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在有限责任公司里,只要是股东就可以行使股东代表诉讼。参见《公司法》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公司法的作用是什么?

新公司法解释的作用是完善企业法人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主要方式是确立现代企业制度。【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的作用是什么?

6. 公司法的问题

注销公司首先需要股东会对公司注销和清算组成员及组长人选形成决议,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的成员由股东组成,然后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手续,同时在省级指定的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告四十五天后,由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确认,确认后由股东会决议注销。按照你所占有的股份,任何一份股东会决议没有你的签字都是无效的。同时你应该是公司法定的清算组成员之一。对这些你可以到当地的工商部门查询档案,查看公司注销档案中的签字,还有就是在公司设立和承续期间你在工商部门的登记材料中的签字是否都是你本人所签的?通地比对笔迹你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供虚假登记材料,要求撤销登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7. 公司法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一款:股东应该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该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二款: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的问题

8. 公司法的问题

1、净资产过少;2、批准机关不合法;3、发行的债权价值过大
2、具体参见《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法》第163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依照前二款规定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后,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