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2024-05-16

1. 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税法是保障税收的法律手段,税收遵守税法的规定。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如税收、发行货币、发行国债、收费、罚没等等,而税收则由政府征收,取自于民、用之于民。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2. 税法、税收与税制的关系是什么?

  税法、税收与税制三者的关系:税制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税法规定的,但也有一部分并不形成税法。而税法和税制又都是为税收而制定的。税法与税收制度、税收政策是因税收而产生的三个孪生兄弟,它们取长补短、彼此配合,从不同角度共同作用于税收这一经济基础,合力调制税收分配关系。
  1、税法是法律范畴,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制订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的总称。税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税务机关及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规则。
  2、税收是国家对部分社会产品法定进行的无偿分配。也就是说,税收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对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的一种特殊分配。
  3、税收制度是国家以法律程序规定的征税依据和规范,也是税务机关向纳税单位和个人征税的法律根据和工作规程,是指一个国家税收的基本模式,是关于税收要素(比如税种、纳税人、征税方式、范围等)、税款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税收的征管方式等。

3. 税收与税务的区别?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这一概念的要点可以表述为五点:
1.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分配的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
3.税收是用法律建立起来的分配关系;
4.税收采取实物或货币两种征收形式;
5.税收具备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

税务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为执行税收而做的事情,统称为税务
税务一般不单独成词的,都是和税务XX组到一起的。比如:税务稽查
税务和税收,应该说二者有质的区别

税收与税务的区别?

4. 税法、税收与税制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税收是国家对部分社会产品法定进行的无偿分配。也就是说,税收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对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的一种特殊分配。
税法是法律范畴,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制订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的总称。税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税务机关及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规则。
税收制度是国家以法律程序规定的征税依据和规范,也是税务机关向纳税单位和个人征税的法律根据和工作规程,是指一个国家税收的基本模式,是关于税收要素(比如税种、纳税人、征税方式、范围等)、税款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税收的征管方式等。
三者的关系是,税制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税法规定的,但也有一部分并不形成税法。而税法和税制又都是为税收而制定的。

5. 税法有哪些?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法有哪些?

6. 中国的税收种类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正部级)。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税收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的职能。1994年税制改革,省级以下国、地税系统分设。
一、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增值税;
2、消费税;
3、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4、中央企业所得税;
5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
6、海洋石油企业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7、印花税(证券交易部分);
8、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已废除);
9、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
10、车辆购置税。
二、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
5、车船使用税;
6、房产税;
7、烟叶税;
8、资源税;
9、城镇土地使用税;
10、耕地占用税;
11、企业所得税(除国税征管部分);
12、印花税(除国税征管部分);
13、筵席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宣布筵席税已经失效。);
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
15、教育费附加。

扩展资料:
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将税收划分成不同的种别。因此,不同的征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税种的名称一般也以征税对象来命名。如对增值额课税的税种,称为增值税;对资源课税的税种,称为资源税等。
这些要素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具体的税种,各类税种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2年9月4日通过,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税法特征:
税法具有多样性、规范性、统一性、技术性、经济性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凭借国家政权赋予的权力,以国家政权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如果纳税人偷税、欠税、骗税、抗税,税务机关就要追缴税款、滞纳金,依法处以罚款,触犯刑法的还要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处罚。
偷税,是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法规定,用欺骗、隐瞒等方式(如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欠税,是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纳税而拖欠税款的行为。
骗税,是纳税人或人员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在我国,出口退税是对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和流通环节已纳或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是国际惯例。
抗税,是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聚众闹事,威胁、围攻税务机关和殴打税务干部,拒不缴纳税款的,就属于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收种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7. 税收法制与税法的区别

一)税收法律主义 
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简单地说,它是指所有税收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这种法定性的要求是双向的,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课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超越法律的课税是违法的、无效的。税收法律主义的内涵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即课税要素如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征税基本程序、税务争议的解决方法等等,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 
第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即在税法体系中,有关课税要素、税款征收等方面的规定必须明确,不出现歧义和矛盾,在基本内容上不出现漏空,从立法技术上保证课税要素的法定性。当然,该原则并不排斥税务执法机关为区别不同情况、实现公平税负的需要,而保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依法稽征原则。即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征税机关和纳税人都无权自行确定开征、停征、减免税、退补税及延期纳税等项事宜。 
(二)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公平主义的基本含义是,税收负担必须依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者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者税负不同。当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纳税能力)相等时,是以纳税人获得收入(取得所得)的能力,为确定负担能力的基本标准,但当所得指标不完备时,财产或消费水平可作为补充指标;当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不等时,应当根据其从政府活动中期望得到的利益大小缴税或使社会牺牲最小。 
(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也称公众信任原则。它是民法“诚信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引用。它的含义是,一方面,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责任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税收信息资料,征纳双方应建立起密切的税收信息联系和沟通渠道。即使税务机关用行政处罚手段强制征税,也是基于双方合作关系,目的是提醒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合作,自觉纳税。 
另一方面,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提出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纳税人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予以信任;纳税人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公正和准确的,税务机关作出的法律解释和事先裁定,可以作为纳税人缴税的根据,当这种解释或裁定存在错误时,纳税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这是因为纳税人是否满足课税要件,其外在形式和内在真实之间,往往因一些客观因素或纳税人的刻意伪装而产生差异。例如,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按其确定的价格计税则不能反映其真实所得。税务机关根据实质课税原则,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税法的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税法适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税法的立法原则,但相比之下,税法适用原则含有更多的法律技术性准则,更为具体化。 
(一)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意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优位原则在税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对此,还可以进一步推论为宪法的效力优于税收法律的效力,税收法律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 
(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技术原则。其基本含意是,一部新税法实施后,对新税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延用旧法。该原则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在实际运用该原则时,也有一些国家从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出发,采取“有利溯及原则”,对纳税人有利的予以承认,对纳税人不利的,则不予承认。 
(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意是,当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其作用是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了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混乱,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实施以后准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延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 
(四)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其含意是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当对某些税收问题需要作出特殊规定,而又不便普遍修订税法时,即可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不过这种排斥仅就特别法中的具体规定而言,并不是说随着特别法的出现,原有的普通法即告废止。 
(五)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提供了处理新法和旧法关系的原则。其含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新税法与旧税法的界限仍是新税法的实施日期,在此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当时有效的旧税法仍具有支配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追溯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追溯力,即对于新税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税法是法律范畴,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税收法制与税法的区别

8. 税法的税法分类

按各税法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益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不同,可作不同的分类。一般采用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大类。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税法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制定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