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拍卖起拍价能否低于评估价

2024-05-16

1. 国有资产拍卖起拍价能否低于评估价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有资产拍卖是有底价的,底价就是保留价,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摘要】
国有资产拍卖起拍价能否低于评估价【提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有资产拍卖是有底价的,底价就是保留价,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回答】

国有资产拍卖起拍价能否低于评估价

2. 法院委托拍卖的资产底价(保留价)低于评估价有效吗

这个问题要分开来回答:
1、法院委托拍卖的资产如果是第一次拍卖,其保留价不能低于评估价;
2、法院委托拍卖的资产可以经3次拍卖1次变卖,在拍卖过程中如果流拍,第2次和第3次拍卖时可以总降价不超过评估价45%再行拍卖,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出具的保留价就有可能低于该资产的评估价,而这是允许且有效的。
希望以上回答能对你有帮助!

3. 国有资产拍卖价格是不是相对来说比较低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国有资产总额是指国家资本,以及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等项目中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份额之和。【摘要】
国有资产拍卖价格是不是相对来说比较低【提问】
相对来说比较低【回答】
为什么叫国有资产【提问】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国有资产总额是指国家资本,以及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等项目中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份额之和。【回答】
哦,就是说是法人是国家【提问】
是的【回答】

国有资产拍卖价格是不是相对来说比较低

4. 国有资产处置能否委托同一家公司评估拍卖

根据目前政策,国有资产不能自行委托拍卖。国有资产拍卖程序是:


1、产权人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2、上级国资委批准处置后对欲处置资产进行评估;


3、根据评估结果到产权交易所或产权交易中心将资产挂牌;


4、挂牌十五天后,由产权交易所或产权交易中心指定拍卖机构签定委托拍卖合同;


5、拍卖公司履行拍卖手续,若拍出则买受人将成交款交到产权交易所或产权交易中心,未拍出则重新确定保留价继续上拍;


6、产权交易所在扣除应付交易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资产原所有者。【摘要】
国有资产处置能否委托同一家公司评估拍卖【提问】
根据目前政策,国有资产不能自行委托拍卖。国有资产拍卖程序是:


1、产权人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2、上级国资委批准处置后对欲处置资产进行评估;


3、根据评估结果到产权交易所或产权交易中心将资产挂牌;


4、挂牌十五天后,由产权交易所或产权交易中心指定拍卖机构签定委托拍卖合同;


5、拍卖公司履行拍卖手续,若拍出则买受人将成交款交到产权交易所或产权交易中心,未拍出则重新确定保留价继续上拍;


6、产权交易所在扣除应付交易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资产原所有者。【回答】

5. 法院拍卖低于评估价谁承担

法律分析: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拍卖成效后买受人未支付价款,造成标的物重新拍卖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法院拍卖低于评估价谁承担

6. 法院拍卖低于评估价谁承担?

法律分析: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拍卖成效后买受人未支付价款,造成标的物重新拍卖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7. 拍卖的财产是否要进行评估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司法拍卖流拍原因
1、受宏观经济大环境影响。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动作频出,力度空前,尤其是司法拍卖的标的大户——房地产是调控的主要对象,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当下及可以预期的将来房地产业的回暖普遍不持乐观态度,在没有银行贷款的条件下,企业和个人只能是望房兴叹;
2、拍卖公告范围狭窄。一般拍卖案件只在所在地区的报纸上发拍卖公告,而且只有一次,好多人并不能及时看到,对于第一次拍卖的案件,拍卖行也不在标的物上贴公告,对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即使法院干警也知道的不多,且资产网的公示期较短,有的明明还没有拍卖,但上面显示公示已过期,不利于有潜在意向的竞买人了解标的物信息;
3、受拍卖标的物限制。因查封的被执行人标的物种类、流通情况以及市场条件均有所不同,标的物瑕疵较多,甚至瑕疵不明,意向竞买人不敢轻易竞买;
4、评估的方法不妥。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方法有收益法、清算法、市场比较法、重置法,但评估机构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一般都采取市场比较法,而对生产设备,则采用重置法评估价值,买受人没有17%税收的抵扣,没有安装和维修的保障,导致潜在竞买人望而却步;不动产标的的过户费用完全由买受人承担的“惯例”抬高了成本。

拍卖的财产是否要进行评估

8. 法院只评估不拍卖可以吗?评估费该有谁出

可以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