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的第一条

2024-05-17

1. 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的第一条

(目的)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的第一条

2. 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的第八条

(专项经费用途)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一)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慰问;(二)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伤残人员的补助;(三)办理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伤残人员的无记名人身保险。

3. 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的第六条

(专项经费)本市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帐户,由市综治委负责日常管理。专项经费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的第六条

4. 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的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的宣传)区、县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宣传、表扬、奖励;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事迹,但需要保密或者当事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5. 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的第四条

(原则)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的第四条

6. 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的第十条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条件)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当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者遭受危害时,进行制止或者予以救助的;(二)除受害当事人之外的个人向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为侦破犯罪案件和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起到重要作用的;(三)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财产、公共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为履行法定职责实施了前款所列的见义勇为行为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

7. 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的第七条

(专项经费筹集)专项经费通过下列途径筹集:(一)政府财政拨款;(二)社会捐赠;(三)其他合法途径。

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的第七条

8. 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的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人员已有奖励和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