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权利行使

2024-05-13

1. 票据权利的权利行使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也就是说,作为持票人,它首先有权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向其偿付票款,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无法(如账上无款支付或者破产等)偿付票款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向其偿付票款。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所谓提示票据就是向债务人出示票据供其观看,请求其付款。持票人如未在票据法规定的时期内提示票据则发生其丧失追索权的效力。按期提示票据既是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也是追索权的保全行为。

票据权利的权利行使

2. 票据权利如何行使?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也就是说,作为持票人,它首先应当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付款人、承兑人)向其偿付,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无法(如账上无款支付或者破产等)偿付时,持票人才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向其偿付票款。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3. 怎样行使票据权利

  1、一般债权只有一次请求权,而票据权利包括两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司法解释第4条和第5条规定: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J顷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谓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请求票据的主债务人或关系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所谓追索权,是指当票据到期得不到付款或到期日之前得不到承兑或者发生了票据法第61条规定的其他原因时,持票人向票据上所有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该金额在一定时期的利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2、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虽然体现在同一张票据上,但无论从行使的顺序和行使条件、请求支付的金额数目、权利的对方当事人的范围、权利的消灭时效都不相同。
  3、民法上的债权,无论因合同而生,还是因侵权所生,还是基于其他法律事实所生,都不存在两次请求权的问题。

怎样行使票据权利

4. 票据权利怎么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其权利的行使可能有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据的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
(1)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之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是远期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请求付款。
(2)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两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行使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有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法律对票据责任的兑现场所和时间有所规定,以便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行使场所一般是银行营业点,其时间就是银行营业的时间,即票据时效的最后期限是以银行的营业结束时间为限,而不能以当日的24点为限。
(5)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提示票据、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这是一种中断时效的行为。
(6)票据权利的消失。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实出现时,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失去法律保护的情况。

5. 票据权利

简介概述
1.的概念和种类。
(1)的概念。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的种类。
第一,付款请求权。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具有主的性质,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主债务人行使第一次请求权,而不能越过它直接行使追索权。
第二,追索权。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发生的、持票人对从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追索权的行使以持票人第一次请求权未能实现为前提,相对于付款请求权来说,是副次性权利。
2.的特征。
(1)是一种金钱债权。它是要求票据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其权利的内容为一定数量的货币。
(2)是证券性权利。一经发生,就同作为证券的票据本身合而为一,只有取得证券,才能取得;也只有依据证券,才能行使。所以的移转,必须要求伴随票据的交付。
(3)是一种二次性权利。人首先可以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可以向付款人以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迫索权。

票据权利

6. “票据权力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这句话如何理解

票据权力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票据是由出票人无条件地承诺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把握这一概念,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而且表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谁拥有了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正如谁拥有公司的股票,谁就拥有了公司财产的相应部分。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它本身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票据持有人只有得到了票据才得到了收取款项的权利,如果他将票据转让给他人,那么他收取款项的权利也随之转让,他要取得款项必须交出票据。
第二,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出票人开出票据,它就必须承担到期支付票据上规定的金额的义务,只有它支付了金额才能解除其承担的义务。
第三,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履行付款的义务不能有赖于某一事件的发生或者某些情况的出现或者某一行为的作出作为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出票人一旦开出票据,那么不管是否发生或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它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第四,票据是一种债权凭证,它与一般的债券不同。一般证券的债权转让,必须通过书面的债权让渡手续,通知债务人后,才能生效。而票据的转让,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所以,出售货物而取得票据的债权人能简单地用交付或背书方式以低销其欠人的另一笔债务,或向银行贴现以取得资金周转。一个国家如有健全的票据市场,且票据债务人的资信又是可*的,持有票据的债权人,可以把票据视同现金,随时能取得融通的便利。
票据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方式作成才能有效。票据上必须载明名称、金额、收付款银行、支付日期等,否则票据无效。票据行为还必须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并办理必要的手续。例如,票据须经出票人签章,承兑须经承兑人同意支付并签章;转让须经转让人背书。票据的权利义务完全依照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为准。在票据上签名盖章的人,必须对票据上所载文字负责。

7. 持票人应如何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一、拒绝付款是什么票据?
1.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3.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4.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二、支票票据的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三、付款请求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付款请求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
1、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
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付款请求权,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方式:发行取得是指权利人依发票人的发票行为即通过票据的交付,实现票据的实际占有,从而取得付款请求权。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受让票据,从而取得付款请求权。
2、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
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依背书交付受让或依单纯交付转让票据而取得付款请求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持票人应如何行使票据权利

8. 票据法解读关于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就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2.票据权利的分类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是债权,也即请求权。根据这一性质,票据权利可分为以下两类:
(1)第一次请求权。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2)第二次请求权。第二次请求权,又称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的权利。票据权利之所以有双重请求权,乃旨在保护票据债权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中国票据法第4条也规定了票据权利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3.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是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必须占有票据才能享有并行使票据权利,所以,凡合法取得票据的人,也就取得了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因而受款人从出票人处得到票据,实际上就得到了票据权利。这种取得票据的方式称为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另外,继受取得也可出于票据法规定以外的原因,如公司合并、继承等。但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二,以无偿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超过其前手的票据权利。4.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例如,请求付款与行使追索权。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行为。例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有两种方式:一是提示票据;二是作成拒绝证书。
(二)票据行为1.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兑等六种。根据中国票据法的规定,在中国票据行为仅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而为的法律行为,除包括以上各种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付款(在中国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本书所指的票据行为仅为狭义的票据行为。2.票据行为的种类
(1)基本的票据行为与附属的票据行为这是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所作的划分。基本票据行为,又称主票据行为,在以上几种票据行为中,仅有出票为基本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又称从票据行为,是指以出票行为为前提,在出票行为完成之后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行为,是除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背书行为等。
(2)共有票据行为与独有票据行为这是根据票据行为所涉及的范围所作的划分。各种票据的共有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和保证,为汇票所独有的票据行为有承兑与参加承兑,为支票所独有的票据行为有保付。3.票据行为的特征
(1)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即可生效,不论其实质关系如何,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2)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多个法律行为时,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互不影响。一行为生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签名,不影响其他人签名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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