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2024-05-15

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上市公司依照本办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九)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二)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十三)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十四)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于A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涉及的行权价格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在授予股票期权时,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 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此外,《管理办法》中规定:
  “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
  这里涉及权益价格或数量调整的情况,可能包括配股、缩股、派息、增发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等。
  近两年,随着科创板开板,越来越多的新经济公司来A股上市,监管部门对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也在逐步调整。
  曾经A股主板不允许股权激励跨期执行。拟IPO公司必须确保“股权结构明晰”,这就要求企业在申报前加速行权或终止期权激励计划,最终使得股权激励难以达到理想的作用。
  现在A股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均已接受股权激励的跨期执行。只是对于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有一些较为严格限制。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2020 年 6 月修订)》:
  “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此外,“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A股的股权激励更看重激励的长期性,引导被激励者更长久地与公司并肩成长。

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一、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激励对象为外籍员工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本决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4. 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7月13日发布,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拟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法律依据: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拟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5.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不能是以下哪些员工

法律分析:(1)最近规定期限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规定期限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规定期限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八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不能是以下哪些员工

6. 股权激励怎么弄?

如今,“股权激励”已成为各家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标配手段,然而许多企业只知股权激励的好,在执行落地时,才发现股权激励之难。
事实上,在企业全生命周期中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效的激励机制贯穿始终。企业在不同阶段所需关注重点各有不同,通常需要匹配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和人力规模规划等因素,动态调整激励计划的设计和实施。

在创业初期,由于公司人数少,工作状态比较清晰,激励对象的选择以及授予数量可以按照激励对象的重要性及贡献程度来决定。等公司发展到成长期或中后期,则需要用科学的方法去计算激励的数量以及行权成本。同时,要进行期权池的调整,并重点关注、完善退出机制。
而从激励工具的选择上来看,未上市企业一般都会选择期权,这是因为股票期权在实际操作中是最灵活的,少部分公司会同时授予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企业上市后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有逐渐替代和转化的过程,股票期权越来越少,限制性股票占比越来越高。

7. 股权激励公司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不同性质的公司,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同。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权激励公司条件是什么

8. 股权激励对象人数是否有限制

股权激励对象的人数通常是没有限制的,但上市公司全部在有限期限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应当严格按规定执行。【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绩指标应当保持可比性,后期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其原因与合理性。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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