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登报后什么时间生效

2024-05-13

1. 债权转让登报后什么时间生效

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才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一、有关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问题
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问题:
1、对债权人与受让人而言,通知并不是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债权让与协议,该协议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是否通知并不影响债权的让与。
2、在达成转让协议后,如果债权人没有通知债务人,则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二、债权转让需要先还债吗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需要向债权受让人承担债务,不需要向债权出让人承担责任了。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的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有什么
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有: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3、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5、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转让登报后什么时间生效

2. 债权转让登报后什么时间生效

法律分析: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才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 债权转让登报后多长时间生效

法律分析:债权转让登报后,一般经过60日,视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需要经过多久,但是可以参考法院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债权转让登报后多长时间生效

4. 债权转让需要多长时间进行登报

债权转让登报后生效时间是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具备的时候。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虽不涉及债务人,但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 债务转让登报有效吗

债务转让行为经债权人同意了的,是有效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一、合同中约定不能转租可以转让吗
不能,除非经过原房东的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合同中如何让他人代为履行义务?
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是能让他人代为履行的,属于债务转移。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三、哪些合同债权人不能转让
有纠纷的债权债务能不能转让,要依据纠纷的类型而定,如果涉及到债权债务认定的纠纷,在纠纷解决前不能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债务转让登报有效吗

6. 登报转让的债权有法律效力吗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公告登报不一定就有效。通过报纸发布公告的形式一次通知若干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的确有高效率的一面。但是,以这种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能取得应有的法律效果。去年12月,曾代理过一桩债权转让的案件。任丘市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商贸)起诉华北石油大沃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大沃实业)。大沃实业与中国建设银行华北分行在2001年9月28日签订了500万元借款合同,大沃实业法人代表高女士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该借款作抵押担保,大沃实业取得借款后,未按约偿还,该债权经多次转让后由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2007年4月20日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本息634万元的债权价值转让给了另一家公司——世纪商贸,并于2007年5月17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胡律师认为,立华公司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在报纸等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对债务人作债权转让通知,因其不能到达债务人,所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刊公告”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机构。一些人误把在报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理解为“公告送达”,其实只有“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时“报刊公告”方可适用。胡律师说,在本案中无论是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纪商贸还是大沃公司既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银行机构,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不能认定为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已对世纪商贸和大沃公司的“债权转让”一案进行终审判决。判决书中说:“立华公司与商贸公司转让债权,因未履行通知义务,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7. 债权转让登报怎么登报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公告登报不一定就有效。
通过报纸发布公告的形式一次通知若干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的确有高效率的一面。但是,以这种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能取得应有的法律效果。
去年12月,曾代理过一桩债权转让的案件。任丘市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商贸)起诉华北石油大沃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大沃实业)。大沃实业与中国建设银行华北分行在2001年9月28日签订了500万元借款合同,大沃实业法人代表高女士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该借款作抵押担保,大沃实业取得借款后,未按约偿还,该债权经多次转让后由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2007年4月20日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本息634万元的债权价值转让给了另一家公司——世纪商贸,并于2007年5月17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
胡律师认为,立华公司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在报纸等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对债务人作债权转让通知,因其不能到达债务人,所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刊公告”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机构。一些人误把在报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理解为“公告送达”,其实只有“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时“报刊公告”方可适用。胡律师说,在本案中无论是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纪商贸还是大沃公司既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银行机构,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不能认定为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已对世纪商贸和大沃公司的“债权转让”一案进行终审判决。判决书中说:“立华公司与商贸公司转让债权,因未履行通知义务,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胡功群律师提醒,若涉及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一定要选取合理的“通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债权转让登报怎么登报

8. 债权转让登报多少钱

债权转让的费用是多少?
债权转让登报公告的费用给刊登的字符数量有关系,刊登的字符数量越多,在报纸上占用的面积越大,费用越高,这个没有统一的标注,每个报纸的收费标准都不一样。
债权转让公告登报可以在手机上直接办理了,办理流程以‘登天下’为例,流程如下:

关于债权转让,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是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债务人在履行的债务的过程中无法联系到债务人,从而使债权转让无法通知到债权人,在我国民事诉讼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中有“公告”送达一说。公告送达方式能够够成债权转让的通知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所体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须在全国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债权转让公告登报范本:
债权转让公告:XXXXXX有限公司、XXXXXX有限公司、范如凡:云浮市金石纪工艺品有限公司诉XXXXXX有限公司、XXXXXX有限公司、范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XXXXX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债权并生效。现XXXXXXX工艺品有限公司已将上述民事判决书项下的所有债权转让给XXXXXX公司,请向XXXXXX公司履行支付义务。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