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领导辞职,公司会有什么损失吗?该如何应对?

2024-05-28

1. 管理层领导辞职,公司会有什么损失吗?该如何应对?

公司高管是一个公司的高阶管理人员,是公司正常的经营不可缺少的关键岗位。公司高管辞职是一个公司的巨大损失。高管辞职如何面对新岗位,新工作?我认为首先调整好心态,假如是新工作比原先的岗位还需要好,不要骄傲,要对自己有信心领着好团队作出一个新的考试成绩,假如新工作不理想那也没关系,想着以前的考试成绩,不气馁不畏艰难。让自已尽早融入新的工作自然环境,和一个新的领导干部,朋友,下属培养感情,了解新公司的规章制度,新岗位的工作内容,经营范围,为后面开展工作搞好埋下伏笔。掌握公司战略方向或是关键迈向,带领团队不方向跑偏。

一个人能在某一公司保证高管的部位其专业能力都是有些,除非是是凭着老总关联的抵达工作人员,在高管辞职的情况下还会选取与本行业及本专业相关的工作中,针对如何面对新的工作自然环境更不必担心,有能力的人会用自己的方式去迎来一个新的磨练,要是没有一定的适应力是不会随便保证高管的部位而做管理的,本人辞职只必须提早三十日通告公司就可以(一般是职工递交辞职汇报),不用公司准许允许。到第三十日,彼此劳务关系就解除了。

高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能够规定其损失赔偿,但无法以此为由不给该高管申请办理离职流程,不然,高管能够规定公司赔付耽误申请办理离职流程的损害。有的人的确是个人才,在公司里可以独当一面,为上级领导解决困难,为公司开拓创新。因此当她由于各种理由辞职时,领导干部的确真心实意要想挽回。但问题的关键取决于,你提出离职的个人行为会被领导干部讲解为一种叛变,大家中间以前建立起的相信会受到非常大影响,这就仿佛全新的薄纸被揉成一团,再怎么展开也回不了当时的模样。因此一旦你留下,将来只需发生一点小小难题,就会有很有可能被大家彼此夸大其词讲解,而这样的情况下他不可以百分之百的信任你,你也没法竭尽全力的投入工作,最终只有或是辞职收尾。

你留有毫无疑问是由于领导干部已经处理了你想辞职的缘故,要不然你也不容易留有。即然早已挑选留有,那么就好好地把做好本职工作做好,做得更优异,让领导更为欣赏你。如果你的领导干部就是一个奸险小人,表面一套背后一套,那么我就需要搞好另谋高就的准备了。由于本人客观因素挑选辞职,例如谈婚论嫁,拆换大城市,家中变化等,这样的事情下不管领导干部如何挽留,都无法改变客观性现况,辞职是必定的。假如你留有,受影响的是个人的家中与生活,不良影响可能很严重啊,例如分开,亲人没法照料,显而易见不是太现实的。由于主观感受明确提出的辞职,感觉个人工资低、努力和收益不成正比、感觉朋友协作艰难、领导不爱交际、对公司市场前景不看好、对薪资福利不满意等,这样的事情下,假如提出离职后被领导干部挽回,或是可以选择留下来的。

管理层领导辞职,公司会有什么损失吗?该如何应对?

2. 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公司做出不利于公司发展的事情怎么办?

股份有限公司高管辞职后做出不利于公司的事情,可以对其进行起诉。公司在与管理层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比与普通员工签订合同复杂的多 。通常会有一些其他协议,比如保密协议,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或进入对手公司等等。所以,虽然高管离职了,但是也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对其进行起诉。


3. 企业倒闭高管如何赔偿

法律分析:公司破产,公司高管肯定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具体承担什么责任要看高管在公司的分工和公司章程是如何规定的,以及在造成公司破产的原因中,具体情况下,做为决策层的过错大小……如果,涉及有违法开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至于工资也是如此,通常高管的工资是与公司的效益挂钩的,公司没有效益,没有盈利,自然也没有这部分工资,至于影响大小,要看公司的章程,或公司的薪酬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所以破产企业高管人员经济补偿金,需要以此为基数来计算。

企业倒闭高管如何赔偿

4. 公司高管擅离岗位,擅自辞职,不进行交接,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带来损失,具体的法律条文?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5. 公司高管跳槽后会给企业带来什么影响?

因为你的问题问得很笼统,所以我按照普遍现象来回答你:
从影响上来说要结合这个公司的规模和这个高管的具体职责综合来看这个问题,如果这个公司属于知名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又属于与大众传媒文化联系密切的性质,那么公司的动态就非常容易受到大众的关注,高管的人事变动信息很快就会散播出去,如果这个高管属于那种与公司年利润息息相关的部门,他的离职势必会影响该公司在本年以及下一年的利润期望值,在大众心目中的信任度也自然会有所浮动,上市公司的话股票也会受到影响。但是如果是那种纯行政高管如人力资源之类的,影响就不会有之前的例子那么大。而公司也会相应的考虑这类问题,对于不同类别的高管也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举个例子来说吧,比如一家银行,信贷部属于银行的命脉,如果主观信贷部的副行长跳槽的话,首先就会带走一大笔的存款客户,同时也会带走大部分的重要客户资源,我还见到过有把整个部门都带到另外一家银行的情况存在,那么他的离职绝对构成了对公司威胁。但是如果是现金部门或者行政高管离职的话,就没那么大的反应。此外,高管跳槽的时机不同也会造成不同的影响,如果正好在公司经营状态下滑又或者遇到官司等不利于其形象的时候离职,无疑是对公司的又一大打击,外界会认为该公司有可能再度下滑,而从内部来看,高管离职其实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反倒是身边的人如果被炒会造成小骚动,毕竟和自己的利益息息相关嘛。希望能够对你有帮助!

公司高管跳槽后会给企业带来什么影响?

6. 公司倒闭高管有没有责任

法律分析:董事、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指的是董事高管不得有如下行为: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据此,若公司董事高管存在前述违反忠实及勤勉义务的行为,且因这些行为导致了公司破产,该董事、高管将在破产后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高管;若公司不存在前述行为,公司破产的,并不必承担前述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的董事、经理,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据此,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定代表人有可能需要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陈述、回答相关问题,否则有可能承担被据传或罚款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据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否则有可能要承担被训诫、拘留、罚款的法律责任。

7. 公司高管擅离岗位,擅自辞职,不进行交接,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带来损失,具体的法律条文

  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规定,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对于自动离职的人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本企业规章制度,行使行政处分权。
  为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企业通常都会制订一定的业务要求和相应的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是每名员工应做到的基本业务规范。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按照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严格履行请假制度,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不得无故不到岗、请假未准而擅离职守等。对此企业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给予处分。对于员工自动离职,企业可按旷工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一事实上要书面送达被处理人。倘若无法书面通知,企业需审慎处理此事,不可草率处理。因为企业对人员进行处理,程序上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该处理决定面临被确认无效的风险。
  2、企业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
  企业有权制定符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员工奖惩规定。只要企业制订的奖惩规定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据此企业就可以针对自动离岗人员适用惩处措施,如有解除合同的规定,亦可以适用之。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送达自动离职者本人。原劳办发[1995]179号《关于通过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使其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媒体通知等。”因此在企业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做好解除手续的保管工作。
  3、以离职人员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享有损失求偿权。
  原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约定从约定;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由此可以看到,企业行使损失求偿权时,求偿对象是指一般员工,如果企业有证据证明产生了前述损失是自动离职员工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企业对其提出的损失赔偿要求就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4、对于违法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以及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规定的离职人员,企业享受违约金求偿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向负责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的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公司高管擅离岗位,擅自辞职,不进行交接,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带来损失,具体的法律条文

8. 公司破产高管需要承担的责任

法律分析: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