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

2024-05-15

1. 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

法律分析:同一法律关系,就是指同一债权债务关系。 同一法律关系的例子如下: 甲帮乙运输一批货物,此时乙没有支付给甲运费,此时甲可以留置乙的这批货物的,这就是说占有的动产(留置的货物)与债权(支付运费)是同一个法律关系(运输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

2. 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

同一法律关系,就是指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同一法律关系的例子如下:甲帮乙运输一批货物,此时乙没有支付给甲运费,此时甲可以留置乙的这批货物的,这就是说占有的动产(留置的货物)与债权(支付运费)是同一个法律关系(运输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3. 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啥

同一法律关系,就是指同一债权债务关系。
1、加工毛衣的例子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甲与乙的行为性质属民事法律关系,两者签订的是一个加工承揽合同。半年后,甲与乙的同样是一个加工承揽合同,但是与前例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它们只不过是主体、客体、内容都相同的两个不同合同法律关系。
2、同一法律关系的例子如下:
甲帮乙运输一批货物,此时乙没有支付给甲运费,此时甲可以留置乙的这批货物的,这就是说占有的动产(留置的货物)与债权(支付运费)是同一个法律关系(运输关系)。

扩展资料:
法律关系的属性是调整性社会关系。如前所述,在法律关系的属性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和争论。我国法学界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法律关系究竟是思想意志关系”还是“思想意志关系与物质社会关系的统一”这一对问题上。
我们认为,首先,以所谓思想关系和物质关系作为社会关系基本分类的看法,尽管有其深刻性,但并不能真正概括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关系,即其不是社会关系分类的最佳方式。
其原因前文已有论述。只有本源性社会关系和调整性社会关系的分野,才是划分社会关系的恰当方式。按照这一基本分类,则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是调整性社会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留置权

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啥

4. 什么叫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法律分析: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称为“事实构成”。
例如房屋买卖,除双方签订合同,还需要登记过户。同一法律事实可引起多种法律关系变化,如工伤致死,引起婚姻关系消灭,继承、保险关系产生。
1、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例如,工伤致死,不仅可以导致劳动关系、婚姻关系的消灭,而且也导致劳动保险合同关系、继承关系的产生。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例如,房屋的买卖,除了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协议外,还须向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方有效力,相互之间的关系也才能够成立。
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成为“事实构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5. 什么叫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法律分析: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称为“事实构成”。
例如房屋买卖,除双方签订合同,还需要登记过户。同一法律事实可引起多种法律关系变化,如工伤致死,引起婚姻关系消灭,继承、保险关系产生。
1、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例如,工伤致死,不仅可以导致劳动关系、婚姻关系的消灭,而且也导致劳动保险合同关系、继承关系的产生。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例如,房屋的买卖,除了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协议外,还须向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方有效力,相互之间的关系也才能够成立。
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成为“事实构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什么叫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6. 什么是同一法律关系?

请解释说明什么是同一法律关系  
 首抚,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   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此例中,甲与乙的行为性质属民事法律关系,两者签订的是一个加工承揽合同。半年后,甲与乙的同样是一个加工承揽合同,但是与前例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它们只不过是主体、客体、内容都相同的两个不同合同法律关系。 希望能帮到你!
  怎么理解同一法律关系?  
 同一法律关系,就是同一债权债务关系。
 
 例如:甲帮乙运输一批货物,此时乙没有支付给甲运费,此时甲可以留置乙的这批货物的,这就是说占有的动产(留置的货物)与债权(支付运费)是同一个法律关系(运输关系),假设之前甲借用了乙的一辆汽车,此时不可以针对汽车进行留置的,因为这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民法中同一法律关系是什么意思,请简单说明 10分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法是一部基本法,是民法体系的基础,所以民法法律关系就是民法体系的基石。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民法法律关系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以下几类:
 
 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财产在民法上是一个多含义的概念,有时专指物,有时指物和财产 权利,有时指物以及财产权利和财产义 务。这里的财产是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行为是指人的工作和服务。如保管物品的保管行为,演出服务等。
 
 4、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智力劳动所创造出的成果,如商标、专利、技术秘密、发现等。
 
 5、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如信息等也可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三、标的,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
 
 又称为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
 
 四、关于标的与物的区分:
 
 标的或诉讼标的是一种法律关系,没有实体存在,而物有实体存在。诉讼标的有时可能会涉及标的物,也可能不涉及任何标的物。每一个诉都有诉讼标的,但不是每一个诉都有诉讼标的物。举例说明,因为房屋租赁产生了争议,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同一法律关系和相同的法律关系有什么区别吗?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权人留置动产的权利即为其享受的债权,因此,两者是同一层法律关系,是一个意思。
  同属于一个法律关系,多个诉讼请求指什么?  
 所谓一个诉讼只能解决一个法律关系的问题,只有发生法律关系竞合的情况下,或者有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当事人同一的情况下,才有讨论到这个问题的必要,如果两个法律关系八杆子打不著,那正常人都不会把它扯到一个诉讼中去,比如只要是个正常人都不会把A欠他的钱和B打了他这两个风棱牛不相及的事一并提起诉讼。
 
 所谓法律关系,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涉及到主体(也就是当事人),客体(就是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上所举,A欠你钱和B打了你,这肯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为连当事人都不同,客体更不同,一个违约,一个是侵权。
 
 那何为法律关系竞合,就是说同样的当事人之间因一个行为引起了他们之间两个关系,在民事领域最常见的就是侵权和违约的竞合,比如你坐公交,它车没开好出了事故,你伤了,这样车主的一个行为就引起了你们之间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合同违约,你们有客运合同关系,保证你的人身安全是客运合同的应有内容,现在你人伤了,他违约,你对他有违约请求权;另一个是侵权关系,他没好好开车造成你人身伤害,这是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即使你们没有合同关系,只是搭便车,他同样构成侵权)。这两个法系关系是不能在一个诉讼里解决的。你到法院起诉,只能提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不能两者都提。
 
 所谓诉讼请求,是指一个诉讼里你的具体请求,以上例,你提侵权之诉诉车主,你要求法院判他赔偿你损失多少多少,并给你赔礼道歉如何如何,这两个具体要求就是诉讼请求,所以一个法律关系范围内,提几个诉讼请求都没关系,但法院会不会满足你的请求那是另一回事。
 
 一并受理一般发生在有牵连的共同诉讼中,说起来复杂,不详述。
 
 另案起诉,就发生在前面讲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当事人同一的情况下,如A既欠你钱又打过你的人,你们两人之间发生了两个法律关系,一个违约一个侵权,但当事人都是你们两人,你这时到法院起诉,只能以一个法律关系起诉,不能又诉他还你钱又诉他赔打人的损失,否则法院只受理一个,另一个叫你另案起诉。
 
 “一事”通常指一个诉讼,也就是一个法律关系。不是指一个诉讼请求。
  有几种法律事实就有几种法律关系?  
 这个说法欠妥。
 
 1、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2、法律关系,就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
 
 在研究法律事实问题时,我们还应当看到这样两个复杂的现象:(1)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例如,工伤致死,不仅可以导致劳动关系、婚姻关系的消灭,而且也导致劳动保险合同关系、继承关系的产生。(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例如,房屋的买卖,除了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协议外,还须向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方有效力,相互之间的关系也才能够成立。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成为“事实构成”。
  法律关系的种类  
 在法学上,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本书采用下列分类: 法律关系处在不断的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它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但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是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还不是现实的法律关系本身。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这就是法律事实。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说,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其次,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此意义上,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如宇宙天体的运行)就不是法律事实。 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力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前者如社会革命、战争等,后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这两种事件对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而言,都是不可避免的,是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但由于这些事件的出现,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有可能产生,也有可能发生变更,甚至完全归于消灭。例如,由于人的出生便产生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和监护关系;而人的死亡却又导致抚养关系、夫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消灭和继承关系的产生,等等。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因为人们的意志有善意与恶意、合法与违法之分,故其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例如,依法等级结婚的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的成立。同样,恶意行为、违法行为也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如犯罪行为产生刑事法律关系,也可能引起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如损害赔偿、婚姻、继承等)的产生或变更。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称为“事实构成”。例如房屋买卖,除双方签订合同,还需要登记过户。同一法律事实可引起多种法律关系变化,如工伤致死,引起婚姻关系消灭,继承、保险关系产生。在研究法律事实问题时,我们还应当看到这样两个复杂的现象:(1)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例如,工伤致死,不仅可以导致劳动关系、婚姻关系的消灭,而且也导致劳动保险合同关系、继承关系的产生。(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例如,房屋的买卖,除了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协议外,还须向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方有效力,相互之间的关系也才能够成立。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成为“事实构成”。
  请解释说明什么是同一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同一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就是同一法律关系。
  在同一法律事件中,当存在多种法律关系时,选择于己有利的法律关系是否正当? 尽量从法理学角度给出建议  
 一、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原告方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借用,而被告方则认为是买卖。   这两种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在哪里呢?所谓借用,是指当事人将自己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标的物交给他人使用,但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而买卖则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由此可见,借用与买卖的关键区别在于,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显而易见,这两种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法院审理的法律依据也是不同的。进而影响到判决结果。   二、再比如原告方主张的法律关系是侵权,而被告方则认为是权属争议。   侵权的诉讼费用一般比权属争议要高,而且如果权属确有争议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便会被法院驳回,增加诉累。如果原告主张权属确认纠纷,同时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则会得到支持。   三、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有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理由有两个方面:   一是不同的人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之认定可能不同,甚至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自身利益出发,尤其可能对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形成偏向自我之意见。此种情形下,当然以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为基础,当事人举证、质证、法院判断证据皆应围绕法院确认的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否则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将无法顺利进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就很可能无法证明其诉讼请求,而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二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我国社会公众的法律知识水平还有待提高,当事人对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民事行为的效力认识有时还难以做到清楚、明确,而且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因财力问题不能聘请律师,故应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就诉讼请求变更及理由向当事人阐明。   虽然司法解释作出了上述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在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其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有误的情况下,一些当事人仍然我行我素,坚持原先的诉讼请求,不愿意作出变更。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为了一个说法”,即使败诉也在所不惜,故而坚持先前的诉讼请求;   二是当事人可能认为法院基于事实对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之认定并不客观,或者存在偏见,寄希望于上诉程序能改变这一切;   三是我国民事诉讼规费一般依诉讼请求的金额按比例收取,因此变更诉讼请求可能导致诉讼费的增加或者减少,有的当事人不愿意追加诉讼费而不愿意变更诉讼请求,也有些当事人不在乎诉讼请求变更可能导致的诉讼费用减少,而宁愿多交诉讼费,为的是在二审中取得更大的胜利。   上述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不变更诉讼请求。在当事人不作出变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法律关系的选择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不能仅凭自己的想当然。否则,会适得其反。
  相同法律关系与同一法律关系有何不同?  
 这个你可以在{律伴}法律网站,向懂法律的人士了解啊。比在这里咨询实际些。

7. 什么叫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法律分析: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称为“事实构成”。例如房屋买卖,除双方签订合同,还需要登记过户。同一法律事实可引起多种法律关系变化,如工伤致死,引起婚姻关系消灭,继承、保险关系产生。1、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例如,工伤致死,不仅可以导致劳动关系、婚姻关系的消灭,而且也导致劳动保险合同关系、继承关系的产生。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例如,房屋的买卖,除了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协议外,还须向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方有效力,相互之间的关系也才能够成立。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成为“事实构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什么叫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8. 什么叫同一法律关系?

同一法律关系,就是指同一债权债务关系。
1、加工毛衣的例子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甲与乙的行为性质属民事法律关系,两者签订的是一个加工承揽合同。半年后,甲与乙的同样是一个加工承揽合同,但是与前例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它们只不过是主体、客体、内容都相同的两个不同合同法律关系。
2、同一法律关系的例子如下:
甲帮乙运输一批货物,此时乙没有支付给甲运费,此时甲可以留置乙的这批货物的,这就是说占有的动产(留置的货物)与债权(支付运费)是同一个法律关系(运输关系)。

扩展资料:
法律关系的属性是调整性社会关系。如前所述,在法律关系的属性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和争论。我国法学界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法律关系究竟是思想意志关系”还是“思想意志关系与物质社会关系的统一”这一对问题上。
我们认为,首先,以所谓思想关系和物质关系作为社会关系基本分类的看法,尽管有其深刻性,但并不能真正概括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关系,即其不是社会关系分类的最佳方式。
其原因前文已有论述。只有本源性社会关系和调整性社会关系的分野,才是划分社会关系的恰当方式。按照这一基本分类,则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是调整性社会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