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对公账户网银转账的时候提示账户已过期

2024-04-28

1. 农行对公账户网银转账的时候提示账户已过期

该问题是由于对公账户状态导致,一般是由于没有年检的原因。具体需要联系账户开户行查询并处理。
目前,单位结算账户年检主要由各地方人民银行具体实施,人总行未设定具体年检起止日期,各地方人民银行一般在每年的第二或第三季度下发通知,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单位结算账户年检工作。
单位结算账户的年检资料:
1、无变更事项的账户年检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等相关文件;
(2)税务登记证正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5)开户许可证;
(6)非法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及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名章。
2、有变更事项的账户需同时提供上述年检资料,及以下资料:
(1)银行账户变更申请表;
(2)相应的变更证明文件。对营业执照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但尚需保留账户用于清理相关债权债务的,应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凭主管单位或有权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农行对公账户网银转账的时候提示账户已过期

2. 对公外汇存款帐户怎样开立

提供的资料就是你开人民币账户的那些资料(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介绍信等加盖公章)去外管局办理信息登记,然后拿着信息登记表、财务印鉴和那些开户资料到银行开户就行了。如果是货物贸易项下的结算户还要在外管局做一个企业名录登记,还要去财政厅开立一个对外经营许可证明,然后才能带上你那些资料到银行开户。各家银行都不一样,最好先打你要开户的银行的客服电话问一下。
PS:打这么多字不容易,麻烦给个最佳吧。

3. 我们公司在三月份的时候把一部分基本银行存款账户的钱转为定期存款 到四月分的时候进行对公定期存款销户

4月份 对公定期存款销户时,先对存款利息45元做一笔收入,其会计分录为:
     第一步:利息收入入账
      借: 银行存款-某某银行-定期   45
              贷:   财务费用                      45 
        第二步:定期存款销户时
       借: 银行存款-某某银行-活期          10045
                 贷:银行存款-某某银行-定期          10045(含本金和利息)
     定期存款户平了,钱全额划入基本存款户了,该收的利息入账了。

我们公司在三月份的时候把一部分基本银行存款账户的钱转为定期存款 到四月分的时候进行对公定期存款销户

4. 开立对公外汇存款账户的识别对象有哪些

交易家:
对公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 
  (1) 活期对公外汇存款 
  存款单位开立外汇帐户时应到拟开户行领取空白“开户申请书”和“印鉴卡”一式三份,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并加盖与帐户名称一致的单位公章和法人章或根据法人授权书的内容加盖其授权人章;在“印鉴卡”上还可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或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和财务主管人员章。以上私人名章均可用本人签字代替。 
  同时,开户申请人还应提交: 
  a. 工商行政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b. 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须提供的资料和批文; 
  c. 国家技术监督局办法的企业标准代码证书; 
  d. 其他银行要求提供的资料; 
  经银行审核后即可开立活期存款帐户。 
  (2) 定期对公外汇存款 
  存款单位在工行开有外汇活期存款帐户或未在工行开有外汇活期帐户,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保留外汇(或书面批准),均可办理。 
  中资企业外汇定期存款可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五档;外商投资企业、国内外金融机构外汇定期存款,分为七天通知、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六档。七天通知存款的起存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公基本户、一般户销户客户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携带哪些资料?

1) 申请销户的单位应出具单位公函,证明其确需销户,上面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销户时,预算单位应出具财政部的销户通知。
 3) 单位应交回其留存的一份印鉴卡片、原开户申请书、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对账服务协议、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备案类账户的销户也需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对于使用过程中进行过预留印鉴变更的账户如需销户,还应交回更换印鉴申请书等申请书的客户联。
 4) 对于验资类账户的销户,在验资期满前,如果该单位注册不成功,单位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要求单位出具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不予注册的证明办理验资户销户手续。
如果客户无法出具不予注册的证明的,应于验资期满后未客户办理验资账户的销户,此时应收回原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由各出资股东出具验资不成功的证明,并签章确认,并注明销户原因后,经业务主管授权签字,才能办理销户。
如属于单位出资,凭出资单位书面申请和经办人身份证件使用特种转账凭证将资金转到与出资人名称一致的原出资存款账户。如属于个人出资,出资人必须退回原现金缴款单回单,凭出资人身份证件使用取款凭证支取现金。
5) 如果客户留存的印鉴卡回单联丢失,应让客户提交其加盖公章的公函,表明如果因为丢失的印鉴卡被盗用发生资金问题,责任由客户自负。
6) 单位应交回已购买未使用的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若不能全部交回的,应出具单位证明,表明如果由于未交回的单证造成资金损失,风险由客户自担,并在证明上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7) 办理销户的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公基本户、一般户销户客户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携带哪些资料?

6. 怎样办对公的账户?有些什么程序?

  根据规定,从5月15日开始,对公账户的开户流程将会发生较大地变化,现将重要事项提示如下:
  一、新开立或变更账户过程中,增设“单位账户业务受理流程单”。主要用于:一是列明从开户资料领用到账户启用的全流程环节,强化流程执行和开户资料交接、保管的过程管理;二是通过开户现场场景记录,为账户管理后续工作提供更多的辅助信息。
  二、启用新版空白印鉴卡。新版印鉴卡增加了编号及防伪手段,空白印鉴片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使用。每一份流程单原则上只能领取1张空白印鉴卡,若考虑印章盖错或不清楚等特殊原因需多领取印鉴卡的,最多可领取2张空白印鉴卡。已领用的印鉴卡片有效期为30天,逾期自动作废,不得继续使用办理开户手续。
  三、取消印鉴卡的客户留存联和支行留存联,以减少印鉴卡流转和保管环节的工作量,降低风险隐患。若客户需要留存印鉴,则在“单位账户业务受理流程单”对应栏选取客户需要印鉴留存联,并将“单位客户账户预留印鉴留存联”交客户,留存联上有明确提示:一是本留存联仅用于单位内部备查,变更印鉴及销户时无需提交我行;二是请妥善保管,勿将加盖了印章的留存联交给单位财务以外的人员,由于留存联保管不当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四、开立同业存款账户时,必须先由分行资金部门确定同业账户利率。开立同业存款账户时,需有分行资金部门的审批单或业务联系单,审批单或业务联系单必须注明协商确定的利率。
  五、强化了账户联系人信息记录,便于账户年检和大额核实。要求单位客户在开户时至少预留两个联系人,联系人必须是单位负责人或财务人员,并在申请书上注明联系人类别、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手机。
  六、开户资料在开立账户前可以相互通用。例如,客户在甲支行领取的开户资料,可以到乙支行办理开户手续,不受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制约。
  七、客户提供的开户证件没有变化。
  估计对你有点帮助吧

7. 注销邮政储蓄银行开的对公业务基本帐户需要哪些材料

您好,注销对公基本户的材料有:1)申请销户的单位应出具单位公函,证明其确需销户,上面加盖单位预留印鉴;2)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销户时,预算单位应出具财政部的销户通知;3)单位应交回其留存的一份印鉴卡片、原开户申请书、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对账服务协议、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备案类账户的销户也需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对于使用过程中进行过预留印鉴变更的账户如需销户,还应交回更换印鉴申请书等申请书的客户联。4)对于验资类账户的销户,在验资期满前,如果该单位注册不成功,单位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要求单位出具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不予注册的证明办理验资户销户手续。如果客户无法出具不予注册的证明的,应于验资期满后为客户办理验资账户的销户,此时应收回原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由各出资股东出具验资不成功的证明,并签章确认,并注明销户原因后,经业务主管授权签字,才能办理销户。如属于单位出资,凭出资单位书面申请和经办人身份证件使用特种转账凭证将资金转到出资人名称一致的原出资存款账户。如属于个人出资,出资人必须退回原现金缴款单回单,凭出资人身份证件使用取款凭证支取现金。5)如果客户留存的印鉴卡回单联丢失,应让客户提交其加盖公章的公函,表明如果因为丢失的印鉴卡被盗用发送资金问题,责任由客户负责。6)单位应交回已购买未使用的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若不能全部交回的,应出具单位证明,表明如果由于未交回的单证造成资金损失,风险由客户自担,并在证明上加盖单位预留印鉴;7)办理销户的人员等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注销邮政储蓄银行开的对公业务基本帐户需要哪些材料

8.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怎么样写,最好是写好的参考下?

企业: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临时账户,专用账户等等 
个人:储蓄账户,结算账户 

具体要求应参照下文: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 国 人 民银 行 令 

〔2003〕第5号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四月十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十四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十五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⒒�敬婵钫嘶э�у羌侵ず拖铝兄っ魑募�?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二)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三)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属本条第二、三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第二十六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第三十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第三十一条开户登记证是记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存款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三十四条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三十五条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第三十六条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第三十八条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第三十九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项。 

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四十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第四十三条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第四十四条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第四十五条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四十六条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第四十八条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第五十条存款人因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银行得知存款人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况,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第五十二条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十三条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第五十四条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十五条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五十六条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五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第六十条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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