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券商有私募基金托管资格

2024-05-14

1. 哪些券商有私募基金托管资格

一、私募基金托管
1、私募基金托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管基金资产,监督基金管理人日常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独立开设基金资产账户,依据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清算和交割,保管基金资产,在有关制度和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对基金业务运作进行监督,并收取一定的托管费。
2、为充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基金信托财产被挪作它用,各国的证券投资信托法规都规定:凡是基金都要设立基金托管机构,即基金托管人来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操作进行监督和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
3、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二、券商成为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基金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机构。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概括的说,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实收资本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行业信誉的金融机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2、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私募基金托管机构的管理
1、券商的管理条件
(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券商基金托管机构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主要有:
(1)保管基金的资产;
(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获取基金托管费用。
3、券商基金托管机构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保管基金资产;
(2)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3)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哪些券商有私募基金托管资格

2. 券商私募基金托管资格都有哪些

一、券商私募基金托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三规定的证券基金托管银行,也就是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目前已获得的券商私募基金托管资格
依据《基金法》第33条“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看出,基金法并未区分公募、私募基金托管人,而是对托管人采取行政许可核准制度。因此,国信证券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审核托管人的托管资质。
根据证监会公布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已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除商业银行外,还有14家。对于未取得证监会许可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券商,其目前为私募基金机构提供的产品备案、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等服务,仅仅属于证券经纪业务的延伸,不能对外宣称其能担任私募基金托管人。此外,证监会机构部已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对目前券商开展的私募基金综合服务业务进行评估,拟适时出台《证券公司主经纪商服务指引》,在该指引出台前,拟不再新增相关综合服务试点,避免该业务与现行须经行政许可的基金托管业务被部分机构混淆,也意味着私募基金综合服务试点业务将定格在目前的59家券商。

3. 券商私募基金托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证券基金托管银行,也就是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目前已获得的券商私募基金托管资格
依据《基金法》第33条“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看出,基金法并未区分公募、私募基金托管人,而是对托管人采取行政许可核准制度。因此,国信证券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审核托管人的托管资质。
根据证监会2016年4月22日公布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已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除商业银行外,还有14家。对于未取得证监会许可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券商,其目前为私募基金机构提供的产品备案、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等服务,仅仅属于证券经纪业务的延伸,不能对外宣称其能担任私募基金托管人。此外,证监会机构部已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对目前券商开展的私募基金综合服务业务进行评估,拟适时出台《证券公司主经纪商服务指引》,在该指引出台前,拟不再新增相关综合服务试点,避免该业务与现行须经行政许可的基金托管业务被部分机构混淆,也意味着私募基金综合服务试点业务将定格在目前的59家券商。

券商私募基金托管资格

4. 私募基金托管资格的券商有哪些要求

一、私募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是投资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应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并由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
二、私募基金券商要求
(一)法律要求
基金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机构。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概括的说,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实收资本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行业信誉的金融机构。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2、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市场准入要求
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八项条件:
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我国的私募基金券商
1、证监会最新公布的基金托管人名录显示,截至2015年2月底,我国证券市场公募基金托管人增至38家;其中,去年新增16家,是自我国证券市场有基金托管人以来,年度新增基金托管人最多的一年。
1998年,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5家银行首批获得公募基金托管资格,之后三年都无机构新获基金托管资格,2002年光大银行和招商银行实现突破获得托管牌照,但之后每年最多也仅有两三家机构获得牌照,2006年和2007年再次出现“空缺”,去年一年新增16家可谓是迅猛增长。
这一快速增长背后是公募基金托管政策的放宽和细则的完善。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颁布,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2013年1月25日证监会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同年3月15日,正式规定出台,之前由商业银行一统基金托管业务的局面被打破,而重获“入场券”的券商更是成为抢夺基金托管蛋糕的急先锋。
2、统计显示,去年新增的16家基金托管人中,券商是主角,占据8席,即去年新增的基金托管人中有一半是券商。除券商外,非银行金融机构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也在去年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2013年12月底,海通证券获得基金托管资格,他不仅是首家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券商,也是首家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此外,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银河证券、华泰证券、中信证券、兴业证券8家券商也于2014年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5. 私募基金托管人为券商的有哪些

获得基金托管资格券商:海通证券获得基金托管资格,他不仅是首家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券商,也是首家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此外,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银河证券、华泰证券、中信证券、兴业证券8家券商也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一、什么是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管基金资产,监督基金管理人日常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独立开设基金资产账户,依据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清算和交割,保管基金资产,在有关制度和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对基金业务运作进行监督,并收取一定的托管费。
所谓基金托管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协议约定,在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职责的当事人。基金托管人由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三条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二、私募基金是否一定要进行基金托管?
除基金合同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基金托管并不是必须的。
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私募基金托管人为券商的有哪些

6. 如何取得券商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资格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审核流程》,其审核重点为申请人的结算模式、人员配备、部门设置、软硬件配置、托管业务系统等,具体业务由证监会基金机构监管部负责,审核通过后由证监会基金机构监管部出具《关于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试点的无异议函》。
但根据【2014】1172号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部部函《关于做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及客户资金支付消费服务监管工作的函》,证监会以行政委托方式将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委托给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行使。
2014年9月9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向各证券公司发出证保发【2014】95号文件,明确由其行使私募基金综合托管行政许可的受理、评估、核准。核准后出具证保函〔201X〕XX号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关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无异议函》。
一、券商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证券基金托管银行,也就是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券商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职责是什么?
依据我国《基金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7. 私募基金托管人可以是券商么

私募股权资金交由第三方托管是监管部门的基本要求,在潜意识里我们都会理所应当的把银行当作默认受托方。那么,除了银行之外,还有没有机构可以从事私募股权基金资金的托管业务呢?
活跃于资本市场的券商是否可以呢?事实上,答案是肯定的。
下面跟天使客具体来了解一下吧,看看有哪些券商具有此资质,了解下最新相关信息。
已有消息称证监会机构部下发了迅速腾空最新一期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不仅对“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内涵做了明确,同时表示证监会拟适时出台《证券公司主经纪商服务指引》,在该指引出台前,拟不再新增相关众多创造综合服务试点。目前券商的整个私募服务托管业务规模已达8000亿元,这也意味着,在新规出台空间前的这段过渡期内,这块8000亿元的蛋糕或被重新划分。
一、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上述机构或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是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二是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是利用基金财
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四是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五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六是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七是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交易活动;九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需要有什么资质或要求吗?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证券基金托管银行,也就是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该没有专门的牌照,一般做的比较大的银行也都能满足上面这些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三条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私募基金托管人可以是券商么

8. 私募基金托管资格有哪些问题

私募基金托管资格的问题有办理私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开立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一、私募基金退出什么意思
私募基金退出是指在所投资企业的价值达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预期的水平后,将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在合适的时间以最高效的方式通过资本市场转化为资金形态以达到收益最大化并退出企业的目的,实现资本价值的增值或者减少损失。
二、怎样购买基金
低薪年轻人最佳理财路:定期定额买基金所谓定期定额买基金,是指投资者约定每月扣款时间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包括银行和券商)在每月约定日从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这种基金投资方式,首先,年轻人没有时间理财,而“定期定额”买基金类似于“零存整取”,只要去银行或证券营业厅办理一次就可以了。其次,很多年轻人对证券市场知之甚少,而利用定期定额方式投资基金可以平均成本、分散风险。最后,很多年轻人因需要支出的项目多,月节余不多,也不稳定,而定期定额计划的门槛非常低,起点一般为100元-300元,可以按月扣,也可以按双月或季度扣,几乎不会给他们带来额外的压力,还能积少成多,使小钱变大钱,以应付未来对大额资金的需求。而且可以养成很好的理财习惯。
三、基金是合法的吗?
基金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其投资标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除了直接以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名义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市场上还有不少企业名称不体现“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字样,但主要以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经营目的的企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外包指引》第十二条,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各参与方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内容应包括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反洗钱义务履职及责任划分、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