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

2024-05-15

1. 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

使用管理处: 电话:65236228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使用业务管理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取等使用业务相关政策;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监督、分析使用计划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房源管理、数据维护和征信管理;协调、指导、考核协作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使用业务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后管理和提取等使用业务的风险防范;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的管理;管理和指导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处长:胡骋宇 
办公室:电话:65810481  传真:65237998
负责本中心行政事务和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重大会议的组织和会议记录与整理;文秘、档案、宣传、机要、保密、信访、安保和后勤;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中心本级和分支机构固定资产的管理;管理和指导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主任:许凤美


扩展资料:
管理中心职能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是直属苏州市政府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负责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公积金中心内设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缴存管理处、使用管理处、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信息管理处、内部审计处、服务管理处九个职能部门;下设张家港、常熟、昆山、太仓、吴江、吴中、相城、姑苏、虎丘九个分中心和盛泽一个管理部。公积金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起草全市住房公积金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协调推进住房公积金改革。
(二) 拟定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和使用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
(三) 编制、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指导、管理和监督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开展的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工作。
(五)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监督检查全市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建立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为面向社会、方便群众办事,公积金中心下设9个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大厅,组织建设、工商、农业、中国、交通、苏州等商业银行和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等单位入驻,集中承办住房贷款等业务,实行“一条龙”服务。主要服务项目有:
1.受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2. 为借款人提供住房置业担保服务;
3. 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
4. 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提取;
5. 单位住房公积金开(销)户登记;
6. 住房公积金卡务;
7. 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查询;
8.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金融政策咨询。
监督电话:12329
地址:干将东路877号;邮编:215006
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职能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处室及其职能

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

2. 苏州住房公积金

外地进城务工人员离职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
按苏州政策文件苏房金(2004)14号的规定:
 
 (四)出市或出境定居销户提取的

  1、到外地工作并且有以下证明材料之一:户口迁移证明;外地户口(户口暂住证)或外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不迁移户口,与外地(不含大市范围)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须经外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鉴证)。
 
  二、提取公积金程序

  (一)提取人凭本人公积金卡、身份证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管理机构(包括市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下同)或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银行市区所属网点提出申请。

  提取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均需原件复印件1份。

  (二)公积金管理机构网点或承办银行所属网点受理申请并审

核提取公积金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提取金额,对符合条件的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并给予办理提取手续。

3. 苏州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

苏州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是051262888222。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123号中新汇金大厦1楼、2楼。

苏州园区公积金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不同于苏州市区、新区,乃至全国其他地区,其对社保、医保等有着自己独特的体系,这套体系是从新加坡引进的,被称为园区公积金。
园区公积金制度是借鉴新加坡经验的重要成果之一,是一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住房保障等在内的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园区公积金具有预筹积累、纵向平衡的特点,与我国其它地区执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
为顺利实现政策的平稳衔接,保障公积金会员的权益,对非本市户籍的农村会员离开园区,可选择按国家《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也可选择按以往政策办理回乡务农一次性提取公积金手续。
公积金各专户存款必须专项用于会员各类社会保障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医疗及养老专户,顾名思义,用于保障在园区工作的员工及其子女的医疗费、门诊费、大病保险,退休后的个人养老。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苏州园区公积金制度

苏州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

4. 苏州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

苏州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是0512-62888222。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园区直属的行政事业单位,是园区的社会保险(公积金)业务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法律和政府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工作,依法在园区行使社会保险登记、基金征缴、个人权益记录和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职权;以及园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资金管理。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自助服务时间:24小时。
传真:0512-62881183/62885723/6288600。
地址:苏州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2号国际大厦3楼、11楼。
交通:公交26路、28路、307路、68路、47路均可到达。

苏州园区公积金提取条件: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规定保留养老、医疗所需的最低存款。
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3、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基本养老条件的。
在下列情况下,按规定标准扣除社会统筹基金后,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1、出国定居。
2、非苏州户籍的农民工,将回到农村户口所在地务农。

5.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苏州工业园区,下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直属苏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前款公积金中心包括在县级市、区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第五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作为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民政、工商、税务、统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部管理制度,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第二章 缴存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第八条 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由单位负责办理缴存手续。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的调整方案由公积金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应当相同。第十二条 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擅自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超过月缴存最高限额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超出部分由公积金中心依法退回。第十四条 单位因停产满一年或者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单位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第十五条 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

  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缴存责任主体。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对封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单位可以委托公积金中心集中管理。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由职工本人保管,并实行凭卡办理制度。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按照规定缴存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6.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介绍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是直属苏州市政府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负责苏州大市行政区域内(不含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公积金中心内设办公室、监察室、资金管理一处、资金管理二处、计划财务处、资产保全处、信息技术处、综合服务处、项目贷款管理处等九个职能处室;下设姑苏分中心、虎丘分中心、张家港分中心、常熟分中心、昆山分中心、太仓分中心、吴江分中心、吴中分中心、相城分中心等九个分中心及盛泽管理部等一个管理部。

7. 苏州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是多少啊?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虎丘分中心 地址:高新区狮山路2号,新创大厦一楼 邮编:215009 传真:68012512 ,服务热线、政策咨询(监督)电话:12329
公积金管委会实行定期会议制度,按照科学、民主原则行使职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扩展资料:
苏州市其他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及电话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张家港分中心
地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5号 
服务大厅电话:58682391 58693091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熟分中心
地址:常熟市海虞北路57号
服务大厅电话:52877668
政策咨询(监督)电话:52877668、52879978、52879098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 
地址:昆山市祖冲之南路505号(新江南大厦3楼)
服务大厅、政策咨询(监督)电话:12329、12345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太仓分中心
地址: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
服务大厅电话:53532183
政策咨询(监督)电话:53539196
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及其职能

苏州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是多少啊?

8.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公积金账号如何查询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通过网络和电话进行查询。
网络查询步骤:
1.登录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2.选择便民查询版块;
3.选择账号查询;
4.点击公积金网上个人业务系统;
5.输入个人公积金账号即可查询。
电话查询步骤:
1.打公积金热线电话——12329或者16822888即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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