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介绍

2024-04-28

1.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介绍

概述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副局级),为上海市民政局管理的行政机构。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介绍

2.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机构领导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局长华源分工:领导社团局全面工作。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副局长徐乃平分工:协助主持社团局日常工作;分管综合处、登记处、社团处和社团监察总队;负责政策法规研究工作、信息化工作、安全保卫工作;联系市社会工作党委、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委、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副局长贾勇分工: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分管民非处、基金会处、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市社会组织服务协会;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联系市民政局机关党委、工会和团委。

3.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和参与起草本市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二)研究本市社会组织发展的全局性、方向性问题,提出社会组织发展的专项规划和政策建议,做好规划和政策落实的协调、服务工作。(三)负责社会组织的筹备审批;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审批;负责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四)研究拟订行业协会的改革发展方案、布局规划和有关政策,承担行业协会的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负责对行业协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五)指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开展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培训工作;协助开展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建设。(六)指导开展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研究并负责涉外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七)监督管理社会组织的活动,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对非法社会组织实施查处和取缔。  (八)协调有关部门整合和利用各方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社会组织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人才开发、合作交流等服务。(九)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十)承办市政府及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4. 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介绍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副局级),为上海市民政局管理的行政机构。

5.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法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组建,并经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组织。第三条 (适用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建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团体进行有关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各区、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
  社会团体的活动,应当同时接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指导。第五条 (管理原则)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六条 (成立登记)
  成立全市性的社会团体或跨区、县的社会团体,应当经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
  成立区、县性的社会团体,应当经区、县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申请登记。
  建立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国家金融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申请与答复)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起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
  (三)章程;
  (四)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
  (五)负责人和主要成员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
  (六)成员人数。
  章程应当载明名称、宗旨、经费来源、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章程修改程序、社会团体终止程序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向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第八条 (社会团体证书)
  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并由民政部门在报刊上公告;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不得涂改、出借、转让。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并向民政部门申请补发。第九条 (不予登记的复议)
  申请人对区、县民政部门不予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民政局申请复议。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复议决定,并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备案。
  申请人对市民政局不予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民政部申请复议。第十条 (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应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自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的终止程序自行解散的;
  (二)完成章程规定任务的;
  (三)改变宗旨的;
  (四)因行政管辖区域的变动造成与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五)分立或者合并的;
  (六)由非法人社会团体转为法人社会团体,或者由法人社会团体转为非法人社会团体的;
  (七)一年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由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核准后予以注销,并在报刊上公告。第十二条 (收费)
  社会团体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登记管理费和公告费。第三章 日常管理第十三条 (活动原则)
  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核准登记的章程产生领导机构、支配合法收入和开展业务活动。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须报经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核准。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规定

6. 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和参与起草本市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二)研究本市社会组织发展的全局性、方向性问题,提出社会组织发展的专项规划和政策建议,做好规划和政策落实的协调、服务工作。(三)负责社会组织的筹备审批;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审批;负责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四)研究拟订行业协会的改革发展方案、布局规划和有关政策,承担行业协会的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负责对行业协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五)指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开展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培训工作;协助开展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建设。(六)指导开展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研究并负责涉外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七)监督管理社会组织的活动,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对非法社会组织实施查处和取缔。(八)协调有关部门整合和利用各方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社会组织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人才开发、合作交流等服务。(九)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十)承办市政府及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7. 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设6个内设机构。(一)综合处(二)登记处(三)社会团体管理处(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处(五)基金会管理处(六)社会组织服务处(涉外社会组织管理处)

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