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协会的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2024-05-14

1. 中国医药协会的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各项联谊活动,加强两岸三地同业间相互了解和联系;(二)宣传国家的产业经济政策,传达、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三)协调地区间医药厂商的业务交往,促进各地区医药产品购销与经营;积极向政府反映会员、行业的呼声、愿望和要求,向政府提出有关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研究提出本行业发展方向、行业布局和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建议;(四)组织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转让和合作等技术服务;组织名优产品评选、推介;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和重要新成果的推介、推广,推广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促进本行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五)开展与国内外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合作。组织对外考察、经验交流、学习先进和培训研讨等活动,以达到取长补短、增长知识、拓宽思路,加快行业经济发展;(六)制定和贯彻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树立优良的职业道德风气。协调会员和会员之间,会员和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七)加强信息服务,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办好协会网站,编辑出版有关信息资料,为会员提供政策导向、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八)承办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所委托的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和本协会宗旨所允许的、适合协会开展的经济互助和相关的经营活动。

中国医药协会的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2.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英文名称: CHINA ASSOCIATION OF PHARMACEUTICAL COMMERCE ,缩写: CAPC 。第二条 本团体是与医药商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坚持市场化方向,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代表和维护医药商业行业整体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健全市场秩序,推动医药流通体制改革。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促进医药经济和医药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本团体遵守宪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崇文区永外三元西巷甲 12 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国家医药方针、政策,积极贯彻政府有关医药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承办医药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二)深入开展医药商业行业、地区医药经济发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参与医药商业行业法律法规、宏观调控、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准入、市场竞争规则等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并组织贯彻落实。(四)在行业调查研究基础上,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实际情况及会员诉求,努力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五)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诚信服务等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六)收集、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研究市场发展趋势,发布行业信息。指导企业科学决策,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七)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建立行业、会员、品种、价格等统计信息网,搜集、统计、整理并定期反馈行业统计、会员统计、药品品种、药品价格等基础信息资料,进行市场和行业发展趋势分析、预测;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刊物,创办网站,进行国内外和行业内外信息交流。(八)开展与医药商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品种市场、管理模式、物流技术等)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医药市场、行业政策、品种结构及价格变动等信息。(九)配合政府部门组织医药商业行业专业人员岗位资质及相关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十)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国外同行协会及有关组织建立合作交流关系,组织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本团体采用单位会员制,凡有一定经营规模、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的医药商业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可直接申请参加本团体。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搞好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和协作。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2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理事更替,但调整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会总数的 1/3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8 年 10 月 28 日 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的业务范围

为切实发挥协会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功能和作用,促进协会与会员的沟通联络和信息交流,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作为全国医药企业自己的组织和代表,努力为医药企业提供服务,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1、协会已建立的网站,将成为医药企业提供交流经验、加强自律、依法维权以及加强和改进协会的自身建设的服务平台,不定期免费为会员单位提供电子版行业最新数据资料和专题研究报告等。2、将开辟会员信息发布栏目,建立技术转让、企业管理、市场信息、咨询服务的互动平台,帮助会员单位免费发布人才、技术、管理、培训等需求信息;帮助会员发布新产品等推广信息,根据企业需要协助承办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3、协会每月免费为会员单位寄送《中国医药通讯》、《中国医药行业信息》、《医药经理人》三本杂志,提供最新的政策法规及行业动态信息资料。4、协会将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班就共同关心或面临的问题开展研讨;聘请相关专家及专业咨询公司,就政策、技术、管理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对话;开展会员之间产、学、研、商互相连接,实现资源互补与共享。通过交流协作,解决实际问题,以达成共商共识共赢。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的业务范围

4.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的建设宗旨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宗旨是为本行业企业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医药生产和流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防病治病、康复保健和科研教育需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5.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二、开展医药流通行业、地区医药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医药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研究市场发展趋势,组织和指导商品交流,促进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引导企业用科学发展观进行科学决策、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四、搜集、统计、整理并反馈行业统计、品种、物价等基础资料,开展市场调研预测,编辑协会刊物,进行国内外和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五、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医药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开展国内、国际医药流通企业管理技术交流与经济合作。六、组织医药流通企业人才、技术和有关专业培训,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七、参与制定、修定行业准入、行业管理、市场竞争规则、GSP认证等行业标准,组织企业贯彻实施;参与药品经营企业市场准入方面的有关工作及资格审查。八、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诚信服务等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九、积极开展国际交往,与国外同类协会和有关行业建立合作交流关系,组织做好对国外先进经验的消化、吸收工作。十、承办政府医药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6.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的建设宗旨

推动中医药学的国际交流、传播与发展,增进世界各国(地区)中医药团体之间的了解与合作,加强世界各国(地区)的学术交流,提高中医药业务水平,保护和发展中医药,促进中医药进入各国的主流医学体系,推动中医药学与世界各种医药学的交流与合作,为人类的健康做出更大贡献。

7. 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的协会宗旨

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依法加强医疗行业管理,维护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监督作用,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推动医疗机构改革和建设的健康快速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依据有关法规和我学会《章程》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会员单位实施业务指导。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委员会(英文名称为Pharmacy Administration Commision of 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 以下简称本专业委员会)是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总会)所属的二级学会,是在总会领导下的全国性医院药学部门及其药师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者的非营利性、群众性行业组织。本专业委员会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联系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及其药师和医院药事管理工作者的纽带,是其加强医院药事管理工作的助手。医疗机构药师、药事管理以及其他与本专业委员会有关的药学工作者都是本专业委员会的基本服务对象,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是本专业委员的基层活动单位。本专业委员会遵守《中国医院协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再另定章程。但为了规范药事管理工作,依据总会《章程》精神和有关规定,经总会同意和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讨论通过,制定了《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一)宗旨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和药事管理工作者开展医院药事管理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实践,交流科学管理的经验,促进临床药学学科建设和医院药学人才的成长,为提高药学服务质量,促进药品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使用,保护患者用药权益,为保障民众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促进医院药学部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法规化管理,提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学部门主任和药师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提供指导和服务;积极提倡、推动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和药师的自尊、自律、自爱,维护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和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医疗机构药学部门以及药学技术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的协会宗旨

8. 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的建设宗旨

以党的十六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配合和围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监总局和中国质量协会的中心工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与企业搭好桥梁,作好纽带。组织和团结全国医药行业会员,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加强质量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通过推行先进的管理理念、理论和技术传播,狠抓全面质量管理,为使医药企业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提高产品质量,打出品牌,冲出国门作好服务。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