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为何要统一监管标准?

2024-05-13

1. 资管为何要统一监管标准?

为何要统一监管标准?
近年我国资管业务快速发展。截至2016年末,银行表内、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分别为5.9万亿元、23.1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17.5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的规模分别为9.2万亿元、10.2万亿元、17.6万亿元、16.9万亿元;保险资管计划余额为1.7万亿元。

九州证券全球首席经济学家邓海清表示,由于缺少统一监管,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大幅增加金融系统风险:如资管产品多层嵌套导致风险传递、影子银行引发资金空转、资金池操作聚集违约风险等;且资管业务无序扩张叠加刚性兑付,极易使资管业务变成庞氏骗局。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资管业务跨越不同市场,具有通道性特征,从而使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各个行业和市场交叉领域的矛盾较为集中,确实急需出台统一监管标准和规则、规范业务市场发展。

统一监管有何影响?
海通证券认为,理财产品规模高增时代或将落幕。《指导意见》打破资管产品刚性兑付,资管向净值化产品转型对公众吸引力趋降;禁止多层嵌套和穿透式管理或致委外产品收益率下降、规模趋降,且成本法改为净值型后银行主动管理意愿上升,主动管理能力(而非监管红利)成为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
董希淼表示,从推动资管业务服务实体经济来看,可推动资金真正投向实体经济,有更多资金加大产业转型升级、新动能培育等的金融支持力度,补齐绿色金融、普惠金融等短板。
在董希淼看来,去通道化降杠杆,避免产品多层嵌套,可加大直接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缩短企业融资链条,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融资成本;同时推动金融机构真正从实体经济服务需求而非自身盈利角度出发,匹配相应的业务模式和产品服务。

资管为何要统一监管标准?

2. 资管是属于哪一类产品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

3. 资管新规认可的产品类型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据资管新规的要求,理财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权益类、固定收益类、商品及衍生品类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共四种。资管新规对理财的影响一是明确了资管产品的定位,明确打破了资产管理产品刚性兑付的隐形保障。新规明确规定,资管产品属于银行表外业务,不得通过隐性保本承诺、滚动发行、自融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付等方式现隐性保理承诺。作为存款业务,银行的保本理财产品需要缴纳存款保证金和存款保险费。针对上述问题,新规明确规定,资管产品属于银行表外业务,不得通过隐形保本承诺、滚动发行、自融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付等方式变现,银行定期产品到期日不得早于资产到期日。目前,该行理财产品种类丰富,主要通过发行对象、渠道、称号等梳理产品线。但产品模式仍采用资产组合式,换汤不换药,单一产品模式不利于应对多市场变化和监管要求。建议加大净值型、标准资产投资型、半开放型、衍生品挂钩型产品的开发推广力度。二就是进一步强化统计报表制度和动态监管制度。 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资管产品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每月 10 日前、产品终止后 5 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报告产品相关信息。同时,首次提出托管机构、结算机构、登记机构应当在每月 10 日前同时报送其登记托管的所持有的金融工具信息。新规还明确了金融监管的分工和监管原则。法律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资管新规认可的产品类型有哪些

4. 资管新规认可的产品类型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据资管新规的要求,理财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权益类、固定收益类、商品及衍生品类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共四种。资管新规对理财的影响一是明确了资管产品的定位,明确打破了资产管理产品刚性兑付的隐形保障。新规明确规定,资管产品属于银行表外业务,不得通过隐性保本承诺、滚动发行、自融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付等方式现隐性保理承诺。作为存款业务,银行的保本理财产品需要缴纳存款保证金和存款保险费。针对上述问题,新规明确规定,资管产品属于银行表外业务,不得通过隐形保本承诺、滚动发行、自融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付等方式变现,银行定期产品到期日不得早于资产到期日。目前,该行理财产品种类丰富,主要通过发行对象、渠道、称号等梳理产品线。但产品模式仍采用资产组合式,换汤不换药,单一产品模式不利于应对多市场变化和监管要求。建议加大净值型、标准资产投资型、半开放型、衍生品挂钩型产品的开发推广力度。二就是进一步强化统计报表制度和动态监管制度。 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资管产品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每月 10 日前、产品终止后 5 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报告产品相关信息。同时,首次提出托管机构、结算机构、登记机构应当在每月 10 日前同时报送其登记托管的所持有的金融工具信息。新规还明确了金融监管的分工和监管原则。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5. 资管新规认可的产品类型

根据资管新规的要求,理财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权益类、固定收益类、商品及衍生品类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共四种。资管新规对理财的影响一是明确了资管产品的定位,明确打破了资产管理产品刚性兑付的隐形保障。新规明确规定,资管产品属于银行表外业务,不得通过隐性保本承诺、滚动发行、自融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付等方式现隐性保理承诺。作为存款业务,银行的保本理财产品需要缴纳存款保证金和存款保险费。针对上述问题,新规明确规定,资管产品属于银行表外业务,不得通过隐形保本承诺、滚动发行、自融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付等方式变现,银行定期产品到期日不得早于资产到期日。目前,该行理财产品种类丰富,主要通过发行对象、渠道、称号等梳理产品线。但产品模式仍采用资产组合式,换汤不换药,单一产品模式不利于应对多市场变化和监管要求。建议加大净值型、标准资产投资型、半开放型、衍生品挂钩型产品的开发推广力度。二就是进一步强化统计报表制度和动态监管制度。 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资管产品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每月 10 日前、产品终止后 5 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报告产品相关信息。同时,首次提出托管机构、结算机构、登记机构应当在每月 10 日前同时报送其登记托管的所持有的金融工具信息。新规还明确了金融监管的分工和监管原则。法律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资管新规认可的产品类型

6. 资管新规主要监管要求

法律分析:资管新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7. 资管新规主要监管要求

资管新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一、清算组的具体工作
1、破产企业的接收
(1)文档印章接收(包括证照、合同、档案、全套印章等);(2)财务接收;财务账册、印章、银行账户资料、库存现金等,移交时由法院监交,原法定代表人到场,由原财务负责人与清算组会计逐项进行移交,制作交接表,详细记录交接事项,并由各方签字。(3)资产接收;以盘点表的方式,主要内容包括:盘点时间、地点、参加人;固定资产及存货的名称、规格、数量、位置、账面价值、折旧等;无形资产的名称、注册登记情况、所有权凭证;投资及资金情况,包括股权投资,有价证券,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币种、金额、银行账号等;参加人代表签名、签署时间。盘点表由原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财务、物业管理等)与清算组共同进行编制。
2、破产财产的管理
(1)人事管理A.留守人员的确定;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保管、保安人员等,比照正常经营期间发放工资。留守人员的责任:按法院要求回答债权人、清算组的有关询问;协助清算组核对债权债务;解决业务遗留问题。B.人事档案管理;编制破产企业员工清册,内容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年龄、工龄、企业工龄、职业种类、职务、职称、行政级别、工资状况、保险福利待遇、房改有无遗留问题等。员工清册编制后与破产企业的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核对无误后,报送法院备案。C.职工安置(重中之重);职工安置问题能否解决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费用来源。(2)财务管理。处理和监管破产企业日常开支,清理银行账户,审查会计账目,审查帐实是否相符等。A.财务审计;B.清理银行账户,开设清算组账户,统一管理破产企业的收支;C.日常开支管理;D.清理债权债务,包括追收应收款项或财物及其他财产权益。(3)资产管理A.固定资产管理(集中管理、定时维护、发挥效益、参加保险)。B.流动资产管理;主要包括货币、存款、应收款三项。C.无形资产管理;主要指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等。D.投资资产管理;E.在建工程管理。
3、破产财产的界定
4、不列入破产财产的资产及与破产财产的剥离工作(一般应在清算前完成)
5、编制破产财产目录
二、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有:按照受托权责对等原则,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保值增值;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
三、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银保监会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资管新规主要监管要求

8. 相关部门为何要明确资管产品的类型及分类?

据报道,17日,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资管了产品的类型及分类。

报道称,《指导意见》从资金募集方式划分,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严格,主要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

根据投资资产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固定收益类、混合类、权益类产品的投资风险依次递增,分级杠杆要求依次趋严,根据所投资资产的不同,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重点也有所不同。

希望相关制度的完善可以降低金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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