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生物疫苗事件,是不是说明疫苗是假的

2024-05-15

1. 长生生物疫苗事件,是不是说明疫苗是假的

说长生生物生产的是假疫苗,有些言过其实了。
国家有关部门早已说过,长生生物生产的两批次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收回。在后续检查中发现长生生物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药品生产要求进行生产和生产记录造假问题,把不合格的疫苗“变成”了合格疫苗。
国家有关部门也说过,该2批次疫苗安全性指标符合标准,疫苗效价指标不合格,可能影响免疫保护效果,但是对人体安全性没有影响。由此可看出,这两批次疫苗并不是假疫苗,是真疫苗。只是某个关键指标不合格,可能起不到免疫保护效果,但使用安全性没有问题。
举个例子,某奶粉标称其中乳蛋白含量为3%,该奶粉厂在生产时发现奶粉中乳蛋白含量其实并没有3%,只有2%,其他指标都是合格的。于是,工厂改动了检验报告,把2%改成了3%,然后作为合格品出厂销售了。
就是这么回事。不能因此就说这些疫苗是假疫苗。
当然,长生生物的这起事件从性质上说,要比营养指标不合格的奶粉严重的多。因为它涉及到婴幼儿一生的疾病预防和身体健康。

长生生物疫苗事件,是不是说明疫苗是假的

2. 长生生物曾卖出多少不合格百白破疫苗?

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飞行检查发现长春长生生物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责令长春长生停止生产狂犬疫苗。与此同时,监管部门收回长春长生相关《药品GMP证书》。

疫苗出现问题,对于长生生物来说并不是第一次。根据2017年11月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等网站新闻、长生生物公告,长春长生生产的批号为201605014-01的百白破联合疫苗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的药品抽样检验中被检出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长生生物生产的该批次疫苗共计25.26万支,曾全部销往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资料显示,当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立即组织专家研判,向有关省市发出通知要求企业查明流向、要求各地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还派出调查组对长生生物开展调查,并进行现场生产体系合规性检查,并抽取企业生产所有在有效期内的百白破疫苗样品进行检验。

事发后,长生生物发布公告称,该批次25.26万支百白破疫苗共实现销售收入约83.38万元,“鉴于百白破联合疫苗在公司销售收入总额中占比较小,因此上述事项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此外,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黄红成在2017年被公诉机关指控犯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3年7、8月份至2016年3月份,黄红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李志毅,从同样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上家李某获得34万元的“水痘”、“轮状病毒”、“HIB”、“23价肺炎”等疫苗。

购买到这些疫苗后,黄红成通过厦门湖滨南长途汽车站托运或者亲自配送,转手加价分别销售给漳州市、龙岩市、漳平市的多个乡镇卫生院防疫科的工作人员。
2017年8月4日,黄红成在厦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7年11月法院判决,认定黄红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3. 长生生物疫苗造假是否属于犯罪呢

一、长生生物疫苗造假是否属于犯罪
是属于犯罪,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长生生物疫苗造假是否属于犯罪呢

4. 长生生物疫苗造假是否属于犯罪呢

一、长生生物疫苗造假是否属于犯罪
是属于犯罪,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5. 长生生物疫苗造假是否属于犯罪

是属于犯罪,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长生生物疫苗造假是否属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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