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中的案例故事

2024-05-14

1. 文章中的案例故事

案例故事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痛点分析案例,激发读者情绪,引起共鸣。
  
 二是原因分析案例,解释痛点是由于什么原因产生的。
  
 三是解决方案案例,通过案例能够明确解决痛点问题的方法,越具体越好。
  
 那么如何搜集到最合适的案例呢?
  
 可以从书中找相关案例,总结概括之后,就可以嵌入文章之中使用了。
  
 也可以从书中的例子联想到自己的亲身经历,写起来也更有说服性。
  
 当然,也可以拆解原书内容,再匹配上不同的案例。
  
 注意不要使用陈旧的例子作为文章内容,读者只会被有新意甚至反常识的案例吸引住。
  
 文章中使用的案例最好直击痛点,既能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又能引发深刻的思考。
  
 写完之后,一定要多修改几遍,好文章都是改出来的。
  
 语言上要尽可能的平易近人,主语多使用你我他这样的称呼,表达上多使用问句,过渡衔接要顺其自然,毕竟,文章的润色也是很重要的一环。

文章中的案例故事

2. 法律事例和感受

今年5月4号到6月14号,短短40多天,重庆北碚区某高校的办公室和电脑室连续4次被盗,直接经济损失达数万元。究竟是谁在大学校园里如此疯狂做案呢? 2003年5月4日凌晨两点,一台电脑的主机被盗,第一次没有引起学校的重视。2003年5月15日凌晨两点,又一台电脑的主机被盗,第二次由于机器本身很老了,不太值钱,好像重视的程度也不够。2003年5月27日凌晨两点,三台电脑的主板及一台投影机被盗,2003年6月14日凌晨,又三台电脑的主板被盗这一次学校才开始重视起来,马上向公安机关报了警。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办案民警经过大量摸排,抓获犯罪嫌疑人丁超,丁超系该高校2001级的学生。丁超交待,他将盗窃来的价值数万元的电脑都拿到了重庆市某旧货市场进行销赃,共得到4000多块钱。 丁超交待,他第一次卖了八百块钱以后,两天时间都用于吃、喝,和朋友聚会显示自己有钱,然后剩余的钱上网,后面三次也是用于吃喝玩乐。 据记者了解,丁超的父母为了让丁超上大学,已欠下两万多元的帐,为了还账,他们特意从农村来到重庆市区打工。作父母的怎么也没有想到,这种事情会发生在自己儿子的身上。丁超的父母很难接受儿子这次盗窃的事实,而更令他们意想不到的是,他们自尊心极强的儿子去年就曾有过偷窃的行为,当时是顺手牵羊,偷走了同寝室同学的手机,不过很快就被学校保卫处查明。但他根本没有想到他那次盗窃和后面那次盗窃是根本不同的关系,他这一次盗窃价值已经是巨大,并且多次作案,按我们的说法应该是疯狂作案。丁超说:“我当时很怕,但是我想,既然做了,就不能做了一半就放下来,因为我想总有一天会被逮住,既然做了,你现在做了,还不是同样的,为什么要放弃呢。” 丁超已经失去了自由,呆在看守所里一个多月了,这对于一个本应有大好前途的大学生来说,心理上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据心理专家分析,丁超的行为有几方面原因:一个是他的父母在他的教育过程中忽视了对他的应有的人生观的一种灌输。此外就是一般而言,人的重复犯罪往往和他第一次做错事以后的惩罚密切相关。其实我觉得像丁超他第一次盗手机的时候,就应该给他一个很严厉的一种教育,留校观察等等。对他有一定的威慑和制约,使他认识到这种行为自己要负的责任。而有些人没有形成这种责任的话,他就可以恣意妄为。大学生,常常被视为天之骄子,无数耀眼的光环笼罩着他们,他们的生活似乎不可能有阴影,然而近来,大学生犯罪的报道屡见媒体,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康树华曾就大学生犯罪做了一项调查,其结果令人堪忧:20世纪60年代,大学生犯罪约占青少年犯罪的1%;20世纪70年代,大学生犯罪占到了青少年犯罪的2.5%;而近几年,这个比例上升到了17%。值得重视的是,在大学生犯罪中,盗窃案约占70%。在大学生犯罪中,盗窃罪占如此大的比重,这的确令人深思,在前面的丁超盗窃学校电脑的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贪慕虚荣的心理是造成他盗窃的重要因素,而这种心理无疑和他学习生活的环境密不可分。 2002年6月,世界儿童发展组织在调查了75个国家的教育环境后,明确列出了学校生活带给青少年的20个不良压力,其中就包括经济比照压力。 经济比照就是我们俗称的攀比,在大学校园里,大学生的这种攀比心理和他们的消费密切相关。一方面,大学生有着旺盛的消费需求,而另一方面,他们又尚未获得经济上的独立。消费观念的超前和消费实力的滞后,都可能造成一种非理性的消费。 近日,记者对北京某高校的大学生进行了一个有关消费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消费额主要集中在500—1200元之间;九成以上的大学生经济来源是依靠父母;超过三分之二的被调查的大学生拥有手机;80%以上的大学生有定期聚餐或请吃饭的习惯。我听过一句话,说大学生的消费白领化。就是泡吧、夜生活,还有买的衣服的品牌,都是这方面的,手机时尚。有一些寝室,他们就普遍比别的寝室的人消费特别高,一个寝室如果形成这种风气的话,就好比说,他今天到商场去买衣服了,如果说他们都去买,我不去的话,可能会显得我很不合群。这种情况下,如果说即使我没有钱,我可能也会打肿脸充胖子,我可能也会跟他们去。现代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给大学生们带来太多诱惑,那么如何给大学生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的氛围,克服这种有可能诱发犯罪的攀比心理,家长和学校在这方面都应有所反思。比如说要经常地监督一下每个月学生开支到底都开支到一些什么地方去了,是不是一种正常的。学校和我们各个学院都给学生提供了一些勤工助学的岗位。我们都想尽量减少心理负担。我无法选择我的出生,但是我可以选择我自己的道路。 如果说很多像丁超一样的大学生是因为家庭贫困,在攀比的风气下虚荣心作祟而盗窃,那么下面这个案例中的这个大学生就有些令人不解,他有着经济殷实的家庭背景,却也因为盗窃断送了自己的大好前途。 2002年1月6号夜里11点左右,江苏苏州科技大学教学楼的报警器突然发出了警报声。报警器显示教学楼608教室有情况。两名值班员迅速赶到指示地点。一看,有一个人蹲在地上,就问他,你是偷电脑啊?经警方查实,这名大学生名叫何饶伟,是苏州大学的在校生。审查过程中,何饶伟不肯交代违法事实,只是讲,到办公楼里面只是看那个电脑构造,而不是准备行窃电脑。为取得直接证据,民警依法对何饶炜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发现了一张可疑的电脑网卡。2001年4月28日,苏州科技学院外语系办公室里的两台电脑的主板、网卡等物品被盗,价值一万多元。根据鉴定,民警搜出的这张网卡正是学院被盗物品。在证据面前,何饶炜不得不交待了他盗窃学校电脑的事实。 2002年4月19日,何饶炜因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何饶炜在大学里一直是一个勤学上进的好学生,还是系里学生会的公关部部长。他性格开朗、兴趣广泛,尤其喜好电脑,是一个电脑发烧友,他在电脑方面的才能尤其令同学佩服。何饶炜对电脑痴迷,家里也非常支持。在何饶伟刚上大学时,父母就给他买了一台电脑,但这并没有让他满足,他需要一些配置,使自己的电脑升级。然而,他却鬼迷心窍,选择了盗窃的方法来满足自己的需要。那么是他确实经济拮据吗?据他的同学反映,他穿的衣服基本上都是名牌。而他的家人在经济方面对他也是很宽松的,家里每个月给他的生活费至少800到1000元。 据何饶炜的辩护律师说,跟他分析的时候他还没有明显意识到自己是一种犯罪。从他这个思想中他模糊认识到自己这是违法的,是不对的,这可能是一种知法的意识。但是知法的意识需要提升到自觉的意识,他没有提升到。他没有认识到自己是犯罪,要负刑事责任。 那么何饶炜作案究竟是抱着一种怎样的心态呢? 用他自己的话讲:“可能大家也不相信,作案的时候我就是觉得我像个小孩做游戏那样。”把盗窃视为一种游戏,这确实令人不可思议。卫生部2002年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公布的调查统计显示,我国儿童、青少年行为问题的检出率为12.97%,有忧虑不安和易于情绪的大学生占学生总数的16%以上。不管是丁超、何饶炜盗窃案还是其他大学生盗窃的案件都反映了大学生在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据了解,现在很多高校都开设了法律教育课。还有一些高校在提高学生法律意识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中南工业大学设立了模拟法庭,组织学生担任法官,通过对现实案例的模拟,让学生更直观的接受法律教育,感受法律的严肃性。南京市在2002年成立全国首家“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南京十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中心成立后,南京高校大学生犯罪率呈现下降趋势 
参考资料: http://www.stuln.com/falvzaixian/jingdiananli/2009-4-1/Article_31949.shtml

3. 涉及多个法律知识的故事

1、选举非儿戏 破坏要惩处   
2004年的一天上午,某市李庄有一名40多岁的妇女,由于对乡人大代表候选人邓某有意见,在全村选民正在进行投票选举乡人大代表时,竟然纠集部分村民阻止选举,谩骂、阻碍其他选民投票,还起哄、推搡工作人员,抢夺人大代表选举票箱,并撕毁选票。把剩下的选举票箱扔进村边的小河里,在无奈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只好返回。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不久,几名公然破坏人大代表选举的人被正式刑事拘留。后来他们受到了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处罚。   
2、要奔前程走正道 花钱贿选要处罚   
湖南岳阳市某镇召开人大会拟补选一名副镇长。现年34岁的本镇畜牧水产站站长邹鲁得知后,便通知邹游、柴荣共同商议如何竞选副镇长。邹鲁武决定拿出3000元,由邹游、柴荣对各自熟悉的人大代表行贿,共贿赂27名人大代表。邹鲁武还利用自己是镇人大会第四代表团团长的身份,跟镇人大代表打招呼,结果在选举会上顺利当选。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把破坏选举的行为依法定为破坏选举罪。该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当地县人民法院近日对邹鲁武贿选案作出判决,以“破坏选举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1年。在今年6月,邹鲁武因贿选被镇人大会罢免了副镇长职务。参与策划贿选的邹游、柴荣免予刑事处罚。   
3、修建学校是好事 滥伐森林悔不该   
“我们村的马主任判处有期徒刑2年,太冤枉啦!”村民都这样说。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在2001年的春天,安徽山区某村的小学校年久失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由于当地村小太多,乡人民政府也没钱支助,所以修学校的钱只能由本村解决,但村里没有那么多钱,怎么办呢?最后该村的村民委员会主任马某决定向县林业局争取了砍伐40个立方米木材的指标,用它作为修建的材料和经费,结果由于成本大大提高,马某擅自带领村民们多砍了200个立方米。当一座漂亮的学校将要竣工的时候,公安人员带走了马某。由于他的行为触犯了《森林法》和《刑法》,被判处了有期徒刑2年。为什么马主任做好事却被判刑呢?原来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有这样的规定: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看来我们做好事也得遵守法律呀。  


   2014下半年教师资格证统考大备战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幼儿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证面试    
  


 
4、少年无知毁树苗 害人害己是教训   
在1989年的一天,嘉兴某高一学生王某(未满18周岁)被公安人员依法逮捕了,这一消息在这所学校炸开锅啦,为什么啦? 原来是王某被逮捕的原因是因为他的叔叔和他父亲长期不和,前一段时间两家为了房子的事情大打出手,父亲由于年龄大了一点,被他叔叔打破了头,花去了20多元医药费,后来他父亲向他叔叔要医药费,遭到他叔叔的拒绝。正逢星期日王某放学回家,听到这件事真是气急败坏,当天夜里他把叔叔家的500棵刚种9个月的果树苗全部砍掉,而这些树苗买来时总共只花了1800元,最多赔偿算了,为什么要逮捕呀?其实这是王某太无知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王某把叔叔家的500棵果树苗全部砍掉,情节已属于“数量较大”,后来由于王某未满18周岁,本人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也不大,当地人民法院在对他刑事拘留30天后,决定让他的父母赔偿其叔叔的经济损失后免于起诉,但这件事对王某真是一次深刻的教训呢。  
5、劳资纠纷莫小视 依法处理出和谐  
一天,来湖州织里打工的安徽广德民工张辉来因不事和业主刘某发生争吵,刘某当即要辞退张辉来等7人。张辉来十分恼怒,威胁刘某说:“你敢辞退我们,我就杀掉你家两个孩子!”随即打电话叫来了40多位老乡,双方剑拔弩张。镇司法所所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常务副主任吴美丽当即将双方叫来,在认真听取双方的诉说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他们进行了有关法律的宣传。经过做工作,张辉来等7人最后同意与业主刘某解除劳动关系,但他们要求调处中心帮他们重新计算一下计件工资的总额。吴美丽将张辉来等人所做的23种不同款式的衣服全部拿到调处中心,并根据市场价格客观公正地评定了每件衣服的工资。张辉来等人拿到了11660元的工资后十分满意。一场可能引起恶性事件的纠纷,终于得到了化解。那么吴美丽用什么法进行宣传的呢,主要是《劳动法》中的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八条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看来我们平时对劳资双方都要进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一旦出现劳资纠纷才能依法解决,不至于出现重大恶性事件,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6、节日加班是需要 支付工资须合法   
某服装公司因为赶订单安排职工在十一节日期间加班。张某等加班职工提出应当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该公司劳资部经理只同意给加班职工安排补休,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张某为此向当地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请求纠正该公司的错误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张某的举报后,经调查取证,查明该公司安排职工法定休假日加班后以已安排补休为由未支付加班工资,违反了《劳动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该公司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规定的期限内补发了张某等职工的加班工资。   
7、依法维权路漫漫 人间自有公道在   
张斌被浙江省仙居县邮电局招用为报刊投递临时工。他并不把自己当做临时工看待,而是像正式职工一样有着“绿衣天使”的职业自豪感。他每天都早出晚归,工作踏踏实实,从没有出现过报刊的迟投或误投,因此也深得客户和邮电局领导的好评。   
1997年的一天,张斌在骑车投递报刊时,不慎被一辆拖拉机上的毛竹严重戳伤右眼,右眼视网膜剥离。经过近1个月的医治,眼睛虽然是保住了,但被认定为6级伤残,右眼几近失明,左眼视力已降至0.1。   
突如其来的事故,让张斌欲哭无泪,生存的压力成了他心上无法释然的阴影。邮电局虽然同意报销张斌的医疗费用,但认为张斌只是本单位的临时工,因此,只同意发给张斌12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费。   
1999年,张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邮政局和县电信局共同支付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等合计2.65万余元,并安排工作,享受职工待遇等相关的工作保险待遇。   
最后官司打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经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直接对案件进行再审,并于最近作出终审判决:张斌所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县邮政局和县电信局按资产比例来分担张斌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等9000多元,并按照每月330元。   
为什么张斌的官司能打赢呢?这是因为工伤保险待遇是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而设置的一项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作为一项带有强制性的福利性待遇,是每一位企业职工当然享有的权利。














7、依法维权路漫漫 人间自有公道在   
张斌被浙江省仙居县邮电局招用为报刊投递临时工。他并不把自己当做临时工看待,而是像正式职工一样有着“绿衣天使”的职业自豪感。他每天都早出晚归,工作踏踏实实,从没有出现过报刊的迟投或误投,因此也深得客户和邮电局领导的好评。   
1997年的一天,张斌在骑车投递报刊时,不慎被一辆拖拉机上的毛竹严重戳伤右眼,右眼视网膜剥离。经过近1个月的医治,眼睛虽然是保住了,但被认定为6级伤残,右眼几近失明,左眼视力已降至0.1。   
突如其来的事故,让张斌欲哭无泪,生存的压力成了他心上无法释然的阴影。邮电局虽然同意报销张斌的医疗费用,但认为张斌只是本单位的临时工,因此,只同意发给张斌12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费。   
1999年,张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邮政局和县电信局共同支付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等合计2.65万余元,并安排工作,享受职工待遇等相关的工作保险待遇。   
最后官司打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经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直接对案件进行再审,并于最近作出终审判决:张斌所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县邮政局和县电信局按资产比例来分担张斌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等9000多元,并按照每月330元。   
为什么张斌的官司能打赢呢?这是因为工伤保险待遇是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而设置的一项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作为一项带有强制性的福利性待遇,是每一位企业职工当然享有的权利。   
8、文物保护遇挑战 目光短浅拆古桥,2003的某一天,在浙江某村村民为了出行的方便,擅自拆掉了清朝嘉庆年间建造的古石桥,该桥已在2001年被确认为市文物保护点,为什么村民非拆掉它不可呢,原来该桥已经严重影响村民的车辆通行,在旁边另修一座水泥桥则费用很大,而该村经济基础薄弱,于是大家决定把古桥石以12万元的代价卖给桐乡乌镇某单位,用这笔资金在原址上造一座可通汽车的水泥桥,后来当地镇政府向区委反映,区委命令镇政府把古桥石追了回来,但石桥已无法恢复,实在太可惜啦。   
村民们这样做既不符合自己的长期利益,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也规定:“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看来对农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科学发展观教育很有必要。   
9、学生上课出意外 责任就在不听劝   
某市农村中学初二男生张某生性好动,十分喜欢上体育课,但学校每年的学生体检都查出他有先天性心脏病,多次劝家长对起进行治疗,并决定免其上体育课。他家长都在省外办厂,而且见其身体很正常,学校老师和校长多次打电话要求家长配合,均不予理睬。还说出了事我们自己负责,还要求学校让张某上体育课。学校为慎重起见,上体育课时让他在教室内休息,并要求其在室内文明休息,经过了解其能在教室里正常休息。   
一天,班级里其他同学在室外上体育课,教室里只剩下张某,张某觉得无聊,在教室做跳跃伸手拍日光灯,结果灯管被拍碎,碎片打在他头上,既造成外伤,又引发心脏病,幸亏老师及时发现,将其送入县人民医院急救,终于脱险,花去了人民币12000元。不久家长来学校论理索赔,说学校如果让其上体育课就不会发生此事。   
那么学校的做法对吗?应该是对的,因为学校是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所以后来家长不再提出索赔要求了。 
10、争执为何事 只为体育课   
某市民办初中十分重视教学质量,每次开会校长都会说:“教学质量是我们的生命,如果今年初三的中考成绩不佳,那么招生形势就严峻,有的教师就得下岗。所以一些副课要砍掉点,如体育考试是学校自己操作的,少点课也不影响体育成绩……”。任教初二初三体育的吴老师是一位市名教师,对学校砍掉初三体育课的做法表示不同意见。有一次,为争取让初三学生每周上两节体育课,吴老师和校长发生了争执,此事后来反映到了市教育局。市教育局领导表扬了吴老师不愧是一位市名教师,而且批评了该校校长,并要求该校初中每周开足三节体育课。   
为什么市教育局领导要表扬吴老师呢?因为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显然以前该校的做法是欠妥的。   
11、入学考试就不对 加收赞助更不该   
2004年9月1日,在杭州某著名公办小学校长的办公室里,有位一年级新生的家长陈某正在和该校校长争论,他们为什么要争论呢?原来多年来,该校都要对一年级新生进行入学考试,如果成绩欠佳,要交一定的赞助费。今年陈某的孩子已年满六周岁,也8月20日参加了该校的入学考试,结果数学不合格,学校通知要交赞助费2000元,不得还价。8月27日陈某来学校论理,该校校长告诉他这是学校多年的规定,不能变动。后来陈某打电话给宁波当教师的妹妹,他妹妹告诉他,该校的做法是错误的,该校违反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应当拒交赞助费。于是就有了上述的争论,结果学校放弃了交赞助费2000元的无理要求。陈某是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12、木工作坊进园 毒害孩子仨月  
一天上午8时,北京某民办幼儿园分园——家长们送孩子时发现,在幼儿园的二楼——月亮湾班隔壁的两间教室里杂乱无章地堆着木料、大桶的油漆和正在做的桌椅板凳,刺鼻的油漆味、厚厚的粉末弥漫在幼儿园楼道里,施工用的锯齿暴露在外边窗台上。家长们进去的时候,3个民工正在施工,床铺、碗筷一应俱全。  
该幼儿园的很多孩子都出现了抽鼻子、全身搔痒、视力下降等症状。据知情的家长回忆,从年前开始,孩子已经处在油漆、粉末的包围中了,刷漆工人不断地将刷好的东西拿走,将待刷的东西拿进来。今天只是木工作坊大模大样开工而已。   
于是家长们要求幼儿园安排孩子们到安全的地方活动,就这样孩子们健康受害长达3个多月的日子总算结束了,为什么家长们能解决这个问题呢?原来家长作为幼儿园的服务对象同时也是教育的消费者,对于园所事务有知情权,且有权对其工作加以评判监控。   
同时《幼儿园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2004年9月教育部新颁发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特别强调:“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该园的做法显然是与国家安全法规要求相违背的,因而迫切需要规范园主办者与经营管理者的办园行为。   
13、动手重建自家墙 破坏文物要受罚   
湖南南部有一个叫张谷英村的地方,在2001年6月,张谷英村就作为典型的古民居建筑,以其严格按照封建伦理观念修建的整体建筑风格,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令村民们难以置信的是,自己世代居住的房子一夜之间变成了国宝,村民们的生活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无论做什么都开始小心翼翼怕一不留神就毁坏了文物,张谷英村成了省内外著名的旅游区,2002年仅接待外来游客的门票收入就有30万元。有一个叫张再发的村民,发现自己家的墙需要维修,向村委会要求补贴一些维修费用,但是村委会以从没有设立过维修款为由一直没有给张再发补贴。终于有一天发现自己家的山墙快要倒了,然后他就自己动手将自家的旧墙扒了重建,结果重建墙以后,他就被当地的派出所拘留了,这事一下子成了村民们议论的焦点,张再发只是将自家的旧墙扒了重建怎么会犯法呢?公安机关认为张再发的行为置张谷英古建筑群保护于不顾,私自进行拆建,违反了国家的《文物保护法》,侵犯了国家文物保护的正常管理活动。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修建时必须在文物部门的指导下,依照维持原貌的原则,保持整体的建筑风格。涉及到文物的维修必须向主管文物部门申报。”   
张再发违法修墙被拘留,不仅让村委会完善了对张谷英村的保护制度,也让村民们的思想发生了很大变化。他们懂得了以后修房子都要通过国家文物部门的批准。   
14、欠债还钱硬道理 给人吃粪太愚蠢   
张某和李某是多年生意上的好伙伴,前几年张某因为生意需要向李某临时借了6000元来救急,李某一看是朋友借钱,二话没说,连借据都不要,还说“朋友的事就是自己的事。”过了两年张某好象把借钱的事忘了,一直没还李某。于是李某到张某家索要这6000元,结果张某来了个死不认帐,这下李某急啦,又没有凭证。   
过了几天李某带了两位朋友来到张某家里,再次索要这6000元还是被张某拒绝,这时的李某生气极啦,叫带来的朋友按住张某,自己把早已准备的大便塞进张某嘴里,还大声说:“你这张嘴没信用,应该是肛门。”   
张某哪里受得了这样的侮辱,就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当地人民法院,李某觉得自己做的太过分了,变得非常紧张,连忙到张某家赔礼道歉。并表示不要这6000元了,而这时的张某冷笑的说;“6000元我给你,但官司我打定啦。”   
不久,当地人民法院以侮辱人格罪判除李某有期徒刑3年。李某太愚蠢,不应该用这样的手段解决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解决。那么什么是侮辱人格罪,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人格罪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及多个法律知识的故事

4. 求一个法律小故事 有剧情~凸显某一条具体的法律~ 【最好是故事....不是历史或者案情解析之类的....

那我说一个很早之前听过的好了.....
 
 甲有一辆摩托车,说好借给乙三天。结果第二天甲把摩托车从乙那里开走了,没有告诉乙。乙以为摩托车丢了,连忙出去寻找,结果在着急中被车撞断了腿。后来乙在得知真相后向甲提出索赔要求,甲拒绝了,认为那本是自己的车,什么时候开走都没有问题。那么,责任在谁呢....
 
你将就看吧,毕竟我也不是学法律的...然后也听过这个故事很久了....

5. 一个法律案例

1、在这个案例当中,虽然王某已经对李某进行了赔偿,但表已丢失,王某并未取得所有权。
2、本案中李某可以要求王某返还原物,但同时需要将王某的赔偿金退还给李某。

一个法律案例

6. 有什么比较有意思的法律案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