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单位与付款单位不一致

2024-05-15

1. 合同单位与付款单位不一致

法律分析: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 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应开具发票,与是否签订合同没有直接关系。
开出的发票最好与付款人相同,如果不同应让对方说明,并且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加强这方面的沟通工作,事先准确知道对方的单位全称。如果事前是跟付款方签的合同,事后一定要跟开票方补签合同才行,否则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可能就会给其他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合同单位与付款单位不一致

2. 合同签订方与付款方不一致

法律分析:1、合同签订金额与付款金额不一致,是合同一方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签订金额付款,如果是付款金额少于签订金额,一般会构成违约。如果是付款金额多于签订金额,多出的部分属于另一方的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2、合同签订金额与付款金额不一致,是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达成合意的调整。也就是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市场价格的变化,双方进行沟通后达成共识,对合同签订金额进行了调整。那么此时不一致实际是合同双方共同对金额的调整,属于合同内容的变更,不构成违约,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3、合同签订金额与付款金额不一致,是合同一方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政府定价自行调整付款金额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在合同约定中,赋予合同一方在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达到一定条件下,可以依事先约定的方法调整付款金额。比如合同约定,如果某交易所市场价格连续3天价格在10元以下的,合同一方可以将付款金额调整到10元。此时付款金额与签订金额不一致,实际是一方依合同约定授权调整金额的结果,符合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实际工作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一致,有什么影响?

买方可以用文字确认并同意大家的连续工龄,否则请原集团公司赔偿大家的工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约定。

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或者部分承担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承担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承担义务。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二十五条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人单位主体。

原劳动合同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义务。"劳动关系完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来判断,即职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职工被分配到另一家公司工作。本质上意味着职工在公司的工作是原公司安排的岗位。

职工与公司的关系相当于借用(转让)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此外,职工与原公司的两年劳动合同虽已到期,但合同到期时,双方均未表示解除本合同的意向,可视为“双方无异议”。根据合同,这份合同已经“自行延期”。换句话说,职工一直与原公司保持着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公司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中的用人单位主体,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实际工作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一致,有什么影响?

4. 签合同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

法律分析: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签订劳动合同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人单位主体,原劳动合同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5. 签合同单位和付款单位不一致

合同单位与付款单位不一致的,应该是合同对方通过第三方来向你方支付合同价款,属于一种代履行行为。
对此情况,你方应该要求对方及第三方出具该款属于履行合同所支付的价款的证明,如果没有相关证明的,有可能在以后会对你方产生不利的影响。
一、合同支付条款如何拟订
(一)合同价款和计价方式
合同中的价款,包括价格和计价方式。价格,又包括单价及总价,价格是否含税、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计价方式,则包括计价单位、计价时间、计算方式等。在合同中均应明确约定,如长期合同中,市场价格浮动对于合同中价款影响较大的,则应该约定市场价格浮动的处理方式。
(二)合同价款、计价方式条款约定的注意事项
1、合同价款
价款约定上应当注意一定要有大写的价款,而且合同中价款大小写应当一致。如有按照单价进行计算,应该明确表明单价以及总价的核算方式。在一些企业的合同中,出现过一些总价计算错误的情况,应该加以注意。如果涉及到一些涉外采购的,应该明确约定以何种币种进行结算,以防止因汇率变化而出现的币种升值或贬值问题。
2、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应约定明确付款方式,付款作为买方最主要的义务,主要涉及付款条件(先付款后发货、或先发货验收合格后再付款)、付款方式(现金或银行转账,转账支付的需提供对方账户信息)、发票开具(先开票后付款,或先付款后开票)等。
(1)如果是一次性付款的,应该注明付款的时间、方式、是否含有运费、税种等,发票的开具方式等。另应注意,一次性付款对于买方的风险较大,在实践中不提倡使用。
(2)如果是分期付款,则应该注明每期付款的条件、份额、时间以及与其相对应的运输、税收由谁承担、如何承担等问题,并应注意发票如何出具。付款方式应注意与双方的履行阶段相协调。
应注意质保金条款的约定,在合同中卖方如具有质保期问题,应相应的添加质保金条款,以便于更有效的约束卖方履行质保义务。在一些企业的合同中,经常注明,如果对方不出具合同约定发票,则买方一些企业有权行使抗辩权,对于卖方的下次付款予以抗辩。
二、居间合同不履行要如何处理
居间合同不履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三、签合同时怎么和付款单位不一致
合同单位与付款单位不一致的,应该是合同对方通过第三方来向你方支付合同价款,属于一种代履行行为。
对此情况,你方应该要求对方及第三方出具该款属于履行合同所支付的价款的证明,如果没有相关证明的,有可能在以后会对你方产生不利的影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签合同单位和付款单位不一致

6. 付款单位和合同签定单位不一致

如果合同约定由其他单位付款,那就请按照下述《合同法》65条。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其他单位付款,而合同单位也没有告诉你由付款单位来付款,则你可以拒绝受领该付款单位的付款(虽然我觉得完全没有必要),并向合同单位催要合同款。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其他单位付款,合同单位也没有告诉你由付款单位来付款,但你已经受领了付款单位的付款,并通过收据、发票等方式表明你受领的就是合同款,那就是合同单位已经付款了。【摘要】
付款单位和合同签定单位不一致【提问】
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回答】
您好,还请稍等一下哦,我这边帮您查询一下,会尽快给您答复,还麻烦您多等我一下。【回答】
如果合同约定由其他单位付款,那就请按照下述《合同法》65条。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其他单位付款,而合同单位也没有告诉你由付款单位来付款,则你可以拒绝受领该付款单位的付款(虽然我觉得完全没有必要),并向合同单位催要合同款。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其他单位付款,合同单位也没有告诉你由付款单位来付款,但你已经受领了付款单位的付款,并通过收据、发票等方式表明你受领的就是合同款,那就是合同单位已经付款了。【回答】
《合同法》第65条: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回答】
可以的,但是要有子公司出具一个“财务代付货款”的文字证明作附件,上面写明是由子公司代总公司付的这笔款项就行了。 如果子公司不是独立法人,那么它只能以总公司名义付款,就不会存在上述问题。【回答】
您好,对于我提供的答案您还满意吗?如果有其他想问的话,您可以说一下,我这边也会尽力为您提供解答的哦!【回答】

7. 合同签订方与付款方不一致

1、合同签订金额与付款金额不一致,是合同一方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签订金额付款,如果是付款金额少于签订金额,一般会构成违约。如果是付款金额多于签订金额,多出的部分属于另一方的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2、合同签订金额与付款金额不一致,是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达成合意的调整。也就是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市场价格的变化,双方进行沟通后达成共识,对合同签订金额进行了调整。那么此时不一致实际是合同双方共同对金额的调整,属于合同内容的变更,不构成违约,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3、合同签订金额与付款金额不一致,是合同一方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政府定价自行调整付款金额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在合同约定中,赋予合同一方在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达到一定条件下,可以依事先约定的方法调整付款金额。比如合同约定,如果某交易所市场价格连续3天价格在10元以下的,合同一方可以将付款金额调整到10元。此时付款金额与签订金额不一致,实际是一方依合同约定授权调整金额的结果,符合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签订方与付款方不一致

8. 合同签订方与付款方不一致

1、合同签订金额与付款金额不一致,是合同一方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签订金额付款,如果是付款金额少于签订金额,一般会构成违约。如果是付款金额多于签订金额,多出的部分属于另一方的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2、合同签订金额与付款金额不一致,是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达成合意的调整。也就是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市场价格的变化,双方进行沟通后达成共识,对合同签订金额进行了调整。那么此时不一致实际是合同双方共同对金额的调整,属于合同内容的变更,不构成违约,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3、合同签订金额与付款金额不一致,是合同一方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政府定价自行调整付款金额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在合同约定中,赋予合同一方在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达到一定条件下,可以依事先约定的方法调整付款金额。比如合同约定,如果某交易所市场价格连续3天价格在10元以下的,合同一方可以将付款金额调整到10元。此时付款金额与签订金额不一致,实际是一方依合同约定授权调整金额的结果,符合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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