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如何确权

2024-05-12

1. 土地如何确权

按照“是谁的就发给谁,谁在使用就发给谁”的原则确认。具体说来,农村土地所有权,是谁的,就发给谁,比如,是行政村所有,就发给行政村;是村民小组所有就发给村民小组;是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就发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土地承包权,谁承包的,就发给谁;农民承包地土地,经过土地流转,是谁在实际经营,就发给谁。

1、农村土地确权的概念。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土地确权的原则。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a、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b、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c、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d、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e、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3、二轮承包全家已经转入非农户口的承包地的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土地如何确权

2. 土地怎么确权


3. 确权的土地确权

从一起农村土地确权案件谈行政机关的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的把握案情简况确权争议双方是河北省滦南县分属两个镇的“王土村”和“新立庄村”,根据当地村民介绍,争议土地所圪的土地区域在解放前是同属一个“珋姓”,又居于两个村的村民的坟地。1958年,经过当时人民公社的有关人员的调解,将目前争议的土地给了新立庄村,新立庄村的村民也在该地耕种。1989年,滦南县按照“航拍”照片进行土地划界工作,按照新立庄当时的老村长的说法在没搾清划界是怎么回事的情况下就签了确权协议,但是事后发现协议上的填写的内容和实际出入较大。争议的这块土地划给了王土村,而另一个村的土地又划给了新立庄村。 2004年,在再一次的确权协议上,时任的新立庄村村主任又签了上述已经错的协议。 这个期间,在争议土地内,新立庄村开办了一个集体企业铁锹厂,批准使用建设用地时登记的手续是新立庄为土地所有权人;同时新立庄村某村民开设了一个综合营业楼,占用的国有土地(在争议土地范围内)也是通过向新立庄征地转归国有的,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也是新立庄村。除此,在争议土地内的土地承包关系和因修路占地的土地补偿也都以新立庄为土地所有权人进行。这次因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的确权争议,申请人是新立庄村民委员会。这是一起较为复杂典型的农村土地确权案件。争议的双方都主张己方拥有该块土地的所有权,而且,很多证据都是直接客观的:王土村认为“划界”协议已经清楚确定了土地界限,而且通过两次协议,应该属于确权的证据充分。但是新立庄村主张1989年的一份协议上的签字不是村主任所签,而且已多次想有关部门提出划界错误,申请纠正。新立庄村的证据则认为,实际使用该土地过程中,所有涉及土地使用的文件登记、批复手续中,土地所有权的登记人均为新立庄村委会。因此,在这些双方都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本案,确有许多值得研究之处。笔者从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两方面谈谈个人的看法。程序规范重于实体规范,程序公正才有实体公正。2003年03月01日 实施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下称《处理办法》)实际上就起到了行政确权工作中“程序法”的作用。该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八条规定“ 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这些规定实际上确定的是行政机关的取证权,也就是对行政机关主动性工作做出了要求。这里指的“必要时”,笔者认为也就是当事人在取证时由于权能受限取不到的重要证据,或是行政机关认为与本案有关联性的重要证据。同时该法规第十九条又明确规定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这一条的原则事实上确定了当事人举证原则,也就是通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笔者认为,虽然从法规的条款的排列上当事人举证原则排在行政机关取证权之后,但是从客观公正的角度,在实际确权裁判中应该是“当事人举证原则”优先,避免行政机关的过度主观,忽视当事人的主动举证。那么,面对各种类型的证据,行政机关如何采信认定呢。该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在第二十一条中该规定规定“ 对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结合以上的案侏,笔者认为行政部门应该首先充分的听取争议双方的主张,收验各方的证据,必要时应该安排听证会,通过这些工作做出初步审查证据原则和继续调查方案,然后再结合实际的情况主动的进行核实和调查补充。在这个案件的裁量中,有两个证据是应该着重审查,同等重要的,也就是1989年的“划界协议”和土地使用过程中“争议土地上征地、批地的土地登记手续”,上述证据属于书证范畴,均属客观证据采信价值相对较高。而且都属于《处理办法》的应该审查的证据,即使各自的证据存在冲突,也应该认真审查。证据的比对,审核后仍然不能形成一个符合逻辑的事实过程,这时,行政机关的主动调查工作是很重要的,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调查是对以有客观证据的补充和核实调查工作,不能主观假定事实,按此寻找事实依据。这也就是笔者上文主张的“当事人举证优先,行政机关调查补充”的程序规范的把握原则另外,诸如本案涉及的有关当事人提出签字不真实的情节,如果关乎主要的事实,影响事实认定,还应该适时引如鉴定手段,以确保严谨。总之,行政确权程序规范的适当把握,会给下面的实体认定工作打下公正客观的基础。实体法规是事实评判的准绳裁判结果来源于依法评判的事实1995年实施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目前应该还是土地行政确权的实体法规,这其中有专章规定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问题。 规定中规定:“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另外第二十条规定“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以上的规实,从硬性规定的角度提出了土地权峞的评判依据。如何适用依据,这与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结果是密不可分得,因为裁判者是根据证据认定一个事实状况,有了事实,再通过法律法规衡量。在上述案件的证据的审查和事实调查时,可能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争议各方都有书面证据证明己方有土地权属,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由于许多因素造成,如果在不对先前的行政行为进行触动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参照现有客观证据(政府批复文件、协议等等)着重认定该争议土地的历史使用过程,应该是对以上实体规范正确的理解把握。也就是说,查清使用事实,确定土地的实际投入者和占用者可以弥补通过其他证据认定事实的不足,同时也是印证、佐证其他客观证据的的负责做法。土地确权实体法规的原则是,“尊重事实尊重历史”准确的认定土地使用的历史变迁情况,加之客观书证的证明,复杂的土地使用状况才可能客观再现。法规的准绳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另外,农民的土地纠纷往往也是社会安定的隐患,所以把握事实的认定,用充分的法律法规作为裁判的依据,才可能使争议各方信服。因此,事实是基础,良好的基础是准确适用实体法规确定裁判结果的前提。行政确权工作有着和司法确权工作的共同原则,也有着它的特殊性,严谨把握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的适用,对于准确裁判是非常必要的

确权的土地确权

4. 土地怎样确权

土地确权步骤如下:1、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2、村委会签署意见签字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审核;3、乡镇政府根据上报资料现场勘测,审查合格上报县国土资源局;4、县国土资源局接件后进行资料审核,到现场进行勘测;5、审核合格报县政府进行审批,公示无异议确权发证。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农村土地确权的确权阻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土地权属情况复杂影响确权准确性;2、土地流转不规范影响确权进展;3、相关权利确认存在阻碍。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其实施重点在于权利主体的确认,即将土地所有权确认至哪一级农民集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主要针对集体企业和个人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基于非农业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权利基础具有一定的差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也是目前土地确权的重点,长期以来农业用地的分散化、细碎化状态,影响了农业用地权属的划分,需要通过确权解决这一问题。在土地确权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确权到户”,确保承包人权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5. 土地确权,

朋友,对你提出的问题。我惑到:对你很同惰,对当地政府的做法很气愤。
这是红眼病。真理在你手里。不给他,看谁敢去你的地里去种。
1.当初二轮分地时,这个政策是村民委员会定的。你分的是草坪荒地。不是抢的。(可查会议记录)
2经过你的投资,改善,变成为良田,并投资栽树。马上见成效了。
3又一个村民委员会决定收回土地,翻来复去的决议是放屁吗。
4可索赔损失,工钱,树苗钱,管理费,几年一并交清
。5党是讲理的,有理走遍天下。

土地确权,

6. 什么叫土地确权?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

7. 什么是土地确权

一、什么是土地确权1、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人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人项权利的内容。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有什么不同1、国有农场土地的确权是将土地使用权确到农场,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是将土地所有权确给村集体,承包经营权确给农户;2、国有农场土地确权是国土部牵头,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是农经部牵头;3、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畴,发放“不动产权证”,而农村集体发放的是“承包经营权证”。

什么是土地确权

8. 土地确权都确什么权?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每宗地的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根据中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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