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碳排放权

2024-05-16

1. 什么是碳排放权

简单来讲《京都议定书》提出的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减缓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重要机制。但是目前发达国家对《京都议定书》和《马拉喀什协议》的承诺 ,远不能满足根据人均碳排放权分配原则所应承担的义务。

 这就好比是物理中的质量守恒的原理。加入碳排放的总量是限定好的。 那么在这个框架内,我们就可以通过技术升级来降低碳排放。每个国家都有相应的“指标”比如说今年全球限定排放100单位的碳排放量 ,A国获得15的指标, B国获得10的指标 其它国家获得其余75单位指标。 如果A国只排放了10个单位的碳排放量,而B国刚好排了12个单位,那么B国就可以从A国购买2个单位的碳排量。 

石化企业是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企业。显然如果不采取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措施,将很难满足未来环保要求。企业将对生产工艺、设备、技术进行改进。但关键还是替代现有化石能源的新能源的开发。~ 比如风能、核能、光伏等

长远来讲,石化企业将随着新能源的开发与应用比例将逐渐减少。但是这还需要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

什么是碳排放权

2. 世界碳排放量配额怎么分配

法律分析:中国的碳配额分配方案是借鉴了欧盟的经验,没有采用历史法,而采用了基准法和历史强度法。采用基准法行业的产品相对一致,因此可以统计和计算整个行业单位产品的碳排放量情况,并设置一相对较高水平的数值作为基准值,这样既可以保障配额的分配可随着产品产量的变化而调整,又可以真正地做到鼓励先进淘汰落后。
欧盟ETS是针对全球气候变化而设计的经济型环保政策工具。1997年l2月联合国在El本京都召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全球到2012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欧盟承诺将二氧化碳为主的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削减8%。欧盟委员会将ETS的实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启动期,在“干中学”;第二阶段则要发挥ETS的效用并达到《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3. 什么是碳排放权

法律分析:碳排放权是具有价值的资产,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减排困难的企业可以向减排容易的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后者替前者完成减排任务,同时也获得收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什么是碳排放权

4. 什么叫碳排放权

法律分析:碳排放权是具有价值的资产,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减排困难的企业可以向减排容易的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后者替前者完成减排任务,同时也获得收益。
法律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5. 碳排放权的介绍

碳排放权是具有价值的资产,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减排困难的企业可以向减排容易的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后者替前者完成减排任务,同时也获得收益。这就是碳交易的基本原理。专家认为,碳排放权可能超过石油,成为全球交易规模最大的商品。

碳排放权的介绍

6. 那个政府部门分配碳排放权

一是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排放企业”分配路径。该路径也是当前我国在实施碳排放交易时主要采取的排放配额分配路径,依托我国固有的分级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在这条路径中,中央政府对碳排放配额的初始分配拥有绝对管理监督权限,除了由中央政府制定相关的标准外,还体现在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和免费分配的排放配额数量,同时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还需上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这种分配路径在碳交易市场发展的初期,利于推动全国碳交易市场的统一、规范发展。

二是“中央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排放企业”分配路径。这条分配路径更多是在某个行业内部开展。在确定全国碳排放配额后,中央政府根据一定的标准,直接将排放配额分配给某个重点排放行业的主管部门,再经由行业主管部门分配给排放企业。我国开展的“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和“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都采取了类似的思路。与上面一种分配路径相比,该路径更多反映的是一种垂直路径,事实上是中央政府将排放配额直接分配给排放企业。【摘要】
那个政府部门分配碳排放权【提问】
一是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排放企业”分配路径。该路径也是当前我国在实施碳排放交易时主要采取的排放配额分配路径,依托我国固有的分级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在这条路径中,中央政府对碳排放配额的初始分配拥有绝对管理监督权限,除了由中央政府制定相关的标准外,还体现在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和免费分配的排放配额数量,同时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还需上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这种分配路径在碳交易市场发展的初期,利于推动全国碳交易市场的统一、规范发展。

二是“中央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排放企业”分配路径。这条分配路径更多是在某个行业内部开展。在确定全国碳排放配额后,中央政府根据一定的标准,直接将排放配额分配给某个重点排放行业的主管部门,再经由行业主管部门分配给排放企业。我国开展的“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和“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都采取了类似的思路。与上面一种分配路径相比,该路径更多反映的是一种垂直路径,事实上是中央政府将排放配额直接分配给排放企业。【回答】

7. 碳排放权怎么买

法律分析: 企业可以从政府那里免费获得或通过拍卖等方式购买配额,也可以和其他企业进行配额交易,这就是碳排放权的“交易”。
法律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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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碳排放权属性

随着“双碳”目标日益深入人心,各企业也吹响了节能降碳、绿色发展的号角,并积极参与碳市场建设。2021年7月15日,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这意味着我们国家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拉开了序幕。截止到2021年10月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上线交易满一百天,全国碳市场累计成交额超8亿元。      随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凸显了很多法律问题有待解决且迫切。尤其是包括碳排放权在内的环境权益的法律属性需要进一步明确,这关系到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和繁荣,也关系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如期实现。一、碳排放权法律属性主流观点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类型,国际上目前主流的观点包括“财产权论”“行政规制权论“”及”“物权说(准物权论、用益物权论、准用益物权、特许物权等)”。支持“物权说”派别的争论焦点又集中在碳排放权到底是属于准物权还是用益物权?      支持准物权说的认为碳排放权是一种环境容量的使用权,由法律规制为企业拥有的私人财产权,持有者对该财产拥有占有、转让、使用和处分等权利。由行政许可而取得,负有更多公法上的义务。      支持用益物权说的认为碳排放权的客体为特定数量的温室气体,符合“物”的特性;主体拥有直接支配力和排他力,以获取特定数量温室气体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故属于用益物权,符合物权法定原则。虽然碳排放权受公权性影响甚深,但不会改变其作为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二、碳排放权法律属性      法理解析      用益物权的概念及特点      1.用益物权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2.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是对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通过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占有、使用和收益。这是所有权权能分离出来的权能,表现的是对财产的利用关系。用益物权人享有用益物权,就可以占有用益物、使用用益物、对用益物直接支配并进行收益。因此,用益物权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其权利内容。所谓“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实际控制等有形支配为必要,否则就不可能实现对物的直接利用。所谓“使用”,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所谓“收益”,是指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以及法定孳息。      3.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立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在用益物权设定之后,所有权人受自己意思的拘束,不得再直接对物的使用价值加以支配。这里的“他人”是指用益物权人以外的人,而并不以作为用益物权客体的物的所有权人为限;既可能是对物享有所有权的人,也可能是对物享有其他用益物权的人。      4.用益物权的权能并不完全,是一种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在承认所有权的完全性、整体性与恒久性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所有权具有完全性和恒久性,但用益物权因具有异质优越性的需求而构成对所有权的限制,因此,用益物权具有定限性和有期性,否则,有害于所有权的完全性和弹力性。所有权具有整体性,用益物权则在不影响所有权的此项特征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之中的用益价值支配部分形成性质不同的用益物权。      碳排放权的概念及特点      1.碳排放权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和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权益,是政府核证减排量,是碳交易市场的标的。配额总量由政府根据国际公约上承诺的减排目标制定,且应随时间推移而逐步降低。配额来自政府免费发放或拍卖,以及在碳市场向其他企业或投资机构购买。我国法律层面并没有对“碳排放权”这一概念明确,仅在部分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中涉及。      2.碳排放权的合法性,我国《宪法》规定了自然环境资源保护原则及公民的环境权益,且这一权利在《民法典》中予以落实和细化。      3.碳排放权具有独立的权能内容,即对大气环境容量的占有、使用、收益的全能,这种独立性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和主体,而是来源于国家法律的授权和规定。其权能的一旦分配给权利主体,国家就不得违法设定权利限制或任意减扣。      4.碳排放权的具有交易属性:通过市场交易其所拥有的碳配额而获利。类似于股票交易,碳配额可以通过账户登记进行增减;      5.碳排放权的具有财产属性:配额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列入企业资产负债表。以及碳衍生品市场列入强化了碳排放配额的财产属性。      6.即使碳排放权是基于行政许可或者政府公权力介入的配额分配及政府调控监督,也不能否认碳配额的私权属性,碳排放权的市场化交易说明了其私法特征和财产属性(同排污权)。在此可以参考作为典型用益物权的土地使用权市场,国家的宏观调控、土地税收政策,甚至国家入市干预行为也并未影响土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      因此,笔者认为碳排放权明显具有用益物权的特点,应当属于用益物权。      法律依据      1.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权利等的用益物权属性。其中虽然尚未明确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但是其与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一样,都属于对国家环境资源所有权上建立的限定物权。      2.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国家在碳排放权人的配额和权利范围内不得干涉使用者,要保护和补偿权利人的权利,同时也要求用益权人应遵守合理利用与环境保护的规定      3.《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条将动产纳入了用益物权的客体范畴,亦可能是为了日后通过特别法明确具体的动产用益物权留下空间。      4.虽然碳排放权权利的取得来源于政府的介入分配,但也不能否定该种权利的私权属性,只要符合用益物权的构成即可认定。比如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也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或转让,但是实务中也是并没有否认土地的用益物权属性。伴随着人类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容量的价值均越来越凸显,用益物权的核心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碳排放权的构造更符合用益物权。       三、结语      碳排放权权利属性问题的确认是我国碳配额市场及其衍生市场健康和谐发展的前提。《京都议定书》的正式生效后,碳排放配额确立了其国际商品的价值属性,越来越多金融机构如投资银行、私募基金以及证券公司等金融公司均参与其中。基于碳交易而产生了很多金融衍生品如碳资产远期产品、期货产品及期权产品不断涌现,国际碳排放交易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目前我国碳市场虽实践已经多年,但《民法典》并未对环境资源的国有资产属性进行明确规定,并且碳排放交易的基础法律体系亟待建立完善,才能为碳质押、碳租赁、碳资产远期产品、期货产品等相关碳衍生市场制度设计提供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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