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民事诉讼公益案件被提起

2024-05-13

1. 首例民事诉讼公益案件被提起

6月27日,--市人民检察院就甲、乙、丙、丁四人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全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诉职责中发现,2015年3至4月,甲、乙、丙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合伙在--市兰山区半程镇司家庄村租赁厂房进行铁钉镀锌加工,违反国家规定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非法排放到司家庄下水道并流往龙王河内,经检测该排放废水PH值为3.43,含锌量为571mg/L;同年3月至4月,丁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在--市兰山区半程镇司家庄村租赁厂房进行铁链镀锌加工,违反国家规定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非法排放到司家庄下水道并流往龙王河内,经检测该排放废水PH值为1.89,含锌量为6.58乘103mg/L。甲、乙、丙3人合伙及丁排放废水均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废水排放含锌量1.5mg/L的排放限值三倍以上,其行为造成龙王河水质被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市兰山区半程镇龙王河为--市柳清河支流,该河流是下游村庄、农田、养殖、企业的主要水源。经对龙王河污染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损失价值达141万余元。--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甲、乙、丙及丁在未取得环评手续及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排放废水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其行为严重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侵权。经调查,辖区内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
一、民事诉讼公益案件是什么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就意味着,新民诉法在案件类型上新增了公益诉讼案件,并将环境污染、大范围侵犯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列入公益诉讼的范畴,并规定法律授权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这也就意味着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大门已经开启。--市人民检察院就甲、乙、丙、丁四人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全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若法院能对此案件进行受理、审查和判决,则意味着检察院具有着实际意义上的提出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这对于我国环境污染的治理和公益诉讼的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首例民事诉讼公益案件被提起

2. 民事公益诉讼

法律分析:公益诉讼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泛指一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也包括公民、法人和一切非法人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而狭义的公益诉讼则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泛指一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也包括公民、法人和一切非法人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而狭义的公益诉讼则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

4. 环境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

 2003年5月9日,乐陵市人民法院根据原告乐陵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范某通过非法渠道非法加工销售石油制品,损害国有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威胁人民健康,影响社会稳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一案,依据《民法通则》第5条、第73条、第134条规定作出判决,责令被告范某将其所经营的金鑫化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的5日内自行拆除,停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排除对周围群众的妨碍,消除对社会存在的危险。这起由乐陵市检察院起诉、乐陵市法院判决的环境污染停止侵害案,是处理的一个较好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2003年11月,四川省首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在阆中“尘埃落定”。阆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市群发骨粉厂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并在1个月内改进设备,直至排出的烟尘、噪声、总悬浮颗粒物不超过法定浓度限值标准为止。较长时间以来,阆中市群发骨粉厂周围居民因长期受该厂烟尘、噪声污染侵害,多次到环保部门投诉。该市环保局在对该厂周围区域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后发现,其悬浮颗粒物、噪声等超标较严重。随后,该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群发骨粉厂排放的污染物在一定程度上对周边群众的工作、生活构成了侵害,并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华清嘉园小区绿地行政诉讼案的成功,标志着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突破固有传统法律模式的羁绊,创造了民间与政府良性互动合作,合力对抗和规管企业的环境侵权行为的成功范例。其中,公益律师和民间环保组织发挥了主导作用,政府则从被告席上走下来,与民间环保力量倾力合作,共同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在我国,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需要大力发展环境公民团体,特别是发展非政府组织的环境公民团体。而公益诉讼的专业性、诉讼双方实力的不对等以及诉讼的持久性更需要律师这一法律职业人的倾情参与。能站在公共立场对社会不断提出问题的律师被称为“公益律师”。公益律师的参与使得公益诉讼在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运作方面的影响大大增强,公益律师的专业操作和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影响,有利于实现通过公益诉讼影响未来的公共决策的目的。正是通过公益律师的参与和努力,公益诉讼不仅实现了私权利的救济,而且成为与政府和企业对话的契机和场所,成为号召民众关注和维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旗帜。民间环保组织(社团)以及公益律师必将成为建构与实践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中坚力量,成为推动中国环境法治进程、发展中国环保事业的精英。而争取政府力量的支持与合作,则可以使环境公益诉讼变得“轻而易举”,其公益价值也将得到最大程度的彰显。

5. 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

法律分析:民事公益诉讼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即原告)突破了民诉法关于原告主体的一般规定。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是法定的,只有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才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

6.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法律分析:多是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7.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法律分析:公共利益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确定的重要基础。我国现阶段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应当包括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国有资产流失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案件。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8.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多是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
一、刑事自诉案件有没有原告
刑事案件有原告,即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
在自诉案件中,受害人,即自诉人,有上诉权。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具有平等的上诉权。
可以提起上诉的案件有两种:
1、自诉案件,可以上诉;
2、附带民事诉诉讼原告人。
如果是属于公诉案件只有公诉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都应该立案侦查,调查清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区分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1、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他所以参加到诉讼中来,是因为正当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是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正是由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身份,刑事诉讼法为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以当事人地位。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控告犯罪行为;
(2)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回避;
(3)参加诉讼;
(4)委托诉讼代理人;
(5)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请求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6)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起诉;
(7)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一般情况下自诉人就是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自诉案件中行使控诉职能,其诉讼行为对诉讼进程有决定性作用。因而,自诉人是自诉案件中重要的诉讼主体。法律赋予自诉人在诉讼中以广泛的诉讼权利。
自诉人除享有诉讼参与人的共同的诉讼权利以外,法律还赋予其广泛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提起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
(2)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回避;
(3)出席法庭审判,参加法庭调查和辨认,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新的证据,传唤证人,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4)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5)请求法院调解或与被告人自行和解;
(6)在审判前撤诉;
(7)阅读或听取审判笔录,有权请求补充或改正;
(8)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时,有权上诉;
(9)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出申请。
3、被告人
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被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前者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诉讼的要求得到赔偿的当事人。后者是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而被起诉索赔的当事人。
刑事自诉案的立案程序如下:
1、由自诉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应当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中国的自诉案件是指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有哪些无效合同如何处理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主体不适格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合同纠纷检察院是否受理
合同纠纷检察院受理。检察院的职责主要有:
1、依法行使侦查有关刑事案件的权利;
2、审查刑事案件,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审查刑事案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支持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
4、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5、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6、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件的执行进行法律监督;
7、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因此,如果在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作为法院处理合同纠纷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