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买新能源汽车每辆奖励1万元的具体规定是怎么样的?

2024-05-15

1. 海南买新能源汽车每辆奖励1万元的具体规定是怎么样的?

海南购买新能源汽车奖励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资金奖励对象
资金奖励对象为在海南省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海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所有人(个人和非个人用户,下同)。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车辆必须为初次登记车辆,并注册登记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购买及初次登记日期均须在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二、资金奖励标准
新能源汽车综合奖励实行总额控制,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奖励标准为每辆新能源汽车奖励人民币1万元,新能源汽车奖励总量不超过1.5万辆。具体按照奖励对象材料申报时间先后排序。
三、资金申报
符合资金申报要求的机动车所有人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自行申报,申报时间截至2021年1月15日(含),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消费者,不再给予奖励。具体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如下:
(一)个人用户
下载“海南充电桩”手机APP,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身份证、行驶证、购车发票、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完成“人脸识别”等技术校验。
(二)非个人用户
登录“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组织机构代码证、行驶证、购车发票、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四、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资金审核采取“月度审核、年终清算”方式。
(一)月度初审
省公安厅提供每月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数据统计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车辆注册登记数据统计情况对机动车所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通过“海南充电桩”手机APP和“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发布通过初步审核的车辆数据并向社会公布。
(二)年终清算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2021年2月底前对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促消费综合奖励资金进行清算,形成清算报告报省财政厅并抄送各市县新能源汽车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下达资金给各市县,各市县将综合奖励资金拨付至消费者。

扩展资料
新能源汽车分类
按照范围的大小,新能源汽车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新能源汽车。
广义新能源汽车,又称代用燃料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这类全部使用非石油燃料的汽车,也包括混合动力电动车、乙醇汽油汽车等部分使用非石油燃料的汽车。目前存在的所有新能源汽车都包括在这一概念里,具体分为六大类: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醇醚燃料汽车、天然气汽车等。 
狭义新能源汽车可以参考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规定:新能源汽车是指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具有新技术、新结构、技术原理先进的汽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能源汽车
参考资料来源: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实施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促消费临时性

海南买新能源汽车每辆奖励1万元的具体规定是怎么样的?

2. 什么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区别是什么?

1、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主要是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按照不同支付类型,采用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的方法,支付到商品或货物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收入收缴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制度,是指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和管理的制度。2、财政直接支付,指的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3、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资金用途,根据财政部门授权,自行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或特设专户,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拓展资料:1、财政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缴入国库;财政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即预算单位使用资金但见不到资金;未支用的资金均保留在国库单一账户,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管理运作,降低政府筹资成本,为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可选择的手段。2、是财政统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是所有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主要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者;国库集中收付制度。3、是建立高效的预算执行机构,科学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3. 国库集中支付后的最新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我只能告诉你陕西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试点的基本做法,希望对你有用!

  陕西省是在2000年实行省级会计集中核算的基础上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也是在会计集中核算程序上进行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试点的范围为纳入会计中心进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省级财政资金拨款。

  (一)陕西省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简介

  陕西省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是在总结各地会计委派制优缺点的基础上确定的,具体由省财政厅成立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会计中心),在纳入会计中心集中核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的情况下,由会计中心集中办理各单位的具体会计核算和监督业务。会计中心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采取“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办法,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一律取消会计岗位,注销银行账户,其各项资金的收付、结算及日常会计核算监督、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统一由会计中心办理和承担。各单位的经费支出由单位审核批准后,到会计中心报账,零星支出由会计中心核定备用金周转使用。会计中心在具体办理单位支付申请时,行使会计监督和财政监督职能。

  会计中心采取“一厅式办公、柜组式作业”的组织形式,公开办公。同时,在核算厅设立银行专柜,代行中心出纳职能,方便各试点单位转账和办理现金业务。

  (二)在会计集中核算基础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方法

  1、银行账户体系设置。(1)会计核算中心在指定银行开设一个国库集中支付专户,用于记录省级国库拨入资金和向各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拨出资金。(2)由会计中心为各单位在指定银行新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内的资金收入和支出。单位在支付款项的同时,由集中支付专户向其拨入等额资金。有支出退回时,将退回资金于收款当日交回集中支付专户,该账户每日结算后余额为零。(3)单位原来在会计核算中心指定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继续保留,用于国库集中支付试点范围以外的资金收支结算。(4)对单位的零星现金支出,实行发放备用金办法,不开设小额现金账户。

  2、机构设置。根据陕西省已经成立省级会计中心,并于2000年7月1日开始实行省级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实际情况,陕西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再成立专门的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而由会计中心代行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的职能。会计中心在原有内部机构的基础上增设一个资金部,负责登记管理各单位预算指标,进行会计中心集中支付专户资金收支的会计核算。会计中心原有各核算部负责审核单位的各项支出,控制预算执行,签发支付令。

  3.业务流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财政下达的年度预算和单位月度用款计划为控制中心,单位办理支付业务必须在用款计划指标内进行。单位每月在规定时间向财政厅报送用款计划,经厅内各有关业务处和国库处审定后送会计中心。会计中心资金部及时分单位在预算指标管理软件中登记月度用款计划,由各核算部在单位用款计划指标结余数以内审核,并办理单位支付申请。

  会计中心资金部根据当月各单位用款计划总额和集中支付专户实际支出进度,及时向国库处提出集中支付专户用款申请,国库处批准后直接将资金拨入会计中心集中支付专户。国库向会计中心集中支付专户拨款次数不限,每次拨入金额根据实际支出进度确定。

  单位发生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内资金支出或向下属单位拨付经费时,将有关凭证送会计中心核算部,核算部按规定进行审核后,在其用款计划指标以内同时填开零余额账户支付凭证和集中支付专户预算拨款凭证,一起送银行进行资金划转和支款。银行依据集中支付专户预算拨款凭证,先将资金转入单位零余额账户,再依据零余额账户支付凭证,将款付给收款人(详见图1)。

  当发生支出退回和退票时,由核算部根据银行回单,于当日下班前填开零余额账户转账支票,将退回资金交回集中支付专户。资金部在收到银行收款通知后,相应冲减单位用款计划使用数。

  单位用款计划指标管理和各种银行支付票据的填开全部实行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用款计划指标在网上实行实时动态控制,单位随时可以看到本单位的最新用款计划结余情况。对超计划办理的支出,计算机拒绝保存。

  三、现阶段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其一,制定具体办法要尽量避免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

  其二,坚持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其三,坚持简便易行,不影响各部门、各单位正常资金使用的原则。

  其四,正确处理国库集中支付与单位财务管理关系的原则。

  其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要在财政部改革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的改革实际进行。

  其六,坚持积极稳妥,分类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关系,必须做充分的调研和宣传工作,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以减少改革的阻力。具体实施时,要先易后难,对各种资金合理分类,分步实行集中支付。

国库集中支付后的最新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4. 什么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主要是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按照不同支付类型,采用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的方法,支付到商品或货物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收入收缴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制度,是指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和管理的制度。财政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缴入国库;财政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即预算单位使用资金但见不到资金;未支用的资金均保留在国库单一账户,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管理运作,降低政府筹资成本,为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可选择的手段。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基本特征:
1.是财政统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
2.是所有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主要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者;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3.是建立高效的预算执行机构,科学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
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5.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本内容

改革现行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首先要改革财政部门现行的机构设置和现行的财政核算体系,建立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中心、政府采购部门有机结合的支付体系,确立预算审核、资金支付、监督管理为一体的预算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改进资金管理方式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国外经验,应当建立单一账户和分类账户相结合的账户体系,实现集中资金、集中核算、集中支付。现阶段我国应在坚持资金使用权和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各预算单位原来的一切账户,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将所有政府财政资金都存放于该账户,并在预算单位需要实际支付时,将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供应商。在此之前,资金应该始终存放于国库单一账户中。与此对应的是建立国库分类账册管理体系,即在国库单一账户下为每个预算单位都设立支出总账和分类账,记录它们各自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政府的财政预算部门每年给预算单位下达预算指标,并审批预算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委托支付中心办理具体的支付手续。按照这种资金管理方式,政府财政资金支付都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统一进行,财政预算部门还要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并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通过零余额账户,对政府财政资金采取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财政直接支付制度是按照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的资金用途和用款进度,根据用款单位申请,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是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的资金用途和用款进度,由预算单位自行开出支付令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商业银行代理支付的财政资金,每日与财政部门开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规范资金运行程序资金管理方式的变革要求资金支付程序也随之进行改革。按照政府财政资金的用途和性质,可将支出分为大宗购买支出、工资性支出和其他支出三大类,分别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支付。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本内容

6.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行原则

 国库集中支付以明确政府职能为首要前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政是公共财政,整个政府预算管理体制的建立是以划分市场和政府各自的职能为基础的,只有明确了政府在国家事务和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角色,才能确定政府应该通过税收、各种收费、国债等方式筹集多少收入,分别用于那些项目,各花费多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各级政府支出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合理确定所需购买的商品和劳务或者它们所需调拨的资金数额,而制定预算计划本质上就是决定政府的支出安排。这种支出安排的范围应主要限定在政权机关和那些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非盈利性的领域和事务,包括政权建设、基础教育、基础科研、环境保护等。因此,明确政府职能和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国库集中支付以建立和完善部门预算为先决条件。国库集中支付与部门预算是相互配套,不可分割的。预算编制只有采取部门预算的方法,国库集中支付才能付诸实施,因为集中支付制下的分类账户本身就是按政府各支出部门设置的,各支出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编制好的部门预算来确定用款项目和用款时间,并通过单一账户进行资金划拨,这有利于预算的执行操作,防范和制止预算执行中的不规范做法,便于预算审查和监督。另一方面,国库分类账户和政府财务信息系统很好地反映了各部门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预算执行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下一年度按照零基预算的方法重新编制新的部门预算。 国库集中支付以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核心内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资金的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用于预算资金的日常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的预算外资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小额零星支出的小额现金账户;经国务院批准或授权财政部批准开设的特设账户。国库单一账户集中了所有的财政资金,并且只有财政国库部门才可以签发支付命令。 国库集中支付以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控制体系为重要保障。完善责任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是有效发挥国库职能的重要保障。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充分发挥其强化预算约束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作用,离不开严格的管理、监督执行机制,包括政府财政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专业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资金和财务的监督,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等。这是国库集中支付体系顺利进行的一个关键环节。 国库集中支付与政府采购制度相互配合。国库集中支付的显著特点是资金的流转链条短、速度快、支付程序简洁,各资金使用部门没有资金的直接支配权,因此填补了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的漏洞。但是,仅有集中支付制度还不足以保证政府支出的绝对合理性、合法性和安全性,因为它无法彻底排除由于利益驱动而使支出部门与供货商勾结起来共同侵吞财政资金的可能性,因而也就无法实现由“共谋博弈”向“囚徒博弈”的转变,不能根本杜绝腐败现象。政府采购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极大地增强了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在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使腐败行为失去了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因为此时支出部门只需将所需商品和劳务的规格和数量告知政府采购机构,由该机构负责具体的招标事宜,因而切断了支出部门与供货商之间的联系渠道。

7. 海南省补贴新政:买一辆新能源车奖励1万

为引导鼓励全省新能源汽车消费,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近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公安厅发布了有关新能源汽车促消费临时性政策。

奖励标准:每辆新能源汽车奖励人民币1万元,新能源汽车奖励总量不超过1.5万辆,具体按照奖励对象材料申报的时间来排序。
申请综合奖励的常见问题

1.购买什么样的车可以申请奖励?
奖励对象为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所有人(个人和非个人用户,下同)。
2.购买时间有什么要求?
购买及初次登记日期均须在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3.奖励标准、发放时间及发放方式是什么?
每辆新能源汽车奖励人民币10000元。新能源汽车综合奖励实行总额控制,新能源汽车奖励总量不超过1.5万辆,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具体以奖励对象材料申报时间排序。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2021年2月底前对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促消费综合奖励资金进行清算,形成清算报告报省财政厅并抄送各市县新能源汽车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下达资金给各市县,各市县将综合奖励资金拨付至消费者。
4.企业购车是否可以申请奖励?
企业购车可以申请奖励。
5.车型是否有限制?
申请奖励必须为可以上绿牌的新能源汽车,包含私家车、出租车、物流车、公交车等。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和燃料电池汽车,车辆必须为初次登记车辆(二手新能源汽车不享受政策奖励),并注册登记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6.车辆用途是否有限制?
没有限制,运营或非运营车辆均可以申请补贴。
7.二手车应当由新车主申请还是原有车主申请?
奖励仅限初次登记车辆,二手车车主无法申请奖励。
8.奖励与车型和电池续航里程是否有关,换电车辆是否可以申请奖励?
奖励不分车型,与续航里程无关,换电车辆也可以申请奖励。
9.如何申请奖励?
企业用户请登录“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网站;个人用户请下载“海南充电桩APP”(苹果商店、安卓应用市场或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网站均可下载)。

申报时间截止至2021年1月15日,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消费者,不再给予奖励。对此奖励措施,你怎么看?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海南省补贴新政:买一辆新能源车奖励1万

8. 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大数据管理局)设立和运作,创新大数据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我省大数据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高效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是省政府依法设立,承担大数据建设、管理和服务等职责,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列入行政机构序列,不从事法定职责外事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机构。第三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在省政府领导下,坚持创新、市场化、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加快推进海南大数据发展。第二章 职 责第四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使用省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管理,市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核;负责组织实施大数据、信息化、智慧城市政策措施。

  (二)负责推进社会经济、民生保障各领域大数据开发应用,引导、推动大数据分析研究和应用工作。

  (三)负责统筹全省政务信息网络系统、政务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以及全省基础性、公共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统筹政府数据采集汇聚、登记管理、共享开放;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组织实施大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

  (五)负责政府数据资产的登记、管理和运营,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

  (六)负责承担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大数据、信息化领域相关企业参与国际国内重大交流合作活动;组织和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区域化合作、国际化经营;指导大数据、信息化、智慧城市领域行业协会、学会、联盟机构工作。

  (七)负责大数据、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数据、信息化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全省大数据、信息化人才教育有关工作。第五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承担全省信息化相关规划、监督职责,以及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运作机制第六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由省政府直接管理。省政府大数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省大数据发展和管理的重大决策。第七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实行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理事会决策、局长执行的治理架构。由省政府发起成立省大数据管理局理事会,代表省政府履行管理责任,决定发展战略、项目投资、薪资总额和年度工作目标等重大事项。第八条 在职责范围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省大数据管理局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九条 按照“管运分离”的原则,省大数据管理局依法组建省大数据运营公司,承担全省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公共平台和共性平台的建设运维工作,省大数据管理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十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实行员额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省大数据管理局大数据架构师等高端特聘职位。内设机构由省大数据管理局自主管理,人员能进能出。第十一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的登记机关是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大数据管理局应建立章程并按章程运行,根据党员人数,依规按程序相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第十二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省大数据管理局理事会研究讨论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一)全省大数据发展战略、规划、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和相关投资事项;

  (二)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三)省大数据管理局薪酬方案、年金方案、管理层人员薪酬标准和激励事项,以及相关管理制度。

  (四)应当报请省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四章 人事管理第十三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除局长外,实行企业薪酬制度和企业年金制度,其薪酬水平参考市场因素自主确定。建立完善个人薪酬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激励制度,薪酬能高能低。第十四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人员。第五章 财务管理第十五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经费来源主要由开办资金、承接服务收入和其他合理合法的市场化收入组成。省大数据管理局相关支出从上述经费中保障。省大数据管理局的盈余经费应当全部用于全省大数据管理业务发展。第十六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作为一级财政预算单位管理,财政经费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接受有关机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