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以下哪些行为有可能被监管处罚

2024-04-27

1. 商业银行以下哪些行为有可能被监管处罚

商业银行有可能被监管处罚的行为:(一)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所以依据第77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商业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也不得设定以存款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商业银行应进一步规范吸收存款行为,不得采取手段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前述银保监会提及的“监管标准化数据”(简称EAST系统),是2012年银保监会(原银监会)为提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的力度和效果而开发的报送端,要求商业银行落实数据标准化推动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数据报送,实现银行统一数据质量监控。最后,意见提出,建立分类准入和差异化监管机制。完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条件,增加对股东资质和禁入情形的规定。就商业银行分类准入条件作出授权性规定。就引导商业银行专业化发展、差异化风险监管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

商业银行以下哪些行为有可能被监管处罚

2.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有哪些违法行为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有前款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 对商业银行的哪些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对商业银行的下列行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商业银行的哪些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

4. 对商业银行的哪些行为须给予处罚

对商业银行的下列行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怎么认定的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二、贩卖私油是什么罪呢
贩卖私油是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银行违规处罚依据

法律分析:银行违规处罚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 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银行违规处罚依据

6. 《商业银行法》中对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参考如下: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有关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有哪些规定?

商业银行法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很多,从74条到87条,都有涉及刑事责任的规定。
其中既有商业银行单位犯罪的规定,也有银行管理人员个人犯罪的规定,还有社会上的人违反金融法规构成犯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有关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有哪些规定?

8. 银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银监部门开展的对银行的检查近日开出了许多的巨额罚单,严重的还有内部高管罚款100万,且禁业终身的消息。对于银行违规的处罚,大多以罚款的形式,少数严重的还会有上面提到的禁止从事该行业的处罚。
那么,一般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满足的情况如下:
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2、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3、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4、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5、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八十四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有前款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